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资产处置第三次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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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资产处置第三次招标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南充莱茵威尔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的竞价公告第三次 发布日期:**

竞买公告

公告编号:中长资川复(2024)30-3号

中国长城 (略) (略) 将于**日10时起至**日1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百昌拍卖平台(网址http://**)对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中国长城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拥有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截止**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3,041,290.63元,其中债权本金7,850,319.26元、利息25,190,971.37元(利息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二、重大事项、风险及瑕疵披露:

1、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2、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期间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或消灭等情形;

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涉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终本执行、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8、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挂牌价格:

起拍价:2000万元,保证金:4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四、竞买人应具备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且不涉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

五、竞价保证金及竞价款余款:

(一)保证金缴纳方式

线下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竞价开始前将第三条所述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机构:农 (略) 武侯支行,账号:*30);

(二)竞价未成交的保证金退回

竞买人系将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的,则竞买人需 (略) 提出退款申请, (略) 在收到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竞买人,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竞价成功后,本标的物竞得 (略) 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本标的物竞得者应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机构:农 (略) 武侯支行,账号:*30)。

六、咨询与看样时间

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 (略) 联系人。

现场看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有意者 (略) 。

七、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八、特别提醒:

a) 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 (略) 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b) 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c)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d)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e) 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 (略) 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f) 本次网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拍须知》、《标的物介绍》、《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百昌拍卖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略) 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咨询联系电话:028-* 028-* 028-*

联系人: 周先生 张先生 冯先生

联系地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竞拍须知

一、竞拍标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

竞买起拍价:起拍价:2000万元,保证金:4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且不涉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长城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 (略) 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日18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 (略) 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将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无保留价。

七、保证金规则:

(一)保证金缴纳方式:

线下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竞价开始前将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机构:农 (略) 武侯支行,账号:*30);

(二)竞价未成交的保证金退回

竞买人将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的,则竞买人需 (略) 提出退款申请, (略) 在收到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竞买人,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 (略) 所有: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2】个工作日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

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5.竞买人出现下列 (略) 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 (略) 场的行为。

八、违约责任:

(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2】个工作日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付清价款,若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向我司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应付款项的,我司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2)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要求买受人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三向我司支付违约金。(3)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继续支付成交价款,并有权宣布买受人未付成交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买受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成交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约定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转让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成交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 (略) 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九、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且不步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 (略) 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略) 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或因存在计算等其他原因,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相关担保权利可能无法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任何情况下, (略) 无义务将担保权利从原债权人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因此无法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至其名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因 (略) 承担任何责任。

8、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期间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c、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或消灭等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担保物可能发生对外出租,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及无法清退等风险;

h、涉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败诉、终本执行、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i、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执行费用的情形;

j、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k、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l、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m、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 (略) 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1)竞买人是审慎的购买者,在参与竞买前,对拍卖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拍卖标的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

)竞买人在此确认,转让方未就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买受人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基于独立慎重做出参与竞买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购买标的资产。

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买受人实际接收的资产数量、金额与委托拍卖合同表述的资产数量、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资产权属、权益可能存在纠纷、资产被第三人侵占等,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竞买人并同意,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 (略) 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 (略) 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 (略) 在从相应银行或机构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或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或机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或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 (略) 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联系电话:028-* 028-* 028-*

联系人: 周先生 张先生 冯先生

联系地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标的物介绍

企业基本情况:南充莱茵威尔 (略) 成立于**日,注册地址: (略) 高坪区明宇路1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晓斌,经营范围:能源开发投资(仅限自有资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销售:LED产品,五金,交电。 (略) 虽存续经营,但负债严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担保情况:剩余抵押物为四川思 (略) 位于高新区中和大道99号3栋1层2号、4栋1层4号、5栋1层4号、8栋1层3号、9栋1层1号、9栋1层5号、11栋1层3号、12栋1层4号、13栋1层1号、13栋1层3号、13栋1层4号2381.89平方米的11套办公房产,办理了第一顺位抵押(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2、3、4、7、8、10、11、14、15、17、18号)。保证人: (略) 万事 (略) 、四川思 (略) 、唐作银、陈春兰。

诉讼情况:原贷款银行已诉讼追偿, (略) (略) 处置部分抵押物受偿后终结本次执行。目前债权对应剩余抵押物为四川思 (略) 位于高新区中和大道99号的11套办公房产,该办公房产执行过程中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经一审、二审、再审除8栋1层3号外 (略) 均准许执行,此外我公 (略)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资产,裁定文书:(2022)川13执恢27号之二。

成交确认书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中国长城 (略) 【 (略) 】分公司

地 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负责人:杜英

联系电话:028-*

竞买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竞买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转让人在百昌拍卖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的竞价转让结果,现转让人与竞买人签署本《成交确认书》,对相关成交事实确认如下:

一、成交标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小写: )。

三、付款方式:竞买人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转让人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长城 (略) (略)

账 号:*30

开户银行:农 (略) 武侯支行

竞买人同意已缴纳的 万元保证金作为竞买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竞买人应向转让人支付的转让价款。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份,转让人持*份,竞买人持*份。

(以下无正文)

中国长城 (略) 【 (略) 】分公司与【 】

成交确认书

签字页

转让人:中国长城 (略) 【 (略) 】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法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

(招标/竞价/协议方式单户转让)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日在 市 区签署。

* 方:中国长城 (略) (略) (转让方)

负 责 人:杜英

住 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28-*

传 真:

* 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方作为国有金融 (略) 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3、*方已向*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方已事先向*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方对此予以认可,*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4、*方声明并保证,*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

1.1 主债权,指*方对债务人南充莱茵威尔 (略)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 (略) 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因此,*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方向*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方确定且为*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日。

1.7 报价日,指*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方于交割日向*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 (略) 抵偿所欠*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方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方根据本协议第8.3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 (略) 、 (略) ;(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

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2.1 *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方转让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2.2 *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2.3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 (略) 或仲裁机构支 (略) 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方自行作出判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方声明:*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本协议一经*方签署,即证明*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 (略) 、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方同时承诺,其从*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

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7,850,319.26元),利息为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25,190,971.37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仟*佰零*万*仟*佰**元*角*分(小写:33,041,290.63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3.2 *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方。

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

4.1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方转让标的债权;*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标的债权的权利、权益、担保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方:

(1)*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

(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

(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 *方承诺,*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

自基准日后,*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 转让价款

*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 (略) 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6.2 履约保证金

6.2.1 *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方与*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且*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

6.2.2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方应向*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6.3.1*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4 收款账号

*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行: (略) 武侯支行营业部

账 号:*30

6.5 付款金额确认

*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方承担,*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6.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6.7除非*方另行指定,*方向*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

(1)因*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2)因*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3)应付未付的处置费用、通知费用、过渡期服务报酬;

(4)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

第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方有权在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本协议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通知*方。

7.2 交割条件

下述全部条件全部成就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

7.2.1 *方已经足额收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方支付的违约金、过渡期服务报酬、处置费用、通知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3 *方已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获得*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方应向*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四),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重新制作成《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在交割日一并移交*方。

7.4 标的债权的交割及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方转移至*方。即*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回收的,则在交割时*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第8.3条应向*方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方。

标的债权项下的抵债资产,由*方在交割日向*方交付抵债资产的证明文件(如有)。如*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方应向*方转移占有,但*方可另行指定一个晚于交割日的日期向*方予以交付。

如果*方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方向*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方向*方交付抵债资产。

7.4.2 *方在对*方移交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方出具《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方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方交付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自交割日起,*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方同意,*方可配合*方在交割日起 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如*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方追偿或从*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方可配合*方采用在 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略) 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方 (略) 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方配合*方提供相应材料后,*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方承担任何责任。*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方可应*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方,应*方之合理要求,*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方因向*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承担。如*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方追偿。*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

