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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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东政〔2024〕62号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直(办)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振东办:

现将《 (略) 东石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略) 东石镇人民政府

**日

(略) 东石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关于石结构房屋重点隐患处置的指导意见》(泉房指综〔2021〕19号)、《关于排查处置石结构阳台安全隐患的通知》(泉房指综〔2022〕63号)、《 (略)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闽建安〔2022〕12号)、《关于开展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6号)、《 (略) 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 (略)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10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即日起组织开展全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风险防控,分类精准施策,强化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屋安全风险,确保全镇房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镇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强化监管和统筹协调,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各网格开展实施。坚持精准施策,立足阶段目标、兼顾总体目标,分类、分步实施。守住“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两条房屋安全底线,努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行动,对石结构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数据进一步查缺补漏,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一)石结构房屋专项行动。即日起至6月30日,完成石结构房屋安全排查,同步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

(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行动。即日起至12月30日,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纳管;推动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实施完成房屋“保修+检测”试点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石结构房屋专项行动

1.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摸清辖区内存量石结构房屋底数、人员居住情况、房屋类型、产权关系等,重点对石结构悬挑阳台、石条板上砌墙加层、条石板净跨超过3.5m和悬挑超过0.5m石结构房屋进行核查,建立重点隐患整改清单。特事特办,加快推进石结构、危旧房拆除改造、翻建,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行动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至5月15日)

①各村(社区)、振东办 (略) 系统石结构房屋数据,迅速组织动员辖区各网格,全面摸清石结构房屋状况,并分类造册建档,实行清单管理,对 (略) 东石镇石结构房屋信息汇总清单(详见附件1),务必做到应排尽排、一栋不漏。

②石结构悬挑阳台专项排查。各村(社区)、振东办要摸清本辖区内石结构悬挑阳台底数,逐一排查石结构悬挑阳台是否上人阳台、悬挑长度、支撑形式、堆载情况等信息,造册建档,并做到应报尽报。

③针对石结构悬挑阳台、石条板上砌墙加层、条石板净跨超过3.5m和悬挑超过0.5m石结构房屋等重点隐患,按照《 (略)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图解(石结构排查表)》标准(详见附件2)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核查。

(2)分类整治阶段(**日至6月14日)

按照《 (略) 关于石结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现场会议纪要》和《关于石结构房屋重点隐患处置的指导意见》(泉房指综〔2021〕19号)规定, (略) 住建局相关工作部署,对石结构隐患实施分类整治。

①经营性石结构房屋整治措施。按照《 (略) 关于石结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现场会议纪要》要求, (略) 住建局相关工作部署,采用石条板和石结构悬挑阳台的经营性房屋,要做好群众劝导工作,立即退出经营,其他用于经营的石结构房屋,应进行维修加固,经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用于经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②石结构悬挑阳台专项整治措施。对沿街沿路影响公共安全的石结构悬挑阳台要定期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强制隔离和警示措施;发现石结构悬挑阳台堆放重物的,要及时卸载减重;进行分批整治,采取局部拆除或维修加固,彻底消除隐患;加固施工要按照《 (略) 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附件3)规定执行。

③石结构房屋隐患整治措施。落实石结构重点隐患整治,一是要鼓励支持石结构危旧房屋翻建,逐步减少存量石结构房屋;二是采取加固消除隐患,要按照《 (略) 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附件3)规定要求,由专业机构提供设计方案,视情况选用构件置换、外加面层、外包型钢、增设支点等加固方法,并规范加固施工,保证加固效果。

同时,要加强石结构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做好隐患告知;发现房屋结构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封闭停用,并由属地村(社区)组织安全核查。

(3)督导评估阶段(**日至6月30日)

镇、市级组织督导组对属地村(社区)开展全过程的督导评估。其中,5月16日至6月15日,重点督导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排查全面彻底;6月16日至6月30日,重点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整改落实到位。督导发现各村(社区)、振东办未如实上报石结构悬挑阳台清单,存在漏排漏报的,将予以通报,责令立即落实整改,整治经费由属地、业主自行承担。

(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行动

1.目标任务

(1)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纳管。各村(社区)、振东办要按照《 (略)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落实挂牌巡检,做到“应挂尽挂、应检尽检”;巡查发现存在隐患的房屋,按照“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原则,及时落实整治。

