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处置海南金宏水岸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事宜专项法律服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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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开比选方式选聘律师事务所提供处置海南金宏水岸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事宜专项法律服务的公告

一、选聘基本信息

1.委托方: (略) 金城 (略) 成员企业海南 (略) (以下简称海南金宏)。

2.委托方地址: (略) 华宇大厦2层。

3.委托需求:提供处置海南金宏股权事宜专项法律服务。

4.费用:

(1)本委托要求参选单位按固定收费方式报价。总报价不得高于450,000元(含税)。

(2)本报价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费、复印费、餐费、差旅费等费用。报价即为合同价款,除合同价款外,委托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付款方式:第一阶段,提交法律风险梳理报告及对股权转让方案的修改审核报告, (略) 国资委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二阶段,于产交所对外挂牌出让股权后5个工作日,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三阶段,与股权受让方成功办理股权交割全部手续后5个工作日,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5.拟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单位数量: 1 个。

6.本次委托由海南金城组织开展比选工作;选定中选单位后,将由海南金宏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费用由海南金宏支付。

二、具体需求

1.梳理委托方所有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出具法律风险梳理分析报告及法律风险披露报告;

2.协助制定、修改股权对外公开转让方案草案,并在委托方决策程序中就股权公开转让方案进行汇报、解释及说明,直至该方案通过委托方内部及上级决策程序;

3.草拟对外公开转让股权的交易文件、协助委托方与产交所完成股权转让各类程序性事项,包括产交所需要披露股权转让的潜在的诉讼风险等,协助委托方顺利在产交所对外挂牌出让;

4.协助委托方与第三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谈判;

5.股权成功交易后,协助委托方与第三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正式协议。

6.应委托方要求,受托方须就股权处置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委托方报告;如有需要,受托方亦配合委托方向委托方的上级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三、参选单位资格要求

1.投标商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略) 内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 (略) 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具有司法部门办法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2.投标商提供参加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加盖公章)。

3.投标商(包含拟指派执业律师)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公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加盖公章)。

4.投标商(包含拟指派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5.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6.遵纪守法,未因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负面评价。

7.指派执业律师2名,要求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其中主办律师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高级合伙人。

8.中选单位选派的律师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选派的律师除因委托方要求更换外,必须依合同服务到期限届满为止,中途不可更换其他律师(不可抗力除外)。

四、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日9:00-10:00。

2.报名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参选单位执业许可证及依法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律所负责人授权书;

(3)提供近三年 (略) 、市及县(区)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承诺函;

(4) (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

(5)提供参选律所执业律师简历(两名);

(6)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承诺函;

(7)同类型股权出让非诉项目服务业绩材料;

(8)律所工作方案及服务响应方案;

(9)报价单。

报名当天请将所有报名资料装进档案袋进行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3.报名资料投递方式:专人送达方式。

投递地址: (略) 正义路3号。

联系人:麦女士,电话:*。

五、参选注意事项

1.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交报名资料的及近三 (略) 、市及县(区)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单位及个人,无参选资格。

2.参选机构提交材料后不得撤回、不得修改,否则视同放弃参选资格。

3.确认为中选机构后,须按照委托方的安排与委托方签署合同。不得无故放弃,不得提出不利于委托方的要求,否则视同放弃中选资格。

4.中选机构若不能按照公告要求签订协议,或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或在工作中无法保证质量,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中选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综合分析该事宜并在法律检索报告的基础上提供法律服务方案,为股权处置事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配合参与该事宜所涉及的工作推进会,并参与研究有关法律问题。

6.比选阶段,比选小组通过阅读参选单位的报名资料,据此与参选单位进行方案方向、方案思路讨论、磋商、修正、阐释。

7.综合得分最高(得分相同时,价低优先;如按前述办法还不能确定排名顺序,则由采购人确定排名顺序)的参选单位为本次比选的中选单位。

8.参选单位对在参选过程中接触到的委托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信息等(无论书面或电子)的内容保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在选聘期满后仍然有效。

9.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方的参选文件,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报名且提交材料的,视同放弃参选。

10.为确保受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达到处置股权的预期目标,受托方须承诺达到如下工作要求并在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如下工作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在委托方按照会议制度提前通知后,受托方未按要求出席处置股权事项的推进会且累计发生3次该情形的;

(2)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供的处置股权事项相关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未按要求修改且发生3次该情形的;

(3)受托方未按委托方及确认的处置股权方案推进事项进展且经委托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仍未整改且累计发生3次该情形的;

(4)因受托方工作延误、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确定中选机构方式

本次选聘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按照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单位为中选单位。


(略) 金城 (略)

**日



一、选聘基本信息

1.委托方: (略) 金城 (略) 成员企业海南 (略) (以下简称海南金宏)。

2.委托方地址: (略) 华宇大厦2层。

3.委托需求:提供处置海南金宏股权事宜专项法律服务。

4.费用:

(1)本委托要求参选单位按固定收费方式报价。总报价不得高于450,000元(含税)。

(2)本报价包括律师事务所在代理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费、复印费、餐费、差旅费等费用。报价即为合同价款,除合同价款外,委托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

