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面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
现将《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面向全社会公示,并就公示文件的内容、要求说明如下:
一、公示文件说明
为加强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建立哈尼梯田生态补偿机制,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生产者收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反馈途径
《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向全社会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63.com。
特此公告。
附:《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
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公示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建立哈尼梯田生态补偿机制,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生产者收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内的水稻梯田,具体补贴范围如下:
北至新街镇镇区东南侧,主鲁、倮铺、高城北界;
东至大瓦遮东界、爱春中部、一碗水东界;
南至黄兴寨、保山寨南界;
西至阿勐控、土锅寨、水卜龙西界。
遗产区的四角点纬度和经度坐标:
东北角UTM坐标 | 北纬23°10′48.30" | 东经102°50′44.45″ |
东南角UTM坐标 | 北纬23°01′21.17" | 东经102°50′44.45″ |
西南角UTM坐标 | 北纬23°01′21.17" | 东经102°41′47.35" |
西北角UTM坐标 | 北纬23°10′48.30" | 东经102°41′47.35" |
第三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的水稻实际生产者(包括承包农户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土地流入方)。
对于流转土地种植水稻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水稻实际生产者,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实际生产者当年在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的水稻面积。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未纳入(划入)补贴范围的梯田。
(二)未种植水稻的梯田。
(三)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种植水稻的梯田。
(四)其他不符合补贴的情形。
第五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200元/年·亩。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管理与兑付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上报的补贴面积,按照200元/年·亩的补贴标准,核算当年所需补贴资金,其中红 (略) (以 (略) )安排上一年门票收入的30%,其余部分由州级年度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和元阳县人民政府各承担50%。今后补贴资金若有变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和《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要求,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补贴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要专款专用,与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第八条 补贴面积核定。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信息核实、面积公示、县级随机抽查、纠纷解决等工作。
(一)数据采集。元阳县梯管委和元阳县农科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元阳哈尼梯 (略) 》及掌握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采集水稻实际生产者基础信息及其种植面积后,发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
(二)信息核实。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水稻实际生产者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姓名、身份证号、确权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水稻实际生产者发生变化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 (略) 等将核实确认面积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元阳县梯管委和元阳县农科局。
(四)县级随机抽查。由元阳县梯管委和元阳县农科局联合对公示面积开展随机抽查。
(五)纠纷解决。面积认定中,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补贴范围争议由元阳县梯管委牵头、土地所有权问题由元阳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由元阳县农科局牵头、毁林造田问题由元阳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给予解决。
第九条 补贴资金兑付。
(一)资金拨付。每年7月30日前, (略) 将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到元阳县梯管委,元阳县梯管 (略) 的财务报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略) 、州级年度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和元阳县政府需承担的资金额度,并提交测算报告由哈尼梯田管理局进行审核。每年8月3 (略) 、 哈尼梯田管理局、元阳县财政局按照哈尼梯田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将所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元阳县梯管委。
(二)补贴资金分配公示。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村委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 (略) 等渠道对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元阳县梯管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
第十条 补贴资金发放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补贴工作总结。元阳县梯管委要会同元阳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州哈尼梯田管理局和州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补贴工作原则、执行部门及职责
第十二条 补贴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兑付、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三条 补贴工作由元阳县人民政府、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略) 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项目主管部门设州县两级,州级主管部门为哈尼梯田管理局,县级主管部门为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元阳县梯管委”)。
元阳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相关县级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统计、补贴信息核实、资金筹集,补贴发放、纠纷调解、补贴政策宣传等工作。