(2)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清查整治。各村(社区)、振东办要按照《关于开展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6号)要求,聚焦层数超三层、改扩建超三年和使用人数超10人的经营性自建房(以下简称“3310”),全面摸清辖区底数、房屋状况(建造年限、层数、结构、基建手续、改扩建情况、经营许可情况)、使用人数、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完成专业核查,建立问题清单,并落实隐患整改。

(3) (略) 级房屋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县域试点。实施房屋定期体检+保险综合治理机制,以未实施改造翻建的预制板结构和砖混结构房屋、多层钢结构房屋以及需重点鉴定的一般安全隐患人员密集经营性房屋为重点对象。

2.行动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至5月15日)

各村(社区)、经济开发区要夯实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成果,紧扣“自建房”和“3310”定义范围,梳理自建房底数,进一步查缺补漏。漏排或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台账(详见附件4),立 (略) 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符合“3310”经营性自建房,进一步复核,要全部纳入本次专业核查任务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密集经营性房屋,上报纳入房屋定期体检试点对象(详见附件5)。

(2)分类整治阶段(**日至12月1日)

5月10日前,各村(社区)、振东办分批对“3310”和省系统非“3310”对象进行现场复核查,同时发现隐患问题同步开展整治。5月30日前,各村(社区)、振东办对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 (略) 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出经营性的自建房要及时从系统中剔除。12月1日前,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和房屋保险综合治理机制,并根据各村(社区)、振东办上报纳入房屋体检对象开展定期体检,实施“保险+监测”综合治理。

(3)督导评估阶段(**日至12月30日)

镇、市级组织督导组对属地村(社区)开展督导检查,其中,5月16日至6月15日,重点督导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全覆盖挂牌巡检、是否存在漏挂少挂,“3310”房屋是否消除隐患,非“3310”房屋是否存在漏排错排;5月16日至12月30日,重点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检查纳入房屋体检的房屋是否消除隐患,是否定期开展体检和监测。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镇财政所统筹,开展专项排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技术保障。规建办通过必选方式购买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技术团队开展排查;对接住建局的行业专业技术力量,包括技术专家库,公布鉴定机构库,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标准、高质量地持续推进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各方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各村(社区)、振东办要落实属地责任,发动网格员、群众开展工作;村(社区)承担房屋排查具体工作及网格化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规建办、教育中心、经发办、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国土、农办、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综合治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级将派出督导组。镇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规建办)4个指导组、镇纪委办要对各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等方式,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村(社区)、振东办及镇有关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村级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各项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参与。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提高居民房屋安全意识。

(五)建立长效机制。 (略) 级2024年房屋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县域试点,逐步完善房屋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能力。执行经营准入标准,加强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开展房屋安全保险监测试点;完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实现隐患实时监控、责任永久追溯;探索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

(六)落实绩效考核。各村(社区)、振东办要在每月15日、30日前,将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详见相关附件)报送至“规划建设办”*@*q.com。镇党政办将此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纳入季度考核、年度绩效考评。

附件:1. (略) 东石镇石结构房屋信息汇总清单

   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和《 (略) 房

    屋安全隐患排查图解》

   3.《 (略) 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节选)

   4. (略) 东石镇经营性自建房动态管理清单

   5. (略) 东石镇拟纳入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房屋

     清单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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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东石镇人民政府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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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东政〔2024〕62号

晋江市东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镇直(办)各有关部门、各村(社区)、振东办:

现将《 (略) 东石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到位。

(略) 东石镇人民政府

**日

(略) 东石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防类似事故发生,按照《关于石结构房屋重点隐患处置的指导意见》(泉房指综〔2021〕19号)、《关于排查处置石结构阳台安全隐患的通知》(泉房指综〔2022〕63号)、《 (略)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闽建安〔2022〕12号)、《关于开展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6号)、《 (略) 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综合协调组关 (略) 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10号)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即日起组织开展全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坚持以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远近结合、标本兼治,坚持问题导向,坚持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风险防控,分类精准施策,强化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化解房屋安全风险,确保全镇房屋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镇委、政府统一领导,相关主管部门牵头、强化监管和统筹协调,各村(社区)负责组织各网格开展实施。坚持精准施策,立足阶段目标、兼顾总体目标,分类、分步实施。守住“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人不进危房、危房不进人”两条房屋安全底线,努力全面消除安全隐患。

