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区残联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六次))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大东区残联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六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7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大东区残联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六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
最高限价(元):30
采购需求:
一、采购内容
大东区残联为残疾人免费投保意外伤害保险项目,参保人数预计20,500人。
二、保障内容
供应商提供的保障方案须满足以下要求:
2024年大东区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保 额 表
保障责任 | 保额 | 免赔额 | 报销比例 |
意外医疗保险 | *元 | 0元 | 90% |
意外残疾保险 | *元 | - | - |
意外身故保险 | *元 | - | - |
意外烧烫伤残疾保险 | *元 | - | - |
(略) 津贴 | 60元/天 | - |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航空 | *元 | - |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轨道 | *元 | - | - |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轮船 | *元 | - | - |
注:根据保监发〔2015〕90号规定: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 (略) 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元;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元。
(一)意外身故保险保障金额*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残疾保险保障金额*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的(原有残疾除外),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列明的身体残疾之一,按标准中规定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项以上身体残疾时,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残疾保险保障金额*元),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仅给付严重的一项。被保险人领取残疾保险金后,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又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按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三)残疾烧伤保险保障金额*元,在保险责任的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体烧烫伤,根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仍需继续接受治疗的,根据被保险人在第一百八十日时的身体状况及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的鉴定结果,依据《意外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规定给付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当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时,首先对各处烧烫伤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烧烫伤等级不同,以最重的烧烫伤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烧烫伤等级相同,烧烫伤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当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的不同烧烫伤项目,发生在同一身体结构或身体功能时,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后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将在后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中扣除前次已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如果前次烧烫伤程度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对同一被保险人所负的烧烫伤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若累计给付的意外烧烫伤保险金达到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四)意外医疗保险保障金额*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 (略) (二级 (略) )治疗, (略) 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 (略) 治疗),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内所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0元免赔以后按9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五) (略) 津贴保障金额*元,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 (略) 治疗,按被保险 (略) 天数乘以日生活津贴计算 (略) 津贴保险金。被保险人多次遭受意外伤害 (略) 治疗,按约定分别 (略) 津贴保险金,但每一保险年度内对同一被保险人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津贴天数以一百八十天为限,当累计给付天数达到180天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六)公共交通-航空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元,被保险人因乘坐民航飞机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七)公共交通-轨道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轨道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八)公共交通-轮船意外伤害保险保障责任*元,被保险人因乘坐轮船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按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合同履行期限:2023年12月27日-2024年12月26日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对于中小微企业(含监狱企业)的相关规定、对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相关规定等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法定保险执业资格的保险机构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 (略)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6月28日 08时00分至2024年07月04日 16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7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 (略)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7月11日 0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电子投标文件在辽宁 (略) 提交。备份投标文件 (略) 大 (略) 102-6号大东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418室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 (略) 。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应认真学区和盛巷26-11号,长白岛万科城9-3商务中心26层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63.com
开户行: 广发银行沈河支行
账户名称: (略)
账号: *011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殷嘉莉、张恒伟
电 话: 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