(3)付款方式:第一阶段,提交法律风险梳理报告及对股权转让方案的修改审核报告, (略) 国资委决策程序后5个工作日,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二阶段,于产交所对外挂牌出让股权后5个工作日,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第三阶段,与股权受让方成功办理股权交割全部手续后5个工作日,取得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支付剩余的全部价款。

5.拟选聘律师事务所服务单位数量: 1 个。

6.本次委托由海南金城组织开展比选工作;选定中选单位后,将由海南金宏与中选单位签订委托合同,费用由海南金宏支付。

二、具体需求

1.梳理委托方所有法律纠纷案件情况,出具法律风险梳理分析报告及法律风险披露报告;

2.协助制定、修改股权对外公开转让方案草案,并在委托方决策程序中就股权公开转让方案进行汇报、解释及说明,直至该方案通过委托方内部及上级决策程序;

3.草拟对外公开转让股权的交易文件、协助委托方与产交所完成股权转让各类程序性事项,包括产交所需要披露股权转让的潜在的诉讼风险等,协助委托方顺利在产交所对外挂牌出让;

4.协助委托方与第三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谈判;

5.股权成功交易后,协助委托方与第三方就股权转让事宜签署正式协议。

6.应委托方要求,受托方须就股权处置进展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向委托方报告;如有需要,受托方亦配合委托方向委托方的上级报告相关进展情况。

三、参选单位资格要求

1.投标商须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略) 内注册成立的律师事务 (略) 内注册的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具有司法部门办法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书。

2.投标商提供参加选聘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纪、违法记录的承诺函(加盖公章)。

3.投标商(包含拟指派执业律师)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公 (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加盖公章)。

4.投标商(包含拟指派执业律师)近三年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提供上述内容的承诺函)。

5.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6.遵纪守法,未因违规执业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负面评价。

7.指派执业律师2名,要求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其中主办律师要求年龄在35岁以上60岁以下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副主任或高级合伙人。

8.中选单位选派的律师必须符合上述要求,且选派的律师除因委托方要求更换外,必须依合同服务到期限届满为止,中途不可更换其他律师(不可抗力除外)。

四、报名事项

1.报名时间:**日9:00-10:00。

2.报名资料(均需加盖公章):

(1)参选单位执业许可证及依法设立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2)律所负责人授权书;

(3)提供近三年 (略) 、市及县(区)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承诺函;

(4) (略)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结果;

(5)提供参选律所执业律师简历(两名);

(6)未因自身的任何违约、违法及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而导致合同解除或败诉,没有被投诉记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的承诺函;

(7)同类型股权出让非诉项目服务业绩材料;

(8)律所工作方案及服务响应方案;

(9)报价单。

报名当天请将所有报名资料装进档案袋进行密封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3.报名资料投递方式:专人送达方式。

投递地址: (略) 正义路3号。

联系人:麦女士,电话:*。

五、参选注意事项

1.未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交报名资料的及近三 (略) 、市及县(区)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通报处罚的单位及个人,无参选资格。

2.参选机构提交材料后不得撤回、不得修改,否则视同放弃参选资格。

3.确认为中选机构后,须按照委托方的安排与委托方签署合同。不得无故放弃,不得提出不利于委托方的要求,否则视同放弃中选资格。

4.中选机构若不能按照公告要求签订协议,或不能按期完成工作,或在工作中无法保证质量,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5.中选机构根据委托方要求,综合分析该事宜并在法律检索报告的基础上提供法律服务方案,为股权处置事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并出具法律意见书;配合参与该事宜所涉及的工作推进会,并参与研究有关法律问题。

6.比选阶段,比选小组通过阅读参选单位的报名资料,据此与参选单位进行方案方向、方案思路讨论、磋商、修正、阐释。

7.综合得分最高(得分相同时,价低优先;如按前述办法还不能确定排名顺序,则由采购人确定排名顺序)的参选单位为本次比选的中选单位。

8.参选单位对在参选过程中接触到的委托方的任何资料、文件、数据、信息等(无论书面或电子)的内容保密,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保密义务在选聘期满后仍然有效。

9.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方的参选文件,不予受理。未按要求报名且提交材料的,视同放弃参选。

10.为确保受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达到处置股权的预期目标,受托方须承诺达到如下工作要求并在签署的法律服务委托合同中明确载明如下工作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1)在委托方按照会议制度提前通知后,受托方未按要求出席处置股权事项的推进会且累计发生3次该情形的;

(2)委托方对受托方提供的处置股权事项相关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受托方未按要求修改且发生3次该情形的;

(3)受托方未按委托方及确认的处置股权方案推进事项进展且经委托方提出整改要求后仍未整改且累计发生3次该情形的;

(4)因受托方工作延误、重大过失导致委托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

六、确定中选机构方式

本次选聘律师事务所采用公开比选方式进行,按照综合评分法,综合得分最高的单位为中选单位。


(略) 金城 (略)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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