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0106破21号2024浙0106破21号杭州中轩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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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浙0106破21号2024浙0106破21号杭州中轩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公告

(略) 西 (略) 公告

(2024)浙 0106 破 21 号

本院根据张咏的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裁定受理杭州中轩 联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 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中轩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

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 (略) 关于 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杭州中轩联 (略) 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 元城 19 幢 2905 室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沈律师、何 律师;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书 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杭州中轩联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人应当向杭州中轩联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中轩联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中轩联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 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 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 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 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

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4 时 4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202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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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西 (略) 公告

(2024)浙 0106 破 21 号

本院根据张咏的申请于 2024 年 5 月 29 日裁定受理杭州中轩 联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 指定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担任杭州中轩联汽车租赁服务有限

公司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 (略) 关于 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相关规定,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破产简易审理流程。

杭州中轩联 (略) 债权人应在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向管理人(联系地址: (略) 余杭区仓前街道时代天 元城 19 幢 2905 室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联系人:沈律师、何 律师;联系电话:*、*。 )申报债权,书 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 关证据材料。如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 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 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 权利。杭州中轩联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 人应当向杭州中轩联 (略) 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杭州中轩联 (略) 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 (略) 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杭州中轩联 (略) 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财 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应承担下 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 书等资料;( 二)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 实回答询问;(三) (略) 、管理人要求列席债权人会议 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四) (略) 许可,不得离开 住所地;(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管理人接管时,法定代表人应向管理人办理移交手续,并答复有

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

本院定于 2024 年 8 月 13 日 14 时 40 分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 议(网络会议),请准时参加(具体参会方式管理人另行通知)。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债权人系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 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 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2024 年 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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