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司法局关于《宜宾市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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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司法局关于《宜宾市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征集部门: (略) 司法局

征求意见时间:**日至**日

反馈方式:1.信函请邮寄至: (略) 司法局419办,邮编*,地址:叙州区南岸西区龙金庙 (略) 司法局。

2.电子邮箱:*@*q.com

3.联系电话:0831-*

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1.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略) 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 (略)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着力解决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行行政 (略) 场主体并行,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服务人民群众效益最优化,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宜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各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的执法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并及时公布和实行动态管理。“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或者认为不宜实施行政强制,但该情形不在“四张清单”之列的,可以通过法制审核且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做出相应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规范制定执法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严格落实《 (略) 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市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县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细化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符合公众合理期待。

(三)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级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现有裁量权基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需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

(四)坚持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

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发生。

特别是针对个体商户、中小微企业等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产生的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

(五)推行“综合查一次”

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原则,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各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以执法事项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形成同一类监管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综合查一次”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与单位积极配合,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和资源。

(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要重点聚焦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监管盲点等。要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施行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除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七)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对不同 (略) 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 (略) 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略) 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八)创新推行柔性执法模式

各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用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

(九)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各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执法活动,可能会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可以运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完成相关材料的传递和收集,尽量减少开展现场调查。确需采取证据先行保存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应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

对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属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略) 强制执行的,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以及企业法人财产和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优先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

除法定必须公开外,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应当重点评估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避免信息公开给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十)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错机制

贯彻落实《 (略)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办法》(宜法委发〔2024〕2号),对符合自我纠正情形的执法案件,行政相对人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反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有权监督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应当依法启动自我纠正审查程序。

撤销或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回复或退还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要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构建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渠道,企业或群众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执法部门内设执法监督机构或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各部门要做到“接诉即办”,及时分析研判处理和反馈督办。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通过适时抽评的方式收集企业对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满意度评价,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平台信息共享技术成果运用,及时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要加强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重大案件发布宣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十二)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协调会商机制

针对各领域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复杂疑难、可能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执法部门评估后提出或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召集,组成由“两代表一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的会商研判工作组,通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可以对尚未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给予法律意见,对已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提出纠正或调整的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略) 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市、县(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要求抓好落实,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构建上下联动、协同发力、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鼓励探索创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多措并举提升行政执法 (略) 场主体质量。要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特色亮点。

(三)严格督促落实

要统筹法制审核、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强化对“四张清单”“综合查一次”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督查考核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

(四)强化宣传引导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同感、满意度。


附件2:



关于《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 (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略) 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 (略)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着力解决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执法程序不 (略) 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略) 主要领导工作要求,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考虑

(略)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努力营造一流环境、塑造一流形象、创造一流业绩,更好助力宜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的台阶”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对市场主体在行政执法领域关注和反映的 (略) 营商环境建设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如“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3部分,12项重点工作。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科学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行“综合查一次”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设立行政执法合理的“观察期”创新柔性执法模式、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等方面,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我局牵头起草了《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欢迎社会各界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向我单位提出意见建议。

征集部门: (略) 司法局

征求意见时间:**日至**日

反馈方式:1.信函请邮寄至: (略) 司法局419办,邮编*,地址:叙州区南岸西区龙金庙 (略) 司法局。

2.电子邮箱:*@*q.com

3.联系电话:0831-*

反馈意见请留下姓名及联系方式,方便进一步沟通。

附件:1.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略) 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 (略)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坚持依法履职、执法为民,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着力解决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积极推行行政 (略) 场主体并行,努力实现行政执法效能最大化、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最小化、服务人民群众效益最优化,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宜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

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各行政执法主体对本单位的执法权力事项及法律依据进行全面梳理,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并及时公布和实行动态管理。“四张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已制定的,下级行政执法部门原则上直接适用。

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认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或者认为不宜实施行政强制,但该情形不在“四张清单”之列的,可以通过法制审核且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做出相应的行政执法决定。

(二)规范制定执法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

严格落实《 (略) 行政裁量权基准管理规定》( (略) 人民政府令第360号),市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和县级行政机关对上级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合理细化时,应当充分考虑一般法与特殊法之间的关系,综合考虑行政执法的事实、性质、情节、法律要求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等因素,符合公众合理期待。

(三)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

各级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应当采取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没有损害或者损害较小的方式。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适用现有裁量权基准导致行政执法行为显失公平、明显不符合常理常情,或者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经本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可以调整适用。需调整适用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应当报请该基准制定机关批准。

(四)坚持过罚相当和比例原则

对市场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体现“过罚相当”,避免“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发生。

特别是针对个体商户、中小微企业等的处罚,要结合违法行为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产生的危害后果等,综合考虑社会心态、公众情绪、当事人承受能力等因素,科学确定处罚方式和处罚额度。

