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1081破25号受理破产清算及一债会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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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1081破25号受理破产清算及一债会召开

浙 江 省 温 岭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24)浙 1081 破 25 号
2024 年 4 月 18 日,本院根据陈胜的申请,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指定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4 年 6 月 3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玉城街道泰安路 312 号绿地财富中心 5 幢 14 层;邮政编码:*;联系人:颜律师;联系电话*)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略) 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地址: (略) 横湖中路 198 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浙江, (略) , (略)
浙 江 省 温 岭 市 人 民 法 院公 告
(2024)浙 1081 破 25 号
2024 年 4 月 18 日,本院根据陈胜的申请,裁 (略)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指定浙江星汇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略) (略) 的债权人应在2024 年 6 月 3 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玉城街道泰安路 312 号绿地财富中心 5 幢 14 层;邮政编码:*;联系人:颜律师;联系电话*)书面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系连带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略)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略) (略)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清算义务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提交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册、文书等所有资料,因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4 年 6 月 7 日下午 15 时 00 (略) (略) 第十七审判庭召开(地址: (略) 横湖中路 198 号)。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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