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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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落实《 (略) 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及《 (略) 教体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24〕8号)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划片管理原则。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绩溪县中小学招生工作由绩溪县教体局统筹负责,城区公民办中小学、各乡镇中小学具体招生办法由各校自主组织实施,有序开展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公告、招生政策、招生过程、招生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实施

(一)招生对象

1.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 **日前出生);初中为2024年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学校现有资源,合理设置起始年级班级,小学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各小学、初中根据县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见附件1),公办小学、初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民办小学、初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要在招生计划限额内做好班级划分,不得超计划招生。

(三)招生范围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调整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24〕14号)(附件2)和《关于印发绩溪县适之中学东西校区分开办学实施方案》(绩政办〔2023〕21号)(附件3)所划定的学区招生。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划分进行招生,因特殊情况在其他学区就学的适龄儿童须报教体局教育股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

(四)招生程序

1.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城区各公办中小学要通过“皖事通”上的“ (略) 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线上线下审核、分批录取等相关招生工作,招生公告及招生情况报县教体局教育股。

2.民办学校招生。睿阳学校实施自主招生,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将实施摇号,未被学校录取的,由县教体局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睿阳学校招生公告须在本方案公布一周内报绩溪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3.乡镇中小学招生。按照学区划分、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4.具体招生办法见各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公告。

(五)优待政策

符合《 (略) 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中的军人、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绩溪县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吸引各层次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层次优秀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法人子女、正在援疆援藏的干部子女,经审核通过,各校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2024 年秋季学期起试行“长幼随学”服务,努力为多孩家庭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问题。对多孩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其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入学。对高中陪读的多孩家庭,其较小子女需入学或转学到高中学校附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可在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一校一案”统筹优先安排。

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凭合法就业凭证和社区警务室居住证明,由教体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小学一年级安置学校为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吴家山校区和扬之小学,初中七年级安置学校为适之中学和东山中学。

(六)转学须知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1.城区学校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接收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片区内学校无空余学位的由教体局统筹安排。

2.下学年为毕业班的学生以及城区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

3.转学流程

(1)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交转学申请(附件5),转出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2)申请人于**-30日将转学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教体局教育股。

(3)教体局审核后符合转学条件的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教体局各职能科室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略) 招生”的规定要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避免学生听信外地民办学校宣传上当受骗。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依法保障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教体局批准。

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

认真贯彻落实《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绩政办〔2018〕100号)精神,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范信息采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对外泄露学生及家长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落实均衡分班。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教育部“十项禁令”和省教育厅“十个严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学籍开展全面核查,做到“人籍一致”,禁止空挂学籍或接受借读。向家长宣传好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严禁私自外出借读。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开学后教体局将进班点名核查,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六)严惩违规行为。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教育督政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督办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绩溪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绩溪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咨询电话:0563-*、0563-*;

招生监督电话:0563-*。

附件:

1.绩溪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2.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调整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绩溪县适之中学东西校区分开办学实施方案

4.绩溪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一览表

5.转学申请表

为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落实《 (略) 教育厅关于做好 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24〕67号)及《 (略) 教体局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秘基〔2024〕8号)要求,切实规范招生入学行为,现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划片管理原则。按照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区划分,绩溪县中小学招生工作由绩溪县教体局统筹负责,城区公民办中小学、各乡镇中小学具体招生办法由各校自主组织实施,有序开展适龄儿童招生入学工作。

(二)坚持免试就近原则。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招收学区外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要严格遵守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面谈、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招收特长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招生公告、招生政策、招生过程、招生结果等信息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工作实施

(一)招生对象

1.小学入学年龄原则上为年满6周岁适龄儿童( **日前出生);初中为2024年小学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根据学校现有资源,合理设置起始年级班级,小学班额原则上控制在45人以内,初中班额原则上控制在50人以内。各小学、初中根据县教体局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见附件1),公办小学、初中招生计划为指导性计划;民办小学、初中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要在招生计划限额内做好班级划分,不得超计划招生。

(三)招生范围

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调整方案的通知》(绩政办〔2024〕14号)(附件2)和《关于印发绩溪县适之中学东西校区分开办学实施方案》(绩政办〔2023〕21号)(附件3)所划定的学区招生。乡镇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乡镇行政区域划分进行招生,因特殊情况在其他学区就学的适龄儿童须报教体局教育股审核同意后统筹安排。

(四)招生程序

1.城区公办学校招生。城区各公办中小学要通过“皖事通”上的“ (略) 中小学入学登记服务系统”进行网上登记、线上线下审核、分批录取等相关招生工作,招生公告及招生情况报县教体局教育股。

