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会理市人民政府关于会理市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略) 人民政府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第二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 (略) 城南街道城南社区1组、5组、10组,南阁村6组,大捲村2组,古城街道老街社区7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0.2249公顷,其中水田0.1082公顷、旱地0.0015公顷、园地0.0150公顷、林地0.05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66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规定,本项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会理府土〔2024〕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7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项目征地人员安置标准

本项目征地人员安置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7号)、《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会理府土〔2024〕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相关告知

(一)公示时间。本通告在拟征收集体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日起,至**日止。

(二)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公示时间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项目征地所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多数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申请听证的,应当在通告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项目征地所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对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或放弃听证的,通告期满后按此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七、组织实施

土地征收补偿 (略) 政府确定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 (略) 政府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略) 人民政府
**日

(略) 人民政府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通告

第二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用地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标准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土地现状

拟征收土 (略) 城南街道城南社区1组、5组、10组,南阁村6组,大捲村2组,古城街道老街社区7组。本次拟征收集体土地面积约0.2249公顷,其中水田0.1082公顷、旱地0.0015公顷、园地0.0150公顷、林地0.0510公顷、其他农用地0.0108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366公顷、未利用地0.0018公顷。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及地上建(构)筑物。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

三、拟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

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的规定,本项目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会理府土〔2024〕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四、青苗、地上附着物及地上建(构)筑物补偿标准

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7号)规定标准执行。

五、项目征地人员安置标准

本项目征地人员安置标准按照《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6号)、《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会理府发〔2022〕7号)、《 (略) 人民政 (略) 2024年城南住宅与商业地块补缺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会理府土〔2024〕19号)规定标准执行。

六、相关告知

(一)公示时间。本通告在拟征收集体土地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日,自**日起,至**日止。

(二)办理补偿登记相关事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本通告公示时间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项目征地所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若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的调查结果为准。

(三)申请听证事项、异议反馈渠道和意见提交方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多数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或申请听证的,应当在通告公示期内以书面方式向项目征地所在城南街道办事处、古城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四)如对此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无异议或放弃听证的,通告期满后按此方案实施征地补偿安置。

七、组织实施

土地征收补偿 (略) 政府确定后,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待征收土地申请经依 (略) 政府组织实施,对个别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市政府将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和补偿登记结果,依法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略) 人民政府
**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