*方协助*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 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方无义务再配合*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 (略) 、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方协助的除外。由于*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方承担,并赔偿*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 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方承担,*方同意对*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方自行负责该等服务合同的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与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如需要*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方被索赔,*方应对*方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

过渡期内,*方与中介机构达成相关服务协议的,应约定后续可能由*方承继服务的情况,协议应明确如中介机构拒绝为*方继续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协议自动无条件解除。

7.6.2 *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方应赔偿*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标的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但该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过渡期内所产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8.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前,标的债权仍归*方所有,*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处置标的债权。过渡期内发生的处置费用均由*方承担,该费用由*方按本协议第8.3条的约定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处置费用的,*方应按*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方可就管理和处置标的债权向*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尽管有本条规定,*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方认可的担保,*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一旦无法完成债权转让时,*方应弥补*方因执行其处置预案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方因执行该处置预案而接受抵债资产后办理过户、持有该抵债资产、再次处置该抵债资产导致*方支出的各项税费,且无论*方是否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税费缴纳义务人)。

8.3 *方有权就过渡期对标的债权提供的服务向*方收取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为:(1)每月按转让价款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标的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过渡期内标的债权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在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 %收取的激励费之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应根据本协议第7.4.1条支付。

8.4过渡期内,*方应对标的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9.1 *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标的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方受让标的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方承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9.2.2 非欺骗保证。*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 不冲突保证。*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4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5 *方特别承诺:

9.2.5.1 *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方(包括*方的任一前手)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方(包括*方的任一前手)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5.2 *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适用于*方为境外投资者的情形)

9.2.5.3 *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方接受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标的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方亦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本协议一经签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5.4 *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回购,赔偿、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方承担责任。*方同时承诺,其从*方处受让标的债权后将该等标的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标的债权预期利益而发生纠纷的,由*方承担责任,不向*方追偿。

9.2.6 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方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对相关交易提出管理要求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致使本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方有权向*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方向*方返还标的债权(含*方对标的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方应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向*方返还转让价款:(1)向*方返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按照*方返还债权占标的债权的比例确定)且无需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其他费用;(2)向*方返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按照*方返还债权占标的债权的比例确定),并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

*方进一步承诺,若在*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发生标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标的债权灭失等情形的,*方确认在返还时,*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标的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方返还。**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违约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7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方保证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方利益受损的,*方将赔偿*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9.2.8 诉讼、仲裁、执行主体的变更。*方应自行完成任何因标的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由*方承担。

9.2.9 破产程序中的变更。*方确认,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企业,*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 (略) 申请变更债权人登记,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略) 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方不承担因 (略) 拒绝变更登记或*方因办理或不办理变更手续而发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9.2.10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方保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等利益相关方,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方负有配合*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方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方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方提供*方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9.2.11*方同意*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随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方将*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方并同意,*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方信息。*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方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方失信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方自愿接受*方等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且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必要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的披露;

(6)因处置债权等资产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披露;

(7)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0.2 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略) 、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 *方同意*方及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可共享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相关信息,不视为*方不当使用*方信息,也不视为*方违反保密义务,*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4 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期限为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相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1.2 *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方对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不能行使主要权利的,*方应赔偿*方的实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限额为该债权对应的转让价款 %。

11.3 *方的违约责任

11.3.1 *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应付款项,*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1)没收*方已缴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要求*方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 之*向*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方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转让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4)*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 之日)(注:再处置之日一般为签订处置协议、收回处置价款之日、债权交割之日,分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用)。若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方再行处置标的债权,*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方未能就标的债权完成再次转让(以*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方将不得要求*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方同意在*方再次处置标的债权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方应付未付款项,*方有权自行从*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方无息退回*方;抵扣后仍存在*方应付未付款项的,*方有权继续向*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方所作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或存在违反保密、通知、陈述、保证与承诺等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任一义务的,均视为该方违约,*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1)没收*方已缴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方有权要求*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3)要求*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方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

(4)*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方再行处置标的债权的,*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方未能就标的债权完成再次转让(以*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方将不得要求*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方同意在*方再次处置标的债权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方应付未付款项,*方有权自行从*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方无息退回*方;抵扣后仍存在*方应付未付款项的,*方有权继续向*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3.4 无论*方是否就*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方有权在*方再次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者*方违约情形超过 种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11.4 因*方违约致使*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合法权益的,*方应承担*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双方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作出对本协议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或指令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2.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2.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2.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3.1 争议解决方式

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如下第13.1.1种争议解决方式:

13.1.1 向*方住所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13.1.2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2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基于本协议之签署目的,专门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除外)。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本协议双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方: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地 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

邮 编:*

电 话:028-*

传 真:

联 系 人:冯驰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wamcc.com

*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均应加盖通知方公章。以专人送达、快递、挂号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方。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亦适用于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上述地址同为公证、 (略) 涉诉程序中(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类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4.2 *方向*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向*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

*方向*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向*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

14.3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可通过在*方的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方。*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纸质的方式,直接送交*方或者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交*方。自*方收到或签收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日起,送达地址按照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

14.4 一方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有关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仍视同协议其他方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已经对其送达:

(1)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2)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上述第14.3条的程序通知协议其他方或者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

(3)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

(4)其他不属于协议其他方的原因。

本条所列上述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之日:

(1)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通过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14.5 纠纷进入公证、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与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但该方应于当日按照上述第14.3条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公证、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协议其他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或者按照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送达之日按照上述第14.4条确定。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3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5.4 本协议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15.5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5.6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7 *方就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向*方进行了提示,*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15.8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之日起生效。

15.9 本协议一式 份,*方持 份,*方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

特别提示:(在签署协议时,分公司可要求相对方作出如下承诺)

“*方声明本协议为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方完全一致,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该等条款。*方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之条款,并愿意承担风险和义务、责任。”

“□□声明本协议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方完全一致,已□□□□□□□该等条款。*方□□□并□□□□本协议之条款,并□□□□□□□□□□□□。”

【本页为《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清单

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附件四: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

附件五: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附件六:债权转让确认函

附件七: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贷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本金余额(原币种)

本金余额(人民币)

利息(含罚息、复利)

(人民币)

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

其他款项(人民币)

本息合计

(人民币)

备 注

1

2016年恒银南借字第*号

南充莱茵威尔 (略)

(略) 万事 (略) 、四川思 (略) 、唐作银、陈春兰

*.26

*.26

25,190,971.37

25,190,971.37

累计

*.26

*.26

25,190,971.37

25,190,971.37


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资产文

件类别

序号

资产文件名称

有无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其他

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 件

1

借款合同

2

借据

3

垫款凭证

4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担保文件

1

保证合同

2

抵押合同

3

抵押物权属证书

4

抵押权利凭证

5

质押合同

6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7

质押登记凭证

8

其他担保文件

催收文件

1

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回执

2

其他催收文件

债权债务重组文件

1

分期还款协议

2

债务减让(折扣变现)协议

3

以物(股权)抵债协议(含债权转股权协议)

4

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5

其他重组类文件

诉讼、仲裁、执行及破产类文件

1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2

立案通知书

3

答辩状

4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5

财产保全申请书

6

财产保全裁定

7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8

执行申请书

9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10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11

债权凭证

12

破产申请书

13

破产宣告裁定

14

破产债权申报书

1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16

其他

债权转让类文件

1

债权转让协议

2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其他文件

注:

1、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2、*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方,但该等交付不构成*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附件系**双方对交割清单的样板文本,双方签字盖章行为,仅代表对交割清单样板格式的认可,并非对交割内容的确定和认可。

*方已仔细阅读了本清单上所载的所有文件,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本清单上所有文件的内容,并已知悉标的债权及担保情况及瑕疵,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标的债权可能不能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的瑕疵,*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自愿放弃因标的债权、担保物、抵债财产瑕疵向*方提起诉讼/仲裁或要求*方回购该等标的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特此确认。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经办人(签字):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序号