2.民办学校招生。睿阳学校实施自主招生,七年级招生可根据家长意愿,采取直升的方式确认录取,如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将实施摇号,未被学校录取的,由县教体局安排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睿阳学校招生公告须在本方案公布一周内报绩溪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备案后方可发布实施。

3.乡镇中小学招生。按照学区划分、属地管理原则自主开展招生入学工作。

4.具体招生办法见各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公告。

(五)优待政策

符合《 (略) 军人子女优待工作实施细则》、《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关于切实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中的军人、公安民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人员子女,《绩溪县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吸引各层次优秀人才推动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细则》规定的各层次优秀人才子女,招商引资法人子女、正在援疆援藏的干部子女,经审核通过,各校按照相关规定落实教育优待政策。

2024 年秋季学期起试行“长幼随学”服务,努力为多孩家庭解决接送孩子不便的问题。对多孩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子女,在公办学校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其同校就读、不同学段相对就近入学。对高中陪读的多孩家庭,其较小子女需入学或转学到高中学校附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可在学位有空余的前提下,“一校一案”统筹优先安排。

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凭合法就业凭证和社区警务室居住证明,由教体局统筹安排在公办学校就学,小学一年级安置学校为实验小学、实验小学吴家山校区和扬之小学,初中七年级安置学校为适之中学和东山中学。

(六)转学须知

因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者,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

1.城区学校在学位有空余的情况下可接收片区内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片区内学校无空余学位的由教体局统筹安排。

2.下学年为毕业班的学生以及城区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予转学。

3.转学流程

(1)由学生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原就读学校提交转学申请(附件5),转出学校审核符合转学条件的,校长签字加盖学校公章。

(2)申请人于**-30日将转学申请表连同相关材料交教体局教育股。

(3)教体局审核后符合转学条件的办理学籍转接手续。

三、工作要求

(一)广泛宣传引导。教体局各职能科室要与新闻宣传等有关部门(单位)通力合作,充分、深入、细致解读本级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确保学生和家长及时了解应知、须知的政策内容。特别是“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范围内招生, (略) 招生”的规定要宣传到每一位学生和家长,避免学生听信外地民办学校宣传上当受骗。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通过致家长一封信、家长会等方式,告知学生和家长有关招生的政策。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积极做好招生入学政策的宣传,帮助群众了解、认识和理解招生入学工作。要积极宣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家喻户晓。

(二)依法保障入学。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规定,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教体局批准。

依法保障能够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一人一案”落实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切实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困境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不断提升关爱服务水平。

认真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全面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

认真贯彻落实《绩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控辍保学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的通知》(绩政办〔2018〕100号)精神,切实履行好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建立失学辍学适龄儿童工作台帐,认真落实联控联保工作机制,确保做好控辍保学工作。

严厉查处社会培训机构以“国学班”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的非法办学行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或造成辍学,情节严重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规范信息采集。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并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对外泄露学生及家长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全面清理取消学前教育经历、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通过大数据查询或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落实“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居住证、房产、疫苗接种、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

(四)落实均衡分班。起始年级全面落实均衡分班要求,不得通过考试分班,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非起始年级不得以升学为目的重新组建加强班、尖子班、升学班等。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教育部“十项禁令”和省教育厅“十个严禁”,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禁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备案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和自主招生方案,严禁虚假宣传、欺骗学生和家长。在统一招生前,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媒体宣传、学校网站等方式向社会统一发布招生计划、招生简章、招生时间、招生方式、收费标准等信息,便于学生和家长选择。全面实行网上报名录取,保障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便于监督。密切关注违规招生行为,及时发现、迅速处置。继续发挥学籍系统辅助规范招生的作用,实时监测,定期开展网上巡检。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对学籍开展全面核查,做到“人籍一致”,禁止空挂学籍或接受借读。向家长宣传好民办学校招生政策,严禁私自外出借读。将中小学招生管理工作纳入办学质量评价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开学后教体局将进班点名核查,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

(六)严惩违规行为。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及时制止和纠正违规行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生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经办人员予以约谈,学校及个人均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不得拒收学生、不得变相迫使学生放弃入学和转学;对违规招生的学校,依法依规处理,违规行为及整改情况作为核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追回地方有关奖补资金。继续把规范中小学招生行为纳入教育督政考核,对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规招生行为列入督办事项,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四、附则

(一)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绩溪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绩溪县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咨询电话:0563-*、0563-*;

招生监督电话:0563-*。

附件:

1.绩溪县202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2.关于印发绩溪县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划片调整方案的通知

3.关于印发绩溪县适之中学东西校区分开办学实施方案

4.绩溪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咨询电话一览表

5.转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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