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市中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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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市中区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公告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中环委〔2024〕1号)要求,按照《 (略) 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开。
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三、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负责指导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开展资源化利用,负责全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农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对农田残膜、化肥包装物等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七、负责监管和指导屠宰企业(点)的环境环护工作,严防环境污染。


八、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牵头组织实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或者搬迁工作,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


十、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中环委〔2024〕1号)要求,按照《 (略) 中区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以及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结合工作实际,我局全面梳理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具体牵头事项,现予以公开。
一、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二、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指导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三、负责动物防疫以及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等工作。


四、负责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


五、负责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指导农业清洁生产,推进农药、化肥合理使用,负责指导开展秸秆禁烧工作,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秸秆开展资源化利用,负责全区农药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履行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义务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编制农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方案并组织对农田残膜、化肥包装物等固体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六、负责指导农业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鼓励和引导有关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农业固体废物,加强监督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七、负责监管和指导屠宰企业(点)的环境环护工作,严防环境污染。


八、负责指导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牵头组织实施禁养区规模养殖场(小区)关闭或者搬迁工作,负责指导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和规模养殖。


十、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农业机械报废更新工作,加快淘汰老旧农业机械。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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