协议名称

中介机构名称

协议编号或主要内容

备注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经办人(签字):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

序号

回收及相关费用

证明材料

1

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回收

2

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非现金资产回收

3

发生的处置费用

4

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

5

其他


附件五: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致: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根据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与 (*方名称)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方名称)对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于 年 月 日(交割日)向其移交的编号 自 至 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进行了核对, (*方名称)特此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项下的全部文件;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方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债权转让确认函

致: (“受让方”)

根据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转让方”) 与 (“受让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于下述标的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 年 月 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提请分公司注意,该日为标的债权的交割日)“转让方”特此确认该等标的债权已向“受让方”转让的事实。

序号

借款人名 称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担保人名 称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贷款行

未偿本金余额(人民币、元)

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方对协议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方责任的黑体部分向*方进行了提示,提请*方予以关注,*方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对包括黑体条款在内的协议全部内容有如下问题需要*方进行解释说明:

1、

2、

3、

*方应*方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经办人(签字):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对南充莱茵威尔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的竞价公告第三次 发布日期:**

竞买公告

公告编号:中长资川复(2024)30-3号

中国长城 (略) (略) 将于**日10时起至**日10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百昌拍卖平台(网址http://**)对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进行公开挂牌竞价活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中国长城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拥有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截止**日债权总额为人民币33,041,290.63元,其中债权本金7,850,319.26元、利息25,190,971.37元(利息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

二、重大事项、风险及瑕疵披露:

1、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2、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3、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期间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或消灭等情形;

6、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押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7、涉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终本执行、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

8、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9、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三、挂牌价格:

起拍价:2000万元,保证金:4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四、竞买人应具备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略) 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且不涉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

五、竞价保证金及竞价款余款:

(一)保证金缴纳方式

线下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竞价开始前将第三条所述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机构:农 (略) 武侯支行,账号:*30);

(二)竞价未成交的保证金退回

竞买人系将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的,则竞买人需 (略) 提出退款申请, (略) 在收到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竞买人,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三)竞价成功后,本标的物竞得 (略) 在【2】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本标的物竞得者应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机构:农 (略) 武侯支行,账号:*30)。

六、咨询与看样时间

咨询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有意者 (略) 联系人。

现场看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正式竞价开始前一日,有意者 (略) 。

七、竞价方式: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八、特别提醒:

a) 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 (略) 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b) 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竞买人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c)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d) 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e) 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 (略) 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f) 本次网上公开竞价《竞买公告》、《竞拍须知》、《标的物介绍》、《成交确认书》、《债权转让协议》等标的物相关文件已在百昌拍卖平台公开展示,请仔细阅读。 (略) 已就前述相关标的物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双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

咨询联系电话:028-* 028-* 028-*

联系人: 周先生 张先生 冯先生

联系地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竞拍须知

一、竞拍标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

竞买起拍价:起拍价:2000万元,保证金:400万元,加价幅度:1万元。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需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社会信誉且不涉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但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该资产。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与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中国长城 (略) (略) (以下简称“ (略) ”)办理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有意者请自行多方位了解该债权资产情况, (略) 仅提供部分参考资料。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日起至**日18时止接受咨询,请拨打咨询电话或 (略) 现场咨询。

四、该债权资产处置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报名并缴纳相应竞买保证金方可进入竞价程序,若只有一人参与竞价,将补登7个工作日的公告后确认是否成交。

五、本次线上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至5分钟。

六、网络竞价方式:无保留价。

七、保证金规则:

(一)保证金缴纳方式:

线下缴纳保证金的:竞买人应在竞价开始前将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户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机构:农 (略) 武侯支行,账号:*30);

(二)竞价未成交的保证金退回

竞买人将保证金 (略) 指定账户的,则竞买人需 (略) 提出退款申请, (略) 在收到退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退回竞买人,在此期间保证金不计利息;

(二)下列情况,竞买人缴纳的保 (略) 所有:

1.竞买人在竞价过程中违反竞价规则和产权交易相关规则,扰乱竞价秩序的;

2.竞买人未在竞价成功【2】个工作日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或未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或未按规定支付款项(及其他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

3.竞买人未按《成交确认书》或《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付款期限一次性付清全部款项的;

4.竞买人未按交易条件的要求完成标的交付交接的;

5.竞买人出现下列 (略) 场操纵情形的:1)捏造散布涨价信息;2)恶意囤货;3)哄抬价格谋取暴利;4)其他通过非正 (略) 场的行为。

八、违约责任:

(一)买受人应在竞买成功【2】个工作日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在签订《成交确认书》后【5】日内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后30日内付清价款,若买受人未及时、足额向我司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应付款项的,我司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1)没收买受人已缴纳的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2)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要求买受人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之三向我司支付违约金。(3)要求买受人继续履行《债权转让协议》,继续支付成交价款,并有权宣布买受人未付成交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买受人立即支付剩余全部成交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竞拍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约定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转让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成交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债权资产竞买成交后,请买 (略) 办理资产档案移交手续。买受人未按照约定受领标的的,应当支付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用。

九、重要提示:

(一)竞买人报名并缴纳相关竞买保证金,视为作出如下陈述。

1、竞买人资格。竞买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但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国企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且不步及涉黑、涉恶、洗钱等行为。

2、交易文件知悉。竞买人仔细阅读并 (略) 发布的竞买公告等文件、并完全接受上述文件所规定的交易条件,没有任何异议。

3、风险和瑕疵知悉。 (略) 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披露,竞买人已经对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完全知悉并接受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风险。

4、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或因存在计算等其他原因,导致竞买人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标的物介绍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买受人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长城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并受让标的债权后,相关担保权利可能无法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任何情况下, (略) 无义务将担保权利从原债权人变更登记至买受人名下,买受人因此无法将担保权利变更登记至其名下,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不得因 (略) 承担任何责任。

8、竞买人已被告知、仔细阅读并完全理解标的物介绍揭示的风险,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竞买人已经知悉,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期间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c、标的债权项下担保权利可能未生效、无效或消灭等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担保物可能发生对外出租,存在“买卖不破租赁”及无法清退等风险;

h、涉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败诉、终本执行、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i、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执行费用的情形;

j、本次拟转让债权资产为不良资产,债权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收回的可能;

k、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计算方式及结果,以合同、借据约定和法律文书记载内容为准。由于可能存在的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竞买人实际接收的贷款债权金额与本公告载明的金额可能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竞买人受让贷款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与公告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l、本次处置转让基准日为**日,转让基准日至资产交割日期间,发生的债权维护和管理费用由买受人承担。

m、买受人应配合我司按照相关规定填报购买人反洗钱身份识别相关表格,并承诺购买资金来源的合法性。

(二)竞买人成为买受人后的特别承诺。

1、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承诺,在交接期间内, (略) 将标的债权文件交付给竞买人时,竞买人应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并在随附的标的债权文件清单上签字。如竞买人不及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则自愿承担迟延受领标的债权文件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在交接期后,竞买人无权再就标的债权文件及其交付范围向*方提出任何主张。

2、风险和瑕疵概括承受。

1)竞买人是审慎的购买者,在参与竞买前,对拍卖标的资产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已对拍卖标的的性质、金额、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存在的诉讼纠纷、实现权益的法律障碍等一切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了解。

)竞买人在此确认,转让方未就标的的性质、状况或可回收性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亦未对买受人的预期收益做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资产及本次交易的风险,自愿承担因资产和本次交易的风险可能给其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基于独立慎重做出参与竞买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购买标的资产。

3)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这些瑕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时效灭失、强制执行申请权灭失、因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致使买受人实际接收的资产数量、金额与委托拍卖合同表述的资产数量、金额不完全一致、实物资产价值贬损、资产权属、权益可能存在纠纷、资产被第三人侵占等,以至于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竞买人并同意,转让方对所转让的标的资产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

