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询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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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询价公告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询价公告

一、保险责任要求: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询价人

(略) (略)

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2024-2025年机电设备协助维护项目

工程地点: (略) 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粤海飞 (略)

总工期:按合同施工期限(365天)

工程造价:人民币*.12元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

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

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40万

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5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

救援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5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

保费最高限价

5000.00元

特别约定

工程名称::2024-2025年机电设备协助维护项目

工程地址: (略) 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粤海飞 (略)

1、本保单扩展承保从业人员上下班往返工地与集体生活区域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 责任。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100万,涉及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残疾的,伤残 级别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

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按照附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进行赔偿: 一级赔付比例100%,二级80%,三级65%,四级55%,五级45%,六级25%,

七级15%,八级10%,九级4%,十级1%。

3、本保单保险责任有限期间内,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事

故,24小时内报案的,事故责任可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同意免安监证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为工程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对伤亡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4、附人伤特别约定,内容如下

兹经双方同意,就本保险单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人伤赔偿约定如下: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在48小时内通过保险人服务热线9558E报案。逾期没有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除以下项目在约定限额内赔付外,其他的保险人 (略)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报销标准,扣除约定免赔额100元后,在保险金额范

围内按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3)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外,保险人扩 (略) 及门诊医疗机构包括:

潮 (略) 、潮安长 (略) 。(4)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伤残、医疗 费用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40万

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5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

救援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5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

(4)主条款与本特别约定有冲突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其余以主条款为准。

二、报价截止日期为**日上午10:00

三、*@*q.com邮箱,原 (略) (略) 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 (略) (略) 26栋301室涂小姐*

四、合同附件(详见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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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险责任要求:

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险

询价人

(略) (略)

工程信息

工程名称:2024-2025年机电设备协助维护项目

工程地点: (略) 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粤海飞 (略)

总工期:按合同施工期限(365天)

工程造价:人民币*.12元

保险责任

1、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

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

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

工作,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保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40万

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5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

救援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5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

保费最高限价

5000.00元

特别约定

工程名称::2024-2025年机电设备协助维护项目

工程地址: (略) 清城区飞来峡镇广东粤海飞 (略)

1、本保单扩展承保从业人员上下班往返工地与集体生活区域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保险 责任。

2、本保单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100万,涉及从业人员及第三者残疾的,伤残 级别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确定,

保险人对残疾赔偿金按照附表对应的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

进行赔偿: 一级赔付比例100%,二级80%,三级65%,四级55%,五级45%,六级25%,

七级15%,八级10%,九级4%,十级1%。

3、本保单保险责任有限期间内,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的保险责任范围内事

故,24小时内报案的,事故责任可确认符合保险责任的同意免安监证明。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地址内依法从事建筑施工及相关工作,因发生 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 偿责任,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保险机构应建立快速理赔机制,简化理赔流程,为工程安责险设立专门的理赔服务团队和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及时接受咨询和报案处置。对伤亡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不得将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安全生产事故证明作为必要的赔付条件。理赔结束后,保险机构要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项目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

4、附人伤特别约定,内容如下

兹经双方同意,就本保险单由于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人伤赔偿约定如下:

(1)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必须在48小时内通过保险人服务热线9558E报案。逾期没有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

担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所支出的医疗费用,除以下项目在约定限额内赔付外,其他的保险人 (略)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规定的报销标准,扣除约定免赔额100元后,在保险金额范

围内按100%给付医疗保险金。

(3)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外,保险人扩 (略) 及门诊医疗机构包括:

潮 (略) 、潮安长 (略) 。(4)从业人员、第三者死亡、伤残、医疗 费用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1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0万

每人死亡赔偿限额:140万

每次事故每人伤残赔偿限额:50万

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5万

救援费用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50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万

(4)主条款与本特别约定有冲突的,以本特别约定为准,其余以主条款为准。

二、报价截止日期为**日上午10:00

三、*@*q.com邮箱,原 (略) (略) 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 (略) (略) 26栋301室涂小姐*

四、合同附件(详见合同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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