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税收政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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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税收政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

摘 要:基本建设不仅是建筑活动,也是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对于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造价咨询业务能力大有帮助。本文结合某司法鉴定案例中涉及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中关于开具税票种类的约定,探讨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所带来的影响和相对较好的解决方案。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是对造价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文通过部分税收政策对计价管理的影响分析,试图为造价咨询人员提供一种思路。

关键词:税收;政策;造价;影响

引 言

建筑服务业自2016年5月开始,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其后,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国家又分别于**日起和**日起两次下调增值税税率,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势必影响到工程造价,因此,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经济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对准确确定造价,避免产生各项分歧都有益处。以下我将结合某司法鉴定案例就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种类等约定执行不到位给造价咨询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简单谈谈个人看法。同时将几项常用的税收政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一、合同应明确计税方法、发票种类和税率变动调整方法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苏建价(2016)154号文规定,自**日之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均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但我们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经常发现, (略) 场存在参与建筑服务主体的多样性、建筑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性、合同签署的不严谨性和合同执行的随意性等多种原因,使得一些规定和要求在合同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形同虚设,当建设双方出现矛盾后却又找不到解决的依据时,往往给造价咨询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处和困惑。下面通过对某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来分享我们的鉴定思路和方法:

(略) 对某小区人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鉴定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于**日,其中约定“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发布新政策调整税率的,在新政策生效日前已经付款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政策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如无法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的,受票方有权在后期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税率调整前后的差额金额或由开票方向受票方补齐差额金额,国家新政策生效之日后的应付合同款项未开具发票且无法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新政策确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及计算剩余应付款项金额:如本合同涉及含税价的,则税率调整后的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税率调整前合同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

综上所述,这份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所开发票的种类和税率变动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但是,承包商却没有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而是开具货物销售类发票,同时也不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调整方法计算尚未开票的工程款,理由是他们开出的发票税率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税率,无需再计算税差,如果要调税差,非但不调减而是要调增。

对于他们给出的理由,我们不予认可,有二个原因。

一是承包商混淆建筑服务类发票和销售货物类发票种类概念。根据合同标的是人防设备采购和安装以及合同中所约定的11%增值税开票税率,我们可以判定本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别中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票税率为建筑服务业税率,所应开具的发票理应为建筑服务业专用发票,而承包商所开具的是货物销售类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种类,至于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获取发票后能否抵扣,还需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按上述合同约定,在国家税率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该按合同约定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在**日和**日国家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分别由11%调整为10%和由10%调整为9%。按照合同约定和镇建价[2020] 1号文规定,当无法开具原合同约定的11%专用发票时,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尚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和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而不是承包商所认为的他们开具发票的税率大于合同约定的税率,能给开发商带来更多的税金抵扣,无需重新计算应付工程款,如果要调整只能是调增而不是调减的错误想法。

究其原因,主要是承包商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他们把建筑服务增值税偷换成销售货物类增值税,这是两类不同的税种,两者的差别不仅仅是两者税率不同,更主要的是建筑服务税金是构成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当建筑服务税金税率发生变动时,除了应付工程款已按照原定税率结清和已开发票无需调整以外,原双方约定的全费用清单单价和尚未结清的工程造价就应该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而不是承包商所认为的因为他们所开具的货物销售类发票增值税税率已经大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所以无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错误概念。

就此工程而言,承包商为收取工程进度款开具了货物销售类发票,开发商对此发票没有异议,说明他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这类发票,开发商本身也从发票进项税抵扣中得到益处,这里我们不作评论。最终我们的鉴定意见是对已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不作调整,认可这部分造价,但对于尚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则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造价调整公式计算11%和9%之间的税差。我们不再纠缠承包商开具何种发票,只要所开具专用发票的税率不小于当期建筑服务业税率(9%)即可,但是所开发票金额必须是调整税差以后的造价。这可能也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合同中除了明确计税方法、发票种类及税率变动调整方法外,双方还应该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起各自违约的责任。只有这样,造价鉴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鉴定方法有理有据,鉴定结论才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

二、部分税收政策对工程计价管理的影响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3%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两大类。

1、应当适用简易计税项目主要包括下面两项: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对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的工程项目,要特别关注合同施工方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如果施工方是自然人,肯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施工方名称为“某某施工队”“某某经营部”“某某工作室”等等,大概率属于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另外也可以通过已开具的发票或询问了解等方法做出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判断。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我们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在结算审核中应该采用简易计税法,即便施工方的投标报价或者在签订合同前的预算价是采用一般计税法,在结算审核时也必须根据其实际所适用的税率,改用简易计税法计税。

同样,对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果符合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条件,我们在对结算进行审核时,按规定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主要包括下述几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显然,这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所做的规定,当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时,需要**双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否则,我们在审核时既可以参照此项目投标价、预算价的计价方式确定结算审核价,也可以建议**双方就适用的计税方法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问题,其中对两项服务统一了政策口径,1、明确了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日常清洁、润滑等维护保养服务的税目为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2、明确了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为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项政策,我们知道电梯维护和植物养护这两项服务的税目均不属于建筑服务,他们所缴纳的税率也不是建筑服务业税率。当我们在为电梯维护或植物养护这两类项目提供控制价编制、核价或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时,均应按照6%税率计算税金,而不应执行建筑服务9%税率。