竞买人承诺,一旦竞买成交,竞买人作为买受人将按照标的债权的基准日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接受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风险,不因拍卖标的的来源、瑕疵和风险, (略) 和拍卖人承担相应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标的债权自基准日至标的债权移转给买受人之日发生变化的,买受人承认并接受该变化,不因标的债权的变化 (略) 和拍卖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以此作为竞买人履行约定或法定义务的抗辩。

3、 (略) 在从相应银行或机构受让标的债权时,已承诺不向相应银行或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此,竞买人同意并保证,竞买人一旦成为买受人,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该等能够追究银行或机构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竞买人承诺放弃并承诺在其与后手签署的协议中要求后手也放弃该等权利,并不以任何方式向相应银行或机构追究任何法律责任。

竞买人在正式竞价活动开始前请务必再仔 (略) 的竞买须知、竞买公告等有关文件。

咨询联系电话:028-* 028-* 028-*

联系人: 周先生 张先生 冯先生

联系地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标的物介绍

企业基本情况:南充莱茵威尔 (略) 成立于**日,注册地址: (略) 高坪区明宇路1号,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晓斌,经营范围:能源开发投资(仅限自有资金),节能工程设计、施工;销售:LED产品,五金,交电。 (略) 虽存续经营,但负债严重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本息。

担保情况:剩余抵押物为四川思 (略) 位于高新区中和大道99号3栋1层2号、4栋1层4号、5栋1层4号、8栋1层3号、9栋1层1号、9栋1层5号、11栋1层3号、12栋1层4号、13栋1层1号、13栋1层3号、13栋1层4号2381.89平方米的11套办公房产,办理了第一顺位抵押(他项权证号:成房他证他权字第*-2、3、4、7、8、10、11、14、15、17、18号)。保证人: (略) 万事 (略) 、四川思 (略) 、唐作银、陈春兰。

诉讼情况:原贷款银行已诉讼追偿, (略) (略) 处置部分抵押物受偿后终结本次执行。目前债权对应剩余抵押物为四川思 (略) 位于高新区中和大道99号的11套办公房产,该办公房产执行过程中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后经一审、二审、再审除8栋1层3号外 (略) 均准许执行,此外我公 (略) 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其他资产,裁定文书:(2022)川13执恢27号之二。

成交确认书

本成交确认书由以下双方于2024年 月 日签订:

转让人:中国长城 (略) 【 (略) 】分公司

地 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长城金融大厦

负责人:杜英

联系电话:028-*

竞买人(自然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竞买人(法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转让人在百昌拍卖平台委托竞价处置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的竞价转让结果,现转让人与竞买人签署本《成交确认书》,对相关成交事实确认如下:

一、成交标的:南充莱茵威尔 (略) 债权资产

二、成交价格:人民币 元(小写: )。

三、付款方式:竞买人应当在《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转让人指定账户付清全部成交价款,指定账户如下:

账户名称:中国长城 (略) (略)

账 号:*30

开户银行:农 (略) 武侯支行

竞买人同意已缴纳的 万元保证金作为竞买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相应充抵竞买人应向转让人支付的转让价款。

五、争议管辖:因本次竞买活动引发或与之相关的,以及与本成交确认书成立、效力、解释及履行有关的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转让人所在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六、合同份数:本成交确认书一式*份,转让人持*份,竞买人持*份。

(以下无正文)

中国长城 (略) 【 (略) 】分公司与【 】

成交确认书

签字页

转让人:中国长城 (略) 【 (略) 】分公司(盖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法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竞买人(自然人):【】(签字并按手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公司

债权转让协议

(招标/竞价/协议方式单户转让)

年 月 日

债权转让协议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日在 市 区签署。

* 方:中国长城 (略) (略) (转让方)

负 责 人:杜英

住 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

邮政编码:*

电 话:028-*

传 真:

* 方: (受让方)

法定代表人: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方作为国有金融 (略) 的分支机构,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项下的标的债权(见本协议第1.3条定义),*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方式处置该标的债权;*方享有的标的债权在性质上为不良属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方在充分理解不良标的债权风险的基础上,自愿现状受让不良标的债权(含标的债权及其对应的瑕疵和风险)。并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方确认为本次标的债权招标/竞价/协议转让的中标人/买受人。

3、*方已向*方充分揭示了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与风险,并应*方要求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说明,且*方已事先向*方声明本协议项下的标的债权,基于不良资产的特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方对转让的标的债权的瑕疵及预期利益不做任何保证与承诺,*方对此予以认可,*方声明其已对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实施其认为必要的尽职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标的债权的招标/竞价/协议转让活动。

4、*方声明并保证,*方自愿独立承担标的债权的瑕疵和预期利益无法实现的风险,*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主张协议无效或要求撤销本协议或要求*方回购标的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标的债权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下列用语具有以下所规定之含义:

1.1 主债权,指*方对债务人南充莱茵威尔 (略) 享有的并依法可向*方转让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费用、代债务人垫付费用。

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权、差额补足、让与担保等附属权利。

1.3 标的债权,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包括但不限于基准日前未实现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是指基准日前,*方(及其前手)因管理、处置需要可能已与《标的债权明细表》中部分债务人(包括担保人)达成包括但不限于重组协议、和解协议、抵债协议, (略) 抵债裁定,而这些协议并未履行完毕或抵债资产未完成过户。因此,*方受让的标的债权法律形态可能已经变化,可能转化为抵债协议、法院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对应的权利,【包括/但不包括】法院/仲裁机构退回的*方及其前手交纳的诉讼/仲裁费用等实现债权费用。标的债权可能还包括已经超过主张权利法定期限的自然债权、对破产终结企业的债权以及其他形式的债权。

1.4 转让价款,指*方受让标的债权所应支付的价款。

1.5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指*方在基准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现状移交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见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但*方向*方提供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以其预先披露并在交割日继续持有的全部法律文件为限,*方未对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做出任何保证或承诺,且不保证所有复印件均具有原件。

1.6 基准日,指*方确定且为*方认可的计算标的债权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余额的截止日,即**日。

1.7 报价日,指*方在招标/竞价活动中所报最高应价的日期,即 年 月 日。

1.8 交割日,指标的债权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方于交割日向*方转移标的债权均需以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

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不含本日)起至交割日(含本日)止的期间。

1.10 抵债资产,指基准日前,债务人或担保人或第三方等以协议方 (略) 抵偿所欠*方相应债务且未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以及过渡期内,经协议或裁定方式抵偿所欠*方相应债务的资产。

1.11 处置费用,指*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标的债权实际发生并在交割时由*方承担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在对债务人或其他义务人的公证、诉讼或仲裁以及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公证、强制执行过程中需支付的公证机构、法院或仲裁机构收费及为将任何抵债资产变现或过户登记而产生的税收或其他政府机构收费;(2)委托中介机构提供有关服务而支付的报酬和费用;(3)为获取和查阅有关标的债权的文件和信息而发生的相关政府机构收费;(4)为保全或完善(包括办理备案、登记或其他手续)标的债权权益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等;(5)抵债资产的保险、维修及运营费用,以及将其出租或出售时附带产生的相关费用;(6)*方已经支付的任何欠付费用。

1.12 过渡期服务报酬,指*方根据本协议第8.3条约定收取的对标的债权提供过渡期服务的报酬。

1.13 服务协议,指*方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为标的债权的管理和处置的目的与任何中介机构签署的相关服务协议或合同,具体见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1.14 瑕疵,指标的债权自身存在的影响其回收价值的各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主体因素、时效因素、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因素、诉讼效果因素等各种因素。

1.15 风险,指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导致标的债权、预期利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

1.16权利负担,指(1)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担保权益,或其他任何形式的第三者权益;(2)收购协议或出售协议;(3)债权从属(约定某一债权劣后于其他债权受偿的)协议或安排;(4)设置或执行上述权利的协议;(5)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有权机关采取查封、冻结等限制措施或涉及相关争议案件。