二、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行动,对石结构房屋和经营性自建房数据进一步查缺补漏,对危及公共安全的隐患房屋快查快改、立查立改,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遏制安全事故发生。

(一)石结构房屋专项行动。即日起至6月30日,完成石结构房屋安全排查,同步推进分类整治,有序消化存量。

(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行动。即日起至12月30日,完成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纳管;推动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实施完成房屋“保修+检测”试点任务。

三、主要任务

(一)石结构房屋专项行动

1.目标任务

通过专项行动摸清辖区内存量石结构房屋底数、人员居住情况、房屋类型、产权关系等,重点对石结构悬挑阳台、石条板上砌墙加层、条石板净跨超过3.5m和悬挑超过0.5m石结构房屋进行核查,建立重点隐患整改清单。特事特办,加快推进石结构、危旧房拆除改造、翻建,因地制宜分类处理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行动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至5月15日)

①各村(社区)、振东办 (略) 系统石结构房屋数据,迅速组织动员辖区各网格,全面摸清石结构房屋状况,并分类造册建档,实行清单管理,对 (略) 东石镇石结构房屋信息汇总清单(详见附件1),务必做到应排尽排、一栋不漏。

②石结构悬挑阳台专项排查。各村(社区)、振东办要摸清本辖区内石结构悬挑阳台底数,逐一排查石结构悬挑阳台是否上人阳台、悬挑长度、支撑形式、堆载情况等信息,造册建档,并做到应报尽报。

③针对石结构悬挑阳台、石条板上砌墙加层、条石板净跨超过3.5m和悬挑超过0.5m石结构房屋等重点隐患,按照《 (略) 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图解(石结构排查表)》标准(详见附件2)组织开展专业技术核查。

(2)分类整治阶段(**日至6月14日)

按照《 (略) 关于石结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现场会议纪要》和《关于石结构房屋重点隐患处置的指导意见》(泉房指综〔2021〕19号)规定, (略) 住建局相关工作部署,对石结构隐患实施分类整治。

①经营性石结构房屋整治措施。按照《 (略) 关于石结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处置现场会议纪要》要求, (略) 住建局相关工作部署,采用石条板和石结构悬挑阳台的经营性房屋,要做好群众劝导工作,立即退出经营,其他用于经营的石结构房屋,应进行维修加固,经鉴定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用于经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

②石结构悬挑阳台专项整治措施。对沿街沿路影响公共安全的石结构悬挑阳台要定期巡检,发现异常情况的,要立即落实强制隔离和警示措施;发现石结构悬挑阳台堆放重物的,要及时卸载减重;进行分批整治,采取局部拆除或维修加固,彻底消除隐患;加固施工要按照《 (略) 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附件3)规定执行。

③石结构房屋隐患整治措施。落实石结构重点隐患整治,一是要鼓励支持石结构危旧房屋翻建,逐步减少存量石结构房屋;二是采取加固消除隐患,要按照《 (略) 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附件3)规定要求,由专业机构提供设计方案,视情况选用构件置换、外加面层、外包型钢、增设支点等加固方法,并规范加固施工,保证加固效果。

同时,要加强石结构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做好隐患告知;发现房屋结构异常情况的,应立即封闭停用,并由属地村(社区)组织安全核查。

(3)督导评估阶段(**日至6月30日)

镇、市级组织督导组对属地村(社区)开展全过程的督导评估。其中,5月16日至6月15日,重点督导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排查全面彻底;6月16日至6月30日,重点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推动整改落实到位。督导发现各村(社区)、振东办未如实上报石结构悬挑阳台清单,存在漏排漏报的,将予以通报,责令立即落实整改,整治经费由属地、业主自行承担。

(二)经营性自建房专项行动

1.目标任务

(1)经营性自建房全面排查纳管。各村(社区)、振东办要按照《 (略) 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实施细则》规定,严格落实挂牌巡检,做到“应挂尽挂、应检尽检”;巡查发现存在隐患的房屋,按照“经营不带险、带险不经营”原则,及时落实整治。