哈尼梯田管理局负责州级年度哈尼梯田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当年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资金测算报告的审核、州级当年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资金承担部分的拨付、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红河州财政局和元阳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依据元阳县梯管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并会同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及开展绩效评价。
元阳县梯管委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资金测算、预算申报、资金发放等工作。
元阳县农业农村与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元阳县农科局)、元阳县梯管委负责协助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信息统计、核实工作。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科局负责协助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地块是否为合法耕地进行认定。
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的信息核实和公示,补贴资金分配的公示,补贴政策宣传,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五章 加强补贴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哈尼梯田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哈尼梯田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代扣、挪用、挤占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对发现并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强化补贴政策宣传
第十七条 哈尼梯田是世界文化遗产,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拓展“两山”理念实践的重要内容。哈尼梯田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遗产区水稻实际生产者,是保持梯田面积稳定、推动哈尼梯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哈尼梯田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相关工作宣传报道,提高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晓率,为保护哈尼梯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保护哈尼梯田、种植水稻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元阳县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哈尼梯田管理局和州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现将《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面向全社会公示,并就公示文件的内容、要求说明如下:
一、公示文件说明
为加强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建立哈尼梯田生态补偿机制,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生产者收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反馈途径
《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向全社会公示期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63.com。
特此公告。
附:《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
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办法(试行)(公示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哈尼梯田保护管理,建立哈尼梯田生态补偿机制,规范专项资金使用,切实保障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生产者收益,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强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利用十条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标准
第二条 补贴范围。补贴范围为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内的水稻梯田,具体补贴范围如下:
北至新街镇镇区东南侧,主鲁、倮铺、高城北界;
东至大瓦遮东界、爱春中部、一碗水东界;
南至黄兴寨、保山寨南界;
西至阿勐控、土锅寨、水卜龙西界。
遗产区的四角点纬度和经度坐标:
东北角UTM坐标 | 北纬23°10′48.30" | 东经102°50′44.45″ |
东南角UTM坐标 | 北纬23°01′21.17" | 东经102°50′44.45″ |
西南角UTM坐标 | 北纬23°01′21.17" | 东经102°41′47.35" |
西北角UTM坐标 | 北纬23°10′48.30" | 东经102°41′47.35" |
第三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在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即通过合法程序获得合法经营权)的水稻实际生产者(包括承包农户和种植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联合社、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企业等土地流入方)。
对于流转土地种植水稻的,补贴资金发放给水稻实际生产者,土地流转合同(协议)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条 补贴依据。补贴依据为水稻实际生产者当年在红河哈尼梯田元阳遗产区范围内合法耕地上种植的水稻面积。
以下情形,不予补贴:
(一)未纳入(划入)补贴范围的梯田。
(二)未种植水稻的梯田。
(三)未经批准开垦土地或禁止开垦土地上种植水稻的梯田。
(四)其他不符合补贴的情形。
第五条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为200元/年·亩。
第三章 补贴资金来源、管理与兑付
第六条 补贴资金来源,根据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定上报的补贴面积,按照200元/年·亩的补贴标准,核算当年所需补贴资金,其中红 (略) (以 (略) )安排上一年门票收入的30%,其余部分由州级年度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和元阳县人民政府各承担50%。今后补贴资金若有变动,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七条 补贴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办〔2020〕37号)、《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工作方案》(云财农〔2022〕148号)和《云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发放管理试行办法》(云财规〔2022〕22号)要求,强化部门责任、规范发放流程、加强公开公示,确保补贴资金安全、规范、有序发放。
补贴资金的支付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要专款专用,与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专户内其他资金分账核算,单独反映,不得相互混用。
第八条 补贴面积核定。每年7月30日前完成,数据采集、信息核实、面积公示、县级随机抽查、纠纷解决等工作。