1.17 不能行使主要权利,指如因*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方对标的债权中某笔或某几笔债权不能主张债权本金、利息等权益的情形。

1.18 政府机构,指(1)中国各级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 (略) 、 (略) ;(2)任何在上述机构领导下或以上述机构名义行使行政、立法、司法、管理、监管、征用和征税权利的政府授权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1.19 年,指一年,按照360日计。

1.20 工作日,指中国大*法定休假日以外的日期。除明确标明为工作日外,本协议中的日、天均指日历日。

1.21 元,指人民币“元”。

1.22 法律法规,指中国大*的法律、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主管/监管部门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索引方便而设,标题不应对本协议及其条款进行任何形式的定义、限制或扩大范围。

第二条 瑕疵和风险揭示

2.1 *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本协议(含附件)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 (略) 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 (略) 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2.2 *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方转让给*方的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或尚未发现的瑕疵,且因*方并非标的债权的原始权利人,*方无法对其承继的、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以至于*方受让标的债权的预期利益可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2.2.1 标的债权系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

2.2.2 *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方此次系对标的债权进行现状转让,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方实际接收的标的债权金额与本协议附件一载明的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基于有关司法政策文件,*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向债务人或担保人所能主张并获得司法支持的利息与本协议附表中所列明的利息不完全一致;

2.2.3 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存在破产、被解散/注销/撤销/关闭/吊销、歇业、停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2.4 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存在因已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部分/ (略) 或仲裁机构支 (略) 强制执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或通知中有关债权催收的内容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作用;

2.2.5 标的债权文件及其涉及的前手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如有)、担保人等陈述与保证存在不真实、不准确、不充分的情形,导致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不存在、无效、未生效、被撤销、已全部/部分履行、灭失、或已过诉讼时效、担保期间等风险;

2.2.6 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存在不完整、不真实、原件缺失、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2.2.7 担保物存在基于租赁、买卖等合同负有对第三方的义务、其他优先权人、被查封/扣押/没收、短少/不存在/毁损/灭失、欠缴税费、不能实际占有等情形;

2.2.8 担保物、抵债资产(协议抵债且未办理过户)发生灭失、毁损、对外租赁(且租期不详)、设定居住权、或存在欠缴税费或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无相关权属证明、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2.2.9 担保合同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2.2.10 涉诉标的债权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仲裁)主体、相关诉讼、仲裁、执行费用未付等情形,涉诉标的债权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仲裁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

2.2.11 标的债权事实上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

*方对上述瑕疵或风险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方自行作出判断,*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3 *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方声明:*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方对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风险完全理解并予以认可。本协议一经*方签署,即证明*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认知履行本协议、受让标的债权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方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瑕疵或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受让标的债权,*方承诺不因上述瑕疵或风险而要求*方赔偿、回购或承担任何责任;*方进一步承诺:任何情况下,*方均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并放弃以标的债权及担保权利、担保物、抵债资产存在上述瑕疵或风险作为减轻或免除其义务和责任的抗辩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张本协议无效或 (略) 、仲裁机构撤销、解除转让协议、减少支付转让价款或相关费用,或要求*方赔偿或承担其他责任等。*方同时承诺,其从*方处受让债权后将该等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债权而发生纠纷的,由*方承担全部责任,不向*方追偿。

第三条 标的债权金额

3.1 截至基准日,标的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佰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7,850,319.26元),利息为人民币*仟*佰点击查看>>万零*佰点击查看>>元*角*分(小写:25,190,971.37元),本息合计为人民币*仟*佰零*万*仟*佰**元*角*分(小写:33,041,290.63元),标的债权的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3.2 *方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其他费用及过渡期内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相关司法政策允许的前提下,在交割日一并转移给*方。

第四条 标的债权转让

4.1 *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方转让标的债权;*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标的债权。在遵守本协议条款和交割条件的前提下,*方将自基准日(不含该日)起的标的债权的权利、权益、担保权利和利益均转让给*方:

(1)*方对于标的债权的全部相关权益;

(2)标的债权所产生的到期或即将到期的全部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回收扣除处置费用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回收现金利息或非现金资产产生的孳息);

(3)请求、起诉、收回、接受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应偿付款项(不论其是否应由义务人偿付)的权利;

(4)与实现和执行标的债权相关的全部权利和法律救济。

4.2 *方承诺,*方在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将标的债权转让至标的债权项下的原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

第五条 风险转移

自基准日后,*方应独立承担该等标的债权于基准日后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

第六条 转让价款、其他费用及支付

6.1 转让价款

*方确认,其因受让标的债权而需按照本条约定向*方支付的转让价款为人民币 元(小写: 元)。

基于*方对标的债权的风险特征已有充分理解与认识,*方在此确认并同意不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为由, (略) 或仲裁机构撤销本协议。*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

6.2 履约保证金

6.2.1 *方已于报价日前交纳投标/竞价保证金人民币 元(小写: 元),该投标/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在《成交确认书》/《挂牌结果通知单》出具当日自动转为*方与*方签署本协议的缔约定金(不计利息)。在本协议签署且*方收到公开招标/竞价平台划付的款项后可等额冲抵为其应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投标/竞价保证金金额若不足以充抵履约保证金的,*方应当在本协议成立后 日内补足差额。

6.2.2 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当*方未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等于或少于履约保证金且*方不存在违反本协议任一约定时,*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可等额冲抵*方应向*方支付的剩余转让价款。

6.3 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支付

6.3.1*方确认将采取一次性付款的方式向*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方支付本协议第6.1条约定的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6.4 收款账号

*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以电汇立即可用资金形式划付至*方指定的下列账户:

户 名:中国长城 (略) (略)

开户行: (略) 武侯支行营业部

账 号:*30

6.5 付款金额确认

*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下,与付款、结汇有关的费用均由*方承担,*方实际支付的款项有欠付时,均视为*方未全额支付转让价款。

6.6 本协议项下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款项的支付日如非工作日,则支付日提前至前一个工作日。

6.7除非*方另行指定,*方向*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款项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偿付:

(1)因*方违反本协议及其他交易文件项下的义务,*方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2)因*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按照法律规定确定由*方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3)应付未付的处置费用、通知费用、过渡期服务报酬;

(4)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

第七条 标的债权的交割

7.1 交割日的确定

7.1.1 **双方一致确认,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

第 个工作日为交割日。

7.1.2 *方有权在本协议第7.2条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后,单方指定一个早于本协议第7.1.1条约定日期的交割日,但应当提前通知*方。

7.2 交割条件

下述全部条件全部成就的前提下,双方应进行标的债权的交割:

7.2.1 *方已经足额收到*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应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方支付的违约金、过渡期服务报酬、处置费用、通知费用等全部应付款项。

7.2.2 截至交割日,*方已经履行并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交割前的全部承诺或约定,*方在本协议项下所作的声明和保证在交割日是真实准确的,如同该等声明和保证系于交割日作出的一样。

7.2.3 *方已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转让获得*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要的相关政府机构备案确认或批准文件。

7.3 交割前的准备

交割前,*方应向*方提交一份《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见附件四),列明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及回收的非现金资产、发生的处置费用、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

*方在过渡期内取得的与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有关的法律文件及服务协议应重新制作成《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见附件二)在交割日一并移交*方。

7.4 标的债权的交割及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的移交

7.4.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的现状一次性地从*方转移至*方。即*方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日标的债权发生的任何变化。若在过渡期内,*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了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回收的,则在交割时*方应将回收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扣除已发生的处置费用以及按照本协议第8.3条应向*方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后的余额(不含利息)在交割后10个工作日内移交给*方。

标的债权项下的抵债资产,由*方在交割日向*方交付抵债资产的证明文件(如有)。如*方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的,*方应向*方转移占有,但*方可另行指定一个晚于交割日的日期向*方予以交付。

