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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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市金英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惠仲社管监罚决字〔2024〕第C7号

当 事 人:

  名 称: (略) 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1

  法定代表人:李*中

  注册地址: (略)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2602、2607、2608室

  **日,有工人投诉称你单位在承建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期)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中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我局于**日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工人投诉反映情况,我局于**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仲社管监询字〔2024〕第C0598号),要求你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务工人员花名册、务工人员信息卡、务工人员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并对上述工人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人数进行举证。因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日,我局对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4〕第C0341号),责令你单位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行为进行整改,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表》《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仲社管监询字〔2024〕第C059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4〕第C0341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的规定。

  **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仲社管监罚告字〔2024〕第C7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人民币*仟元(¥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博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沙晓雯、唐柱添

  联系电话:0752-*

  单位地址: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东1号人才服务大厦312办公室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日



  惠仲社管监罚决字〔2024〕第C7号

当 事 人:

  名 称: (略) 金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81

  法定代表人:李*中

  注册地址: (略)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6号华丰大厦2602、2607、2608室

  **日,有工人投诉称你单位在承建乘用车动力电池项目(三期)消防安装工程项目中存在拖欠工人工资行为,我局于**日依法立案调查。根据工人投诉反映情况,我局于**日对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仲社管监询字〔2024〕第C0598号),要求你单位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务工人员花名册、务工人员信息卡、务工人员考勤记录、工资表、工资发放凭证、与务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等资料,并对上述工人被拖欠的工资数额、人数进行举证。因你单位逾期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日,我局对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4〕第C0341号),责令你单位对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书面材料的行为进行整改,但你单位逾期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工人投诉表》《营业执照》《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惠仲社管监询字〔2024〕第C0598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惠仲社管监改字〔2024〕第C0341号)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及《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拒绝提供或者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材料的”的规定。

  **日,我局依法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惠仲社管监罚告字〔2024〕第C7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 (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较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款和《 (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人民币*仟元(¥3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开具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 (略) 博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联 系 人:沙晓雯、唐柱添

  联系电话:0752-*

  单位地址:仲恺高新区和畅五路东1号人才服务大厦312办公室



  惠州仲恺高新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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