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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阳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的通知
昆政发〔2024〕24号
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平阳县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订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阳镇人民政府
**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昆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日印发 |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根据《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 (略) 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略) 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建立昆阳镇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 (略) 场,竞争优先。以 (略) 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略) 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 (略) 场壁垒、价格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略) 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镇经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审査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我镇各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审查方式。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并报经我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出台。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3.审查标准。严格对照《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具体标准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各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 (略) 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明确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先由起草人和科室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不部署、不安排、不审查、不清理的现象出现,落实责任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深化“放管服”改。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略) 场经济领域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 (略) 场行为的干预,推进建立 (略) 场竞争环境。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 | 是□ 否□ | 备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只需填写“政策措施名称”、“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起草机构”这三栏并在“起草机构负责人意见”栏填写日期并单位盖章即可。 | ||||||
涉及行 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招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方式、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 (略) 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适用例外规定(违反相关标准时填)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初审 结论 | 起草机构负责人签字 | 意见 | 经审查,是□ 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可附相关报告) | |||||
复核 结论 | 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 意见 | 经审查,是□ 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可附相关报告) | |||||
起草机构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公章: | |||||||
昆政发〔2024〕24号
镇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平阳县乡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研究,特制订本制度,请认真贯彻执行。
昆阳镇人民政府
**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昆阳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日印发 |
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根据《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以及《 (略) 公平竞争审查办法》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要求,为规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 (略) 场主体公平竞争,现就建立昆阳镇公平竞争审查内部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基本原则
(一) (略) 场,竞争优先。以 (略) 场公平竞争为重点,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树立竞争意识,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略) 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二)立足全局,着眼长远。摒弃影响公平竞争的观念和做法, (略) 场壁垒、价格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略) 场创新动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三)科学实施,统筹推进。从我镇经济工作实际出发统筹考虑国家利益、区域发展、体制改革等多种需要,分阶段、分步骤稳妥推进,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我镇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四)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坚持自我审查与专门机构指导监督相结合,通过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第三方评估等多种方式,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加大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审査内容和工作流程
(一)审查内容
1.审查对象。我镇各 (略) 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略) 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 (略) 场竞争。
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
2.审查方式。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遵循审查基本流程(详见附件1),公开征求意见或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详见附件2)并报经我镇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以出台。
书面审查结论由各起草科室存档;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科室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和定期评估。
3.审查标准。严格对照《 (略) 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的具体标准进行审查。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各科室对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认为虽然具有一定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属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涉及国防建设,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形,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即为实现相关目标必须实施此项政策措施;
(二)不会严重 (略) 场竞争;
(三)明确实施期限。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二)工作流程
按照“谁起草、谁制定、谁审查”的原则,在政策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严格按照审查程序,明确责任科室和负责人,先由起草人和科室负责人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杜绝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各科室在书面审查结论中说明政策措施是否适用例外规定。认为适用例外规定的,应当对符合适用例外规定的情形和条件进行详细说明。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科室要高度重视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坚决杜绝不部署、不安排、不审查、不清理的现象出现,落实责任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全面落实。
(二)深化“放管服”改。持续简政放权,坚持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略) 场经济领域妨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堵点”“痛点”和“盲点”,加大放权力度, (略) 场行为的干预,推进建立 (略) 场竞争环境。
(三)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科室要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对象和标准,结合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梳理现行有关政策措施,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按程序予以废除或者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在审查清理过程中,要充分调查政策措施制定的背景、目的、内容,区分不同情况,逐一审查,有序清理和废 (略) 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附件2:
公平竞争审查表
年 月 日
政策措 施名称 | ||||||||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 | 是□ 否□ | 备注: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只需填写“政策措施名称”、“ (略) 场主体经济活动”、“起草机构”这三栏并在“起草机构负责人意见”栏填写日期并单位盖章即可。 | ||||||
涉及行 业领域 | ||||||||
性质 | □行政法规草案 □地方性法规草案 □规章 □规范性文件 □招投标文件 □政府采购文件 □其他政策措施 | |||||||
起草 机构 | 名 称 | |||||||
联系人 | 电话 | |||||||
征求 意见 情况 | 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
具体情况(时间、方式、对象、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 ||||||||
专家咨询意见(可选) | (可附专家意见书) | |||||||
竞争影响评估 | ||||||||
一、 (略) 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 是/否 | |||||||
1.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
4.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 ||||||||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 是/否 | |||||||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补贴政策 |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 (略) 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 ||||||||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 ||||||||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 ||||||||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 ||||||||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 是/否 | |||||||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 ||||||||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 ||||||||
3.违法违规减免或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 ||||||||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 ||||||||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 ||||||||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 ||||||||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 ||||||||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 ||||||||
4.违 (略) 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的价格水平 | ||||||||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 是/否 | |||||||
1.没有法律法 (略) 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 ||||||||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
适用例外规定(违反相关标准时填) | 是 □ 否 □ | |||||||
选择“是”时详细说明理由 | ||||||||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
初审 结论 | 起草机构负责人签字 | 意见 | 经审查,是□ 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可附相关报告) | |||||
复核 结论 | 复核单位负责人签字 | 意见 | 经审查,是□ 否□存在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可附相关报告) | |||||
起草机构分管领导意见 | 签字: 公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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