如果*方并没有实际占有并有效控制抵债资产,或抵债资产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方向*方交付与抵债资产相关的文件、证书等(如有),即视为*方向*方交付抵债资产。

7.4.2 *方在对*方移交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核对无误后,应按本协议附件五规定的格式向*方出具《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确认其已收到相应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若*方延迟签发或拒绝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的,*方有权将交割日顺延至*方签发《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之日,并在该日向*方交付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

7.4.3 自交割日起,*方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标的债权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标的债权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

7.5 交割后的合作

7.5.1 经*方同意,*方可配合*方在交割日起 日内,按照下列方式负责将标的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相关费用由 方承担。如*方垫付相应费用的,有权向*方追偿或从*方支付款项中予以抵扣。

7.5.1.1 现场或邮寄通知方式。即采取现场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2 公证通知方式。如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的,采取现场公证送达的方式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7.5.1.3 公告通知方式。对无法找到主从债务人、担保人、义务人的或拒绝签收或无法接收,*方可配合*方采用在 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的方式通知债权转让事项;

7.5.1.4 (略) 否认卖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效力的,*方 (略) 认可的方式将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

为避免歧义,自交割日起,无论上述书面通知是否全部被签收,在*方配合*方提供相应材料后,*方的配合通知义务即被视为已经履行,无需向*方承担任何责任。*方应自行承担债务人、担保人及相关义务人抗辩诉讼时效及通知效力的风险及法律后果。自转让通知完成之日起,*方有权拒绝义务人任何与标的债权相关的主动给付、交付,并且不对前述拒绝行为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对标的债权权利实现的不利后果承担责任。

尽管有本协议上述相关约定,*方不承担实现上述各类变更、登记及通知使得*方获取或完善相关权利的义务,相关任何风险及责任均由*方自行承担。

7.5.2 交割后,必要时*方可应*方要求并按照本协议附件六规定的格式出具《债权转让确认函》。

7.5.3 标的债权项下涉及的抵债资产,自交割日起,*方就该等抵债资产依法享有的权益转移至*方,应*方之合理要求,*方可在交割日后合理的期间内及时交付抵债资产或提供必要的文件,以协助*方实现对该等抵债资产的占有或控制,并配合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有)。*方(含其任一前手)因持有及转让抵债财产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使用税费、流转税费及其他税费、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下同)或*方因向*方返还抵债财产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方承担。如*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缴纳了相关费用,有权向*方追偿。*方逾期受领抵债资产或未缴纳相应费用的,需自行承担相应抵债资产在规定期限后毁损、灭失或无法过户的风险。

虽有上述约定,*方在此进一步确认,鉴于抵债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属证书缺失、第三方享有优先权、不为*方实际控制、实缴出资不到位或抽逃出资、欠缴土地出让金或其他税费等情形,*方特此承诺,任何情况下,其将独立承担对该等抵债资产实施占有、控制、处分或办理过户登记时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责任,放弃就抵债资产提出任何异议或瑕疵的权利(无论基于何种理由),并自主负担抵债资产项下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因*方及其前手持有该抵债资产和因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过户所产生的欠付土地出让金、实缴出资款、使用税费、流转税费、登记费、手续费、滞纳金、行政处罚金、水电气费、供暖费、物业费、仓储费、保管费、托管费以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服务性收费等),*方承诺不因抵债资产过户不能或不能实际占有而向*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

7.5.4 交割日后,*方将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和协助*方办理已转让的标的债权所涉及的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变更、变更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但*方不对是否能够实现变更或办理手续承担任何责任,*方亦不得因为不能变更诉讼(含仲裁、执行)主体、抵质押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手续等而向*方主张回购该项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

*方协助*方进行任何前述诉讼、仲裁或执行程序、抵质押登记手续变更或办理其他法律手续或其他法律行动的时间限制为交割日后 个工作日内,该时间期限届满,*方无义务再配合*方进行诉讼、仲裁、执行或其他法律行为, (略) 、仲裁机构变更诉讼主体之后需要*方协助的除外。由于*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而产生的任何风险,均由*方承担,并赔偿*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7.5.5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方在任何时间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承担任何费用。

7.6 服务协议权利义务的转移

7.6.1 对于本协议附件三所列明的*方或其前手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方同意,一经交割,其将自动承继*方在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并接受该等服务协议条款的约束,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方承担,*方同意对*方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方自行负责该等服务合同的协商解约、终止事宜,并承担与该等服务合同相关的风险与责任;如需要*方继续承担全额或部分的支付责任,或*方被索赔,*方应对*方实际支付的款项给予全额补偿。

过渡期内,*方与中介机构达成相关服务协议的,应约定后续可能由*方承继服务的情况,协议应明确如中介机构拒绝为*方继续提供服务的,相关服务协议自动无条件解除。

7.6.2 *方承诺,如果相关中介机构不同意*方将其在相应服务协议中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方,而终止服务协议并导致*方发生费用、损失的,则*方应赔偿*方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损失,并承诺受让该标的债权后不会聘用该中介机构代理与标的债权有关的任何事宜,但该协议服务期限届满前过渡期内所产生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方承担。

第八条 过渡期标的债权的管理

8.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前,标的债权仍归*方所有,*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标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过渡期内,*方拥有对标的债权的自主处置权,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资产处置的规定处置标的债权。过渡期内发生的处置费用均由*方承担,该费用由*方按本协议第8.3条的约定直接予以扣除,但无现金回收或现金少于处置费用的,*方应按*方的通知支付相应费用。

8.2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方可就管理和处置标的债权向*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方有权依据其自身判断决定是否执行该等预案。尽管有本条规定,*方确认,除非其在提交处置预案的同时另行提供*方认可的担保,*方不承担执行该处置预案的义务,且无论*方是否接受该等预案,均不得作为*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的抗辩理由。一旦无法完成债权转让时,*方应弥补*方因执行其处置预案而产生的费用、损失(包括*方因执行该处置预案而接受抵债资产后办理过户、持有该抵债资产、再次处置该抵债资产导致*方支出的各项税费,且无论*方是否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税费缴纳义务人)。

8.3 *方有权就过渡期对标的债权提供的服务向*方收取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过渡期服务报酬为:(1)每月按转让价款的 %计算的月费(不足一月按一个月计算),加上(2)过渡期内就标的债权获得的净现金回收(过渡期内标的债权实现的现金及非现金资产变现款在扣除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 %收取的激励费之和。过渡期服务报酬应根据本协议第7.4.1条支付。

8.4过渡期内,*方应对标的债权所涉的诉讼时效和/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方维护的范围。

第九条 陈述、保证与承诺

9.1 *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1.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

9.1.2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方将严格遵循国家及内部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标的债权,除本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外,*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方受让标的债权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

9.2 *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并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方承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管理人员、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拍卖人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不属于与参与不 (略) 工作人员、原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属于标的债权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亦不属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标的债权。

*方承诺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或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标的债权所涉及的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其关联方及债务人、相关担保人委托的主体;不属于反恐、反洗钱黑名单人员;不属于其他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不得收购、受让标的债权的主体。

9.2.2 非欺骗保证。*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适用/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

9.2.3 不冲突保证。*方签署并履行本协议不与由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相冲突。

9.2.4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方确认,在参与转让活动前已认真审阅了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对标的债权的现状进行了审慎的调查,并自行估计了标的债权可能的可收回性,*方参与转让活动,即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标的债权存在或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或瑕疵。*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标的债权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方未就本协议项下标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担保效力、可回收性或*方受让标的债权后的预期收益等向*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方是在独立判断标的债权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

9.2.5 *方特别承诺:

9.2.5.1 *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项下存在能够追究*方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方(包括*方的任一前手)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方(包括*方的任一前手)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