(五)推行“综合查一次”

坚持“管住风险、无事不扰”原则,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行政检查。各执法部门和乡镇(街道)要以执法事项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形成同一类监管对象或事项涉及多个监管主体,需要协同执法的“综合查一次”清单,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参与单位积极配合,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科学确定检查对象、数量、方式和检查人员,统筹调度执法力量和资源。

(六)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检查

各级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检查要重点聚焦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监管盲点等。要改进监管技术和手段,充分运用人工智能等技术为监管赋能,探索施行智慧监管、远程监管等非现场监管模式。确需进行现场检查的,除明确要求不能事先通知的检查事项外,可将检查时间、依据、方式等内容事先向检查对象通报,督促检查对象落实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七)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

对不同 (略) 场主体,在法定权限内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对信用 (略) 场主体,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失信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明确失信信息修复的条件、程序、方式等, (略) 场主体提供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复服务。

(八)创新推行柔性执法模式

各执法部门要做到执法关口前置、监管重心前移,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积极履行“谁执法谁普法”职责,充分运用政策辅导、行政建议、警示告诫、规劝提醒、走访约谈等方式,加大对企业的行政指导力度,引导和督促企业依法诚信经营,实现行政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除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禁止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情形外,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用柔性执法方式,谨慎使用行政处罚等严厉执法措施。

(九)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机制

各执法部门开展涉企执法活动,可能会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

调查取证时,应当充分考虑执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可以运用信息化监管系统完成相关材料的传递和收集,尽量减少开展现场调查。确需采取证据先行保存或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的,应采取对企业权益造成限制或者损害最小的方式。

对企业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确属生产经营困难难以履行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引导其依法申请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略) 强制执行的,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以及企业法人财产和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不得随意扩大或任意牵连,有多种财产可供执行的,优先执行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

除法定必须公开外,涉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时,应当重点评估可能对企业的商业信誉、商业机会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影响,避免信息公开给诚信经营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带来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十)实施行政行为自我纠错机制

贯彻落实《 (略) 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自我纠正办法》(宜法委发〔2024〕2号),对符合自我纠正情形的执法案件,行政相对人通过投诉、举报等途径反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有权监督机关在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纠正要求,行政执法部门要应当依法启动自我纠正审查程序。

撤销或变更原行政执法决定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退还财物,不能回复或退还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赔偿。要充分发挥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运用协商、调解、分阶段执行等方式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

(十一)强化涉企行政执法监督

构建全覆盖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畅通涉企行政执法诉求沟通渠道,企业或群众可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等方式向执法部门内设执法监督机构或本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反映涉企行政执法问题,各部门要做到“接诉即办”,及时分析研判处理和反馈督办。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部门要通过适时抽评的方式收集企业对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意见建议和满意度评价,做好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热线平台信息共享技术成果运用,及时对可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当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要加强涉企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和重大案件发布宣传,实现“办理一案、规范一片”。

(十二)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协调会商机制

针对各领域涉企行政执法活动中出现的复杂疑难、可能存在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经执法部门评估后提出或由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召集,组成由“两代表一委员”、政府法律顾问等参与的会商研判工作组,通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等方式,可以对尚未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给予法律意见,对已经做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案件提出纠正或调整的建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 (略) 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市、县(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部门负责协调督促,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按要求抓好落实,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明确各项任务的责任主体,构建上下联动、协同发力、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鼓励探索创新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勇于创新,多措并举提升行政执法 (略) 场主体质量。要及时总结推广一批可复制、可操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特色亮点。

(三)严格督促落实

要统筹法制审核、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工作,强化对“四张清单”“综合查一次”等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将各地、各部门落实情况纳入目标督查考核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指导。

(四)强化宣传引导

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案释法、以案析理等工作机制,注重运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科学有效宣传包容审慎监管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提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包容审慎监管的认同感、满意度。


附件2:



关于《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按照党中央、 (略) 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略) 委、省政府《关于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川委发〔2024〕9号) (略)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精神,着力解决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执法程序不 (略) 营商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略) 主要领导工作要求,市司法局牵头起草了《 (略) 关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柔性执法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考虑

(略) 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关于“以更高标准、更大力度推进营商环境建设,努力营造一流环境、塑造一流形象、创造一流业绩,更好助力宜宾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迈上新的台阶”的决策部署,着力解决营商环境建设中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多头重复执法、执法程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对市场主体在行政执法领域关注和反映的 (略) 营商环境建设的共性问题、突出问题和热点问题,如“小过重罚”“类案不同罚”等,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主要内容

《意见》共3部分,12项重点工作。从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科学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推行“综合查一次”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设立行政执法合理的“观察期”创新柔性执法模式、探索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等方面,全面落实推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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