与上述政策类似的还有“疏浚工程”,包含二大类,其中,河道疏浚按“建筑服务”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航道疏浚是按“港口码头服务”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我们在为疏浚工程编制控制价或预算价时,首先应该分清工程是属于为港口码头服务的航道疏浚,还是纯粹的河道疏浚工程,然后再选择适用的税率。

三、在税收优惠政策下建筑服务税金计取探讨

在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国家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疫情期间,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出 (略) 外, (略) 、自治区、 (略)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规定。目前这项优惠政策一直持续到2021年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征收率优惠,那么在此期间,纳税人只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在此前提下,我们可以初步判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工程结算中的税金应该按优惠征收率计取。

为此,我们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按简易计税法申报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首先,应该对施工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已开发票的征收率是多少,工程税金能否按照优惠后的1%征收率及其附加计算等内容加以关注。然后,综合所收集的各项数据,在同委托方、建设方和施工方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对工程税金的计取做出正确的审核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做好造价咨询业务,不仅应该具备工程造价知识,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国家税务等政策变化对工程造价所带来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委托方提供有价值的造价咨询服务。

摘 要:基本建设不仅是建筑活动,也是经济活动,不可避免地受到国家税收政策的影响。了解税收政策法规,对于提高工程造价管理水平和造价咨询业务能力大有帮助。本文结合某司法鉴定案例中涉及到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履行合同中关于开具税票种类的约定,探讨对工程造价的合理确定所带来的影响和相对较好的解决方案。准确理解和掌握国家税收政策是对造价人员的一项基本要求,本文通过部分税收政策对计价管理的影响分析,试图为造价咨询人员提供一种思路。

关键词:税收;政策;造价;影响

引 言

建筑服务业自2016年5月开始,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其后,为了降低企业税负,国家又分别于**日起和**日起两次下调增值税税率,同时出台了一系列的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势必影响到工程造价,因此,在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经济活动中,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熟练掌握各项税收政策,对准确确定造价,避免产生各项分歧都有益处。以下我将结合某司法鉴定案例就合同中关于发票税率种类等约定执行不到位给造价咨询工作带来的影响和我们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法简单谈谈个人看法。同时将几项常用的税收政策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作初步探讨。

一、合同应明确计税方法、发票种类和税率变动调整方法

为了做好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苏建价(2016)154号文规定,自**日之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均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但我们在工程造价咨询过程中经常发现, (略) 场存在参与建筑服务主体的多样性、建筑经济活动的纷繁复杂性、合同签署的不严谨性和合同执行的随意性等多种原因,使得一些规定和要求在合同签订阶段和履行阶段形同虚设,当建设双方出现矛盾后却又找不到解决的依据时,往往给造价咨询工作带来很大的难处和困惑。下面通过对某司法鉴定案例的分析来分享我们的鉴定思路和方法:

(略) 对某小区人防设备采购安装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本鉴定项目施工合同签订于**日,其中约定“承包人在向发包人领取工程款前,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确认的合法有效的11%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合同还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国家发布新政策调整税率的,在新政策生效日前已经付款的合同金额,应当按照政策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如无法按照调整前税率开具发票的,受票方有权在后期应付合同款项中扣除税率调整前后的差额金额或由开票方向受票方补齐差额金额,国家新政策生效之日后的应付合同款项未开具发票且无法按照原税率开具发票的,应当按照新政策确定的税率开具发票及计算剩余应付款项金额:如本合同涉及含税价的,则税率调整后的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税率调整前合同含税单价(或剩余总价)/(1+调整前税率)×(1+调整后税率)。”

综上所述,这份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所开发票的种类和税率变动时工程款的调整方法,但是,承包商却没有开具建筑服务类发票而是开具货物销售类发票,同时也不认可按照合同约定工程造价调整方法计算尚未开票的工程款,理由是他们开出的发票税率已经超出合同约定的税率,无需再计算税差,如果要调税差,非但不调减而是要调增。

对于他们给出的理由,我们不予认可,有二个原因。

一是承包商混淆建筑服务类发票和销售货物类发票种类概念。根据合同标的是人防设备采购和安装以及合同中所约定的11%增值税开票税率,我们可以判定本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类别中的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开票税率为建筑服务业税率,所应开具的发票理应为建筑服务业专用发票,而承包商所开具的是货物销售类发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票种类,至于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开发商获取发票后能否抵扣,还需由税务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二是按上述合同约定,在国家税率没有变化的前提下,承包商应该按合同约定开具11%的增值税发票。在**日和**日国家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分别由11%调整为10%和由10%调整为9%。按照合同约定和镇建价[2020] 1号文规定,当无法开具原合同约定的11%专用发票时,均应按调整后的税率重新计算尚未支付的应付工程款和开具相应的专用发票。而不是承包商所认为的他们开具发票的税率大于合同约定的税率,能给开发商带来更多的税金抵扣,无需重新计算应付工程款,如果要调整只能是调增而不是调减的错误想法。