9.2.5.2 *方同意并保证,如果标的债权中存在能够追究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方承诺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中国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保证不对外披露及做出任何有损于中国外债偿还信誉的行为,或通过本协议项下交易从事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适用于*方为境外投资者的情形)

9.2.5.3 *方确认知悉本协议第二条所揭示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方接受标的债权按照交割日现状予以转让的事实,基于转让标的债权不良资产的特性,*方亦对标的债权清收的困难性和可回收性未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方对该等事实予以确认,*方自愿承担受让该等标的债权后可能承受的一切风险以及由该等风险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或无法实现的预期利益。本协议一经签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其将放弃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解除本协议或减损本协议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

9.2.5.4 *方保证不因任何原因要求*方对标的债权进行回购,赔偿、返还转让价款或要求*方承担责任。*方同时承诺,其从*方处受让标的债权后将该等标的债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的,若第三方在主张权利过程中不能实现标的债权预期利益而发生纠纷的,由*方承担责任,不向*方追偿。

9.2.6 因国家金融监管政策发生变化或*方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对相关交易提出管理要求或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致使本协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方有权向*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

*方承诺若本协议非因**双方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在*方向*方返还标的债权(含*方对标的债权实现的回收)的前提下,*方应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向*方返还转让价款:(1)向*方返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按照*方返还债权占标的债权的比例确定)且无需支付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其他费用;(2)向*方返还转让价款(转让价款按照*方返还债权占标的债权的比例确定),并按照活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到截止返还日的利息;

*方进一步承诺,若在*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发生标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标的债权灭失等情形的,*方确认在返还时,*方有权在不超过该部分标的债权本金限额内扣减相应转让价款及利息,*方应将扣减后的余额后向*方返还。**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非因双方违约原因而被解除或无效的情况下,不影响本款约定的有效性。

9.2.7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方保证在标的债权交割后,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张和行使标的债权项下的任何权利,因*方违法行使权利导致*方利益受损的,*方将赔偿*方的全部损失以及因此所支付的费用。

9.2.8 诉讼、仲裁、执行主体的变更。*方应自行完成任何因标的债权转让而引起的诉讼、仲裁、执行主体的变更手续,*方可给予必要的协助。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方承担。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相关手续无法办理完成的风险由*方承担。

9.2.9 破产程序中的变更。*方确认,对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企业,*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及 (略) 申请变更债权人登记,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 (略) 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费用由其自行承担。*方不承担因 (略) 拒绝变更登记或*方因办理或不办理变更手续而发生的任何不利后果。

9.2.10 资金来源合法性保证。*方保证,转让价款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为*方依法可支配的财产,非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债务人、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等利益相关方,不涉及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主义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方负有配合*方开展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义务,应*方要求提供身份证明等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所需材料,完成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按照*方要求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方及其受益所有人的身份信息、资金来源、交易目的以及相关证明文件、财务报表及其他*方需要的任何资料与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给*方资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方应确保合作期间持续满足*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客户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持续识别及风险等级动态评估工作需要,及时向*方提供*方及其受益所有人信息变更情况。

9.2.11*方同意*方在本协议有效期限内随时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或有关单位、部门查询*方的信用状况,并同意*方将*方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信用数据库。*方并同意,*方为业务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方信息。*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承诺因违反本协议约定义务时,*方可以向征信机构、银行业协会报送*方违约失信信息;并且授权相关银行业协会可以通过适宜的方式对*方失信信息在金融机构之间共享乃至向社会公示。*方自愿接受*方等金融机构联合采取调减或停止授信、停止开立新的结算账户、停办法定代表人新的信用卡等联合失信惩戒维权措施。

第十条 保密条款

10.1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获知的对方的有关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且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但是因以下情况所进行的披露除外:

(1)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信息披露义务的;

(2)向在正常业务中所委托的审计师、评估师、律师等工作人员进行的必要披露,但前提是该等人员必须对其在进行前述工作中所获知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3)该等资料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法律法规的要求;

(4)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或者根据任何诉前披露程序或类似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所进行的与本协议有关的披露;

(5)根据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的要求,向金融监管机构及其他政府机构进行的披露;

(6)因处置债权等资产向受让方或潜在受让方进行的披露;

(7)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0.2 双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略) 、雇员、代理人或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0.3 *方同意*方及所控股机构在集团内部可共享本协议项下合作项目相关信息,不视为*方不当使用*方信息,也不视为*方违反保密义务,*方无需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0.4 本条的约定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保密期限为自知悉保密信息之日起至该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之日止。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或者违反在本协议中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违约方还应向相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11.2 *方的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在*方没有任何违约情形的前提下,如果*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导致*方对部分或全部标的债权不能行使主要权利的,*方应赔偿*方的实际损失,但最高赔偿限额为该债权对应的转让价款 %。

11.3 *方的违约责任

11.3.1 *方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应付款项,*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1)没收*方已缴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对于逾期款项,每逾期一日,要求*方就应付未付价款按每日万分 之*向*方支付违约金。

(3)要求*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方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全部转让价款等应付款项实际支付之日)。

(4)*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从本协议约定最晚付款日次日起计至再处置之日,再处置之日是指 之日)(注:再处置之日一般为签订处置协议、收回处置价款之日、债权交割之日,分公司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适用)。若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方损失的,*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方再行处置标的债权,*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方未能就标的债权完成再次转让(以*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方将不得要求*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方同意在*方再次处置标的债权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方应付未付款项,*方有权自行从*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方无息退回*方;抵扣后仍存在*方应付未付款项的,*方有权继续向*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方所作陈述、保证与承诺等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或存在违反保密、通知、陈述、保证与承诺等本协议项下付款义务外的其他任一义务的,均视为该方违约,*方有权选择单独或同时行使下列一项或多项权利:

(1)没收*方已缴纳的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

(2)*方有权要求*方按照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支付违约金。

(3)要求*方继续履行本协议,继续支付转让价款,并有权宣布*方未付转让价款及其他款项的付款期限全部提前到期,要求*方立即支付剩余全部转让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按本条约定标准主张违约金。

(4)*方有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前述情形之日起三年内向*方发出解除本协议通知,单方解除本协议,扣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并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若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委托人损失的,*方仍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方再行处置标的债权的,*方除应当承担第一次处置中**双方应当支付的中介机构佣金、评估费、律师费等处置费用外,还应当补足再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协议确定的转让价款的差额。在*方未能就标的债权完成再次转让(以*方收到再次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为准)前,*方将不得要求*方退回已支付的款项。*方同意在*方再次处置标的债权后,就佣金等处置费用、违约金、差额补足赔偿款或赔偿款等各类*方应付未付款项,*方有权自行从*方已交纳的款项中抵扣,*方不得要求返还。如抵扣后存在剩余的,*方无息退回*方;抵扣后仍存在*方应付未付款项的,*方有权继续向*方追索差额部分。

为避免歧义,*方要求解除本协议或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有权同时要求*方按照本条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没收投标/竞价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如*方行使前述权利之后仍不足以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仍有权要求*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3.4 无论*方是否就*方已发生的违约情形作出选择及作出何种选择,均不意味着*方放弃上述各种权利的选择权,*方有权在*方再次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任一违约情形或者*方违约情形超过 种时,重新进行选择,均不视为其对任何权利的放弃或豁免。

11.4 因*方违约致使*方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实现合法权益的,*方应承担*方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送达费、执行费、拍卖费、鉴定费、评估费、资产处置费、催收费用、保管费、通讯费、差旅费、过户费、税费及其他政府性收费等。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本协议所称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对双方具有监管职责的政府机构作出对本协议有约束力的强制性规定或指令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

12.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12.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

12.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十三条 争议解决和法律适用

13.1 争议解决方式

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的争议,双方一致同意采取如下第13.1.1种争议解决方式:

13.1.1 向*方住所地有管辖 (略) 提起诉讼。

13.1.2 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3.2 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有效性、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基于本协议之签署目的,专门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除外)。

