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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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4年第22期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农机)罚〔2024〕47号

徐加足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徐加足



**日10时49分, (略)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 (略) 盐都区龙冈镇港北村居家养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号牌号码:苏*、品牌型号:东风12Y),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4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日10时31分,执法 (略) 盐都区龙冈镇港北村居家养老中心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上述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6.24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主要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都农(农机)罚〔2024〕47号

徐加足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徐加足



**日10时49分, (略)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执法 (略) 盐都区龙冈镇港北村居家养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号牌号码:苏*、品牌型号:东风12Y),本机关当日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都农(农机)责改〔2024〕47号),责令当事人改正,**日10时31分,执法 (略) 盐都区龙冈镇港北村居家养老中心发现当事人再次操作上述未按规定检验的拖拉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一.罚款25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新区支行(账号:*81)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略) 盐都区农业农村局,202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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