究其原因,主要是承包商犯了偷换概念的错误,他们把建筑服务增值税偷换成销售货物类增值税,这是两类不同的税种,两者的差别不仅仅是两者税率不同,更主要的是建筑服务税金是构成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当建筑服务税金税率发生变动时,除了应付工程款已按照原定税率结清和已开发票无需调整以外,原双方约定的全费用清单单价和尚未结清的工程造价就应该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而不是承包商所认为的因为他们所开具的货物销售类发票增值税税率已经大于建筑服务增值税税率,所以无需调整工程造价的错误概念。

就此工程而言,承包商为收取工程进度款开具了货物销售类发票,开发商对此发票没有异议,说明他的主管税务机关认可这类发票,开发商本身也从发票进项税抵扣中得到益处,这里我们不作评论。最终我们的鉴定意见是对已收取的工程进度款不作调整,认可这部分造价,但对于尚未结算的工程价款,则按照合同所约定的造价调整公式计算11%和9%之间的税差。我们不再纠缠承包商开具何种发票,只要所开具专用发票的税率不小于当期建筑服务业税率(9%)即可,但是所开发票金额必须是调整税差以后的造价。这可能也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通过上述案例说明,合同中除了明确计税方法、发票种类及税率变动调整方法外,双方还应该严格履行合同条款,承担起各自违约的责任。只有这样,造价鉴定才能做到有法可依,鉴定方法有理有据,鉴定结论才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接受。

二、部分税收政策对工程计价管理的影响

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3%建筑业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应当适用简易计税和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两大类。

1、应当适用简易计税项目主要包括下面两项:

(1)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我们在结算审核过程中,对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采用一般计税法计价的工程项目,要特别关注合同施工方是否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来说,如果施工方是自然人,肯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如果施工方名称为“某某施工队”“某某经营部”“某某工作室”等等,大概率属于个体工商户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另外也可以通过已开具的发票或询问了解等方法做出是否是小规模纳税人的判断。按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征收率为3%的普通发票,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故我们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建筑服务在结算审核中应该采用简易计税法,即便施工方的投标报价或者在签订合同前的预算价是采用一般计税法,在结算审核时也必须根据其实际所适用的税率,改用简易计税法计税。

同样,对于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如果符合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条件,我们在对结算进行审核时,按规定必须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主要包括下述几项: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日前)提供的建筑服务;

(4)销售自产或外购机器设备(含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已经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的,对于安装服务可以按照*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显然,这是针对一般纳税人所做的规定,当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法计税时,需要**双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否则,我们在审核时既可以参照此项目投标价、预算价的计价方式确定结算审核价,也可以建议**双方就适用的计税方法重新签订补充协议。

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问题,其中对两项服务统一了政策口径,1、明确了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日常清洁、润滑等维护保养服务的税目为现代服务中的其他现代服务,应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2、明确了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税目为生活服务中的其他生活服务,应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税率为6%的增值税。

根据上述两项政策,我们知道电梯维护和植物养护这两项服务的税目均不属于建筑服务,他们所缴纳的税率也不是建筑服务业税率。当我们在为电梯维护或植物养护这两类项目提供控制价编制、核价或结算审核等造价咨询服务时,均应按照6%税率计算税金,而不应执行建筑服务9%税率。

与上述政策类似的还有“疏浚工程”,包含二大类,其中,河道疏浚按“建筑服务”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航道疏浚是按“港口码头服务”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当我们在为疏浚工程编制控制价或预算价时,首先应该分清工程是属于为港口码头服务的航道疏浚,还是纯粹的河道疏浚工程,然后再选择适用的税率。

三、在税收优惠政策下建筑服务税金计取探讨

在建筑行业实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后,国家为了实现结构性减税,在深化增值税改革中出台了一系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疫情期间,为了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出 (略) 外, (略) 、自治区、 (略) 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等税收优惠规定。目前这项优惠政策一直持续到2021年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开具发票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可以享受1%征收率优惠,那么在此期间,纳税人只能开具1%征收率的发票。在此前提下,我们可以初步判定小规模纳税人申报的工程结算中的税金应该按优惠征收率计取。

为此,我们在对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按简易计税法申报的工程结算审核时,首先,应该对施工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已开发票的征收率是多少,工程税金能否按照优惠后的1%征收率及其附加计算等内容加以关注。然后,综合所收集的各项数据,在同委托方、建设方和施工方充分沟通的前提下,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法规规定,对工程税金的计取做出正确的审核结论。

综上所述,我们要做好造价咨询业务,不仅应该具备工程造价知识,还应该具备一定的税务知识,必须时刻关注和了解国家税务等政策变化对工程造价所带来的影响,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为委托方提供有价值的造价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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