(一)数据采集。元阳县梯管委和元阳县农科局,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利用《元阳哈尼梯 (略) 》及掌握的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身份信息等数据,精准采集水稻实际生产者基础信息及其种植面积后,发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实。
(二)信息核实。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水稻实际生产者信息进行逐户审核,包括对姓名、身份证号、确权面积以及流转耕地面积、补贴面积等信息进行核实。水稻实际生产者发生变化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做出调整和变更。
(三)面积公示。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 (略) 等将核实确认面积进行公示,公示后报元阳县梯管委和元阳县农科局。
(四)县级随机抽查。由元阳县梯管委和元阳县农科局联合对公示面积开展随机抽查。
(五)纠纷解决。面积认定中,在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的基础上,补贴范围争议由元阳县梯管委牵头、土地所有权问题由元阳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由元阳县农科局牵头、毁林造田问题由元阳县林业和草原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给予解决。
第九条 补贴资金兑付。
(一)资金拨付。每年7月30日前, (略) 将上一年度经第三方审计的财务报表提供到元阳县梯管委,元阳县梯管 (略) 的财务报表,按照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略) 、州级年度哈尼梯田保护专项资金和元阳县政府需承担的资金额度,并提交测算报告由哈尼梯田管理局进行审核。每年8月3 (略) 、 哈尼梯田管理局、元阳县财政局按照哈尼梯田管理局的审核意见,将所应承担的补贴资金拨付至元阳县梯管委。
(二)补贴资金分配公示。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村委会利用政务村务公开场所、 (略) 等渠道对补贴资金分配情况进行公示(包括补贴项目、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发放时间、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补贴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元阳县梯管委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及时兑付到补贴对象,并向补贴对象免费发送补贴资金发放短信通知。
第十条 补贴资金发放时限。每年10月3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补贴工作总结。元阳县梯管委要会同元阳县财政局,于每年11月15日将补贴发放明细情况(包括补贴地区、补贴对象、补贴金额、发放银行以及兑付时间等)以正式文件形式联合报送州哈尼梯田管理局和州财政局备案。
第四章 补贴工作原则、执行部门及职责
第十二条 补贴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及时兑付、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十三条 补贴工作由元阳县人民政府、红河州财政局、红河哈尼梯田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 (略) 等相关部门共同完成。
项目主管部门设州县两级,州级主管部门为哈尼梯田管理局,县级主管部门为世界遗产哈尼梯田元阳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元阳县梯管委”)。
元阳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相关县级部门负责补贴面积统计、补贴信息核实、资金筹集,补贴发放、纠纷调解、补贴政策宣传等工作。
哈尼梯田管理局负责州级年度哈尼梯田管理专项资金的预算申报、当年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资金测算报告的审核、州级当年元阳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资金承担部分的拨付、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红河州财政局和元阳县财政局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依据元阳县梯管委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数据,负责预算安排、资金下达、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发放,并会同哈尼梯田管理局、红河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监督资金使用及开展绩效评价。
元阳县梯管委负责补贴面积的统计、核实、资金测算、预算申报、资金发放等工作。
元阳县农业农村与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元阳县农科局)、元阳县梯管委负责协助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完成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信息统计、核实工作。
元阳县自然资源局、林业和草原局、农科局负责协助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对补贴地块是否为合法耕地进行认定。
元阳县遗产区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补贴面积和补贴对象的信息核实和公示,补贴资金分配的公示,补贴政策宣传,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第五章 加强补贴监管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哈尼梯田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补贴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补贴资金实行全程预算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哈尼梯田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绩效管理规定,设定资金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目标和预算执行情况监控,开展绩效评估评价等工作,绩效管理结果作为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建立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切实加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代领、代扣、挪用、挤占哈尼梯田遗产区水稻实际生产者补贴资金。对发现并经查实的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违法行为,将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略) 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六章 强化补贴政策宣传
第十七条 哈尼梯田是世界文化遗产,是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是践行生态文明思想、深化拓展“两山”理念实践的重要内容。哈尼梯田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遗产区水稻实际生产者,是保持梯田面积稳定、推动哈尼梯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事关哈尼梯田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哈尼梯田遗产区稻作农业补贴相关工作宣传报道,提高群众对补贴政策的知晓率,为保护哈尼梯田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切实提高农民和新型经营主体保护哈尼梯田、种植水稻积极性和主动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元阳县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哈尼梯田管理局和州农业农村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X月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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