(2)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清查整治。各村(社区)、振东办要按照《关于开展重点监管经营性自建房专业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通知》(晋房安指综〔2024〕6号)要求,聚焦层数超三层、改扩建超三年和使用人数超10人的经营性自建房(以下简称“3310”),全面摸清辖区底数、房屋状况(建造年限、层数、结构、基建手续、改扩建情况、经营许可情况)、使用人数、安全隐患及整治情况,完成专业核查,建立问题清单,并落实隐患整改。

(3) (略) 级房屋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县域试点。实施房屋定期体检+保险综合治理机制,以未实施改造翻建的预制板结构和砖混结构房屋、多层钢结构房屋以及需重点鉴定的一般安全隐患人员密集经营性房屋为重点对象。

2.行动安排

(1)全面排查阶段(即日至5月15日)

各村(社区)、经济开发区要夯实经营性自建房挂牌巡检成果,紧扣“自建房”和“3310”定义范围,梳理自建房底数,进一步查缺补漏。漏排或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建立台账(详见附件4),立 (略) 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符合“3310”经营性自建房,进一步复核,要全部纳入本次专业核查任务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人员密集经营性房屋,上报纳入房屋定期体检试点对象(详见附件5)。

(2)分类整治阶段(**日至12月1日)

5月10日前,各村(社区)、振东办分批对“3310”和省系统非“3310”对象进行现场复核查,同时发现隐患问题同步开展整治。5月30日前,各村(社区)、振东办对新增的经营性自建房 (略) 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对退出经营性的自建房要及时从系统中剔除。12月1日前,建立房屋定期体检和房屋保险综合治理机制,并根据各村(社区)、振东办上报纳入房屋体检对象开展定期体检,实施“保险+监测”综合治理。

(3)督导评估阶段(**日至12月30日)

镇、市级组织督导组对属地村(社区)开展督导检查,其中,5月16日至6月15日,重点督导排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经营性自建房是否全覆盖挂牌巡检、是否存在漏挂少挂,“3310”房屋是否消除隐患,非“3310”房屋是否存在漏排错排;5月16日至12月30日,重点督导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检查检查纳入房屋体检的房屋是否消除隐患,是否定期开展体检和监测。

四、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镇财政所统筹,开展专项排查工作相关经费,保障专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技术保障。规建办通过必选方式购买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建技术团队开展排查;对接住建局的行业专业技术力量,包括技术专家库,公布鉴定机构库,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高标准、高质量地持续推进房屋结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压实各方责任。坚持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安全责任。各村(社区)、振东办要落实属地责任,发动网格员、群众开展工作;村(社区)承担房屋排查具体工作及网格化巡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规建办、教育中心、经发办、民族宗教、公安、民政、国土、农办、文旅、卫健、应急、市场监管、城管等),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综合治理。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级将派出督导组。镇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规建办)4个指导组、镇纪委办要对各村(社区)排查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抽查,对工作进度缓慢、推诿扯皮、工作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采取提醒谈话、诫勉谈话、约谈等方式,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对工作中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严肃问责。

(四)广泛宣传发动。各村(社区)、振东办及镇有关部门要精心部署、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村级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各项政策解读,引导群众参与。深入开展房屋安全科普教育,提高居民房屋安全意识。

(五)建立长效机制。 (略) 级2024年房屋安全治理长效机制县域试点,逐步完善房屋安全长效监管机制,实现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提升房屋使用安全治理能力。执行经营准入标准,加强自建房用于经营的审批监管;开展房屋安全保险监测试点;完善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实现隐患实时监控、责任永久追溯;探索房屋强制鉴定制度;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

(六)落实绩效考核。各村(社区)、振东办要在每月15日、30日前,将本辖区排查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详见相关附件)报送至“规划建设办”*@*q.com。镇党政办将此次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纳入季度考核、年度绩效考评。

附件:1. (略) 东石镇石结构房屋信息汇总清单

   2.《自建房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和《 (略) 房

    屋安全隐患排查图解》

   3.《 (略) 石砌体结构加固规程》(节选)

   4. (略) 东石镇经营性自建房动态管理清单

   5. (略) 东石镇拟纳入实施房屋安全定期体检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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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东石镇人民政府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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