第十四条 通知与送达

14.1 本协议双方确认其有效的送达地址为:

* 方: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地 址: (略) 高升桥东路1号

邮 编:*

电 话:028-*

传 真:

联 系 人:冯驰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wamcc.com

* 方: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双方的任何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书面通知均应加盖通知方公章。以专人送达、快递、挂号信件、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递送,并且如果本协议另有要求,每一份通知均应抄送给其他各相关方。本协议约定的双方联系方式亦适用于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的送达,包括公证、仲裁、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上述地址同为公证、 (略) 涉诉程序中(包括诉前财产保全、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各类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

14.2 *方向*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向*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

*方向*方发出各类通知、协议等文件,或者因为涉及公证、仲裁、诉讼而由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向*方进行送达时,可以选择邮寄送达、直接送达方式,或者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送达中的任一种送达方式。

14.3 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时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方的送达地址变更的,可通过在*方的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的方式通知*方。*方需要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将变更后的送达地址以纸质的方式,直接送交*方或者以EMS特快专递方式送交*方。自*方收到或签收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之日起,送达地址按照新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定。

14.4 一方由于以下原因,导致有关通知、文件及法律文书未能被其实际接收的,仍视同协议其他方及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已经对其送达:

(1)一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

(2)一方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上述第14.3条的程序通知协议其他方或者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

(3)一方或其指定的接收人拒绝签收;

(4)其他不属于协议其他方的原因。

本条所列上述情形,按照以下方式确定送达之日:

(1)通过EMS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的,以中国邮政官网查询单号显示的签收/拒收/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通过电子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之日为送达之日。

14.5 纠纷进入公证、仲裁、诉讼程序后,如一方应诉并直接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确认的地址与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不一致的,以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提交的确认送达地址为准,但该方应于当日按照上述第14.3条的约定履行变更后的送达地址通知义务。

一方未按前述方式履行公证、仲裁、诉讼程序中的送达地址变更的通知义务,该方所确认的原送达地址仍视为有效送达地址。协议其他方按照本协议确认的送达地址及方式送达,或者按照该方向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法院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均视为有效送达。送达之日按照上述第14.4条确定。

第十五条 附则

15.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

15.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3 本协议双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5.4 本协议各个条款之间效力独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政府指令或司法实践的任何变化,导致本协议任何条款无效或者失去强制执行性的,本协议任何其他条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强制执行性不受影响。

15.5 本协议中所有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被解释为本协议之组成部分,或构成对其所指示之条款的限制。

15.6 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15.7 *方就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向*方进行了提示,*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字体加粗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15.8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并加盖公章(当事人为自然人的,自当事人签字并加按指模)之日起生效。

15.9 本协议一式 份,*方持 份,*方持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双方另行约定的条款

(以下无正文)

特别提示:(在签署协议时,分公司可要求相对方作出如下承诺)

“*方声明本协议为经**双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方完全一致,已完全知悉并理解该等条款。*方已阅读并完全接受本协议之条款,并愿意承担风险和义务、责任。”

“□□声明本协议为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已由*方进行相应的解释和说明,并特别提请*方注意本协议权利义务的限制或增加责任的条款。*方确认对本协议条款的理解与*方完全一致,已□□□□□□□该等条款。*方□□□并□□□□本协议之条款,并□□□□□□□□□□□□。”

【本页为《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在签署本协议时,各当事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均已阅悉且无异议,并对本协议约定的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人名章):


债权转让协议

附件清单

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附件四: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

附件五: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附件六:债权转让确认函

附件七: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附件一:标的债权明细表

单位:元

序号

贷款合同编号

借款人名称

担保人名称

本金余额(原币种)

本金余额(人民币)

利息(含罚息、复利)

(人民币)

实现债权费用(人民币)

其他款项(人民币)

本息合计

(人民币)

备 注

1

2016年恒银南借字第*号

南充莱茵威尔 (略)

(略) 万事 (略) 、四川思 (略) 、唐作银、陈春兰

*.26

*.26

25,190,971.37

25,190,971.37

累计

*.26

*.26

25,190,971.37

25,190,971.37


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

资产文

件类别

序号

资产文件名称

有无

份数

原件

复印件

备注

借款人、担保人主体资格材料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其他

借款合同及协议类文 件

1

借款合同

2

借据

3

垫款凭证

4

其他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文件(不含重组文件)

担保文件

1

保证合同

2

抵押合同

3

抵押物权属证书

4

抵押权利凭证

5

质押合同

6

质物(权利)权属证书

7

质押登记凭证

8

其他担保文件

催收文件

1

逾期贷款/债务催收通知书回执

2

其他催收文件

债权债务重组文件

1

分期还款协议

2

债务减让(折扣变现)协议

3

以物(股权)抵债协议(含债权转股权协议)

4

抵债资产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

5

其他重组类文件

诉讼、仲裁、执行及破产类文件

1

起诉状/仲裁申请书/支付令申请书

2

立案通知书

3

答辩状

4

上诉状/再审申请书

5

财产保全申请书

6

财产保全裁定

7

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8

执行申请书

9

执行中查封、冻结、扣押裁定书

10

中止、终结执行裁定

11

债权凭证

12

破产申请书

13

破产宣告裁定

14

破产债权申报书

15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破产清算工作报告

16

其他

债权转让类文件

1

债权转让协议

2

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

其他文件

注:

1、同一名称项下存在多份资产文件且部分为复印件的,应在备注中单独说明复印件的名称和数量。

2、*方于基准日实际持有的超出本清单范围的材料(如有),可在交割日一并交付给*方,但该等交付不构成*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本附件系**双方对交割清单的样板文本,双方签字盖章行为,仅代表对交割清单样板格式的认可,并非对交割内容的确定和认可。

*方已仔细阅读了本清单上所载的所有文件,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本清单上所有文件的内容,并已知悉标的债权及担保情况及瑕疵,已完全了解并知悉标的债权可能不能清偿或不能完全清偿的瑕疵,*方自行承担相应风险,并自愿放弃因标的债权、担保物、抵债财产瑕疵向*方提起诉讼/仲裁或要求*方回购该等标的债权或要求*方承担赔偿责任的权利,特此确认。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经办人(签字):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

序号

协议名称

中介机构名称

协议编号或主要内容

备注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经办人(签字):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回收及费用结算明细表

序号

回收及相关费用

证明材料

1

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现金回收

2

基准日后对本次交割的标的债权进行处置实现的非现金资产回收

3

发生的处置费用

4

应收取的过渡期服务报酬

5

其他


附件五: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收据

致: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根据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与 (*方名称) 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 (*方名称)对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于 年 月 日(交割日)向其移交的编号 自 至 的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及服务协议进行了核对, (*方名称)特此确认已收到该协议附件二《标的债权证明文件清单》、附件三《服务协议清单》项下的全部文件;本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即无条件地证明*方在该《债权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债权证明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债权转让确认函

致: (“受让方”)

根据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转让方”) 与 (“受让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号《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与 公司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方”已经将其于下述标的债权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 年 月 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提请分公司注意,该日为标的债权的交割日)“转让方”特此确认该等标的债权已向“受让方”转让的事实。

序号

借款人名 称

借款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担保人名 称

担保合同编号(或合同签订时间)

贷款行

未偿本金余额(人民币、元)

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七:协议条款说明记录单

*方对协议的主要条款,特别是免除或限制*方责任的黑体部分向*方进行了提示,提请*方予以关注,*方已认真阅读了债权转让协议的全部条款,对包括黑体条款在内的协议全部内容有如下问题需要*方进行解释说明:

1、

2、

3、

*方应*方要求,对以上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方确认已知悉并全面理解协议条款尤其是黑体部分的确切含义并予以接受。

*方(盖章):中国长城 (略) 分公司

经办人(签字):

*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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