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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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长沙经开区管委会零星维修服务单位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建筑物建成已有多年,各类建筑、构造物的零星维修逐渐增多。为保障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同时规范零星维修相关事宜,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一家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零星维修施工单位。

项目服务范围包括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水电、零星改造等维修维护,具体项目以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为准。

二、相关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项目维修服务人员要求

(一)组织架构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配备应符合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维修服务项目部,配备固定的人员,服从采购人管理,并设置以下人员:

1.项目经理1人,负责管理维修人员及与采购人沟通协调;

2.维修人员的能力须满足采购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管道工、水电工、电焊工、泥工、架子工、木工,油漆工及普工等,按采购人要求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维修人员常驻维修服务部,7*24小时服务制。对重大紧急维修项目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维修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4.备件服务:遇到重大维修,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备件。

(二)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

(1)全面、专职负责本项目的零星维修服务等,在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维修服务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

(2)负责配合*方定期对维修区域巡检查勘;

(3)及时接收采购人提报的故障并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确认、维修故障,对作业过程中的问题、困难进行收集整理。

(4)负责年度维修台帐统计。

(5)对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规划施工计划、安排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施工进度。

(6)根据采购人需求及时响应采购人的维修需求。

(7)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实施期间指定联系人,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维修人员

(1) (略) 内零星维修服务项目的维修及现场作业施工。

(2)维修人员根据作业内容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如: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等。

(3)维修人员与中标人的劳务关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质量和验收执行的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六、项目实施要求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施工期间,不能影响办公区域的上班秩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赔偿等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3施工完毕后,投标人须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

2.4施工中中标人不得擅自对已确定的方案、做法变更。因中标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直接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中标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方案、做法等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采购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中标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质量保证

3.1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3.2施工期间,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负责人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三、关于工器具、材料、备件及耗材要求

(一)工器具

1、中标人应配备满足生产的全部工器具,所有设备、工器具、通讯工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等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者,禁止参与生产维修。

2、中标人应对所有参与该项目的维修人员配备必要的常用工器具。

3、原则上不得借用采购人的工器具。

(二)材料及备件

1、维修过程中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2、中标人在项目维修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材料一览表,一览表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生产厂家,一览表由采购人进行审核。

3、对于维修换下的废旧备件和材料,在维修结束后,中标人应及时派人回收到采购人规定的位置,使用和报废,双方都应建立台账。

4、在维修的过程中针对同类产品及备品统一规格型号,把非标准件逐步更换为标准件。

5、项目维修时所使用的材料、配件等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如有)。

6、项目维修时所用主要材料、配件的型号、技术规格均需得到采购人认可,如因产品更新淘汰无法购买到与原件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而需使用更新换代的替代品时,应报采购人同意并提交样品。中标人所供产品必须是经质量检测,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和“3C”认证,其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消防及安全规范,其规格及技术参数的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7、所使用的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且施工完毕后,由采购人确认所验证的材料切实使用在相关设备的维修中。

8、凡是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程序经采购人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中标人须负责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凡经采购人监督检查发现备件、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更换。

10、项目维修时所消耗的水电,由采购人承担;项目维修时所使用的易耗品,由中标人承担。

四、作业流程与服务质量

1、采购人向中标人下达作业通知,中标人应当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且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中标人共同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

2、中标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施工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施工服务,服从采购人的技术指导。

3、保修要求:质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执行,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1定点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合同一签3年。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达到服务期限,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1.2履行合同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五、服务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六、验收标准

(1)项目严格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七、其他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

1.1定点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合同一签3年。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达到服务期限,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1.2履行合同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项目验收

(1)项目严格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采购人拥有“长沙 (略) 内零星维修项目”的定义权,采购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中标人下达作业通知,定点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不 (略) 所有维修、维护、改造项目均委托中标人实施,中标人不得对此有异议。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一、功能及要求: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建筑物建成已有多年,各类建筑、构造物的零星维修逐渐增多。为保障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建筑物的正常运行,同时规范零星维修相关事宜,通过招标采购程序确定一家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零星维修施工单位。

项目服务范围包括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 (略) 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水电、零星改造等维修维护,具体项目以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为准。

二、相关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三、技术规格

一、项目维修服务人员要求

(一)组织架构

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及配备应符合要求,中标人应根据本项目的具体情况,成立相应的维修服务项目部,配备固定的人员,服从采购人管理,并设置以下人员:

1.项目经理1人,负责管理维修人员及与采购人沟通协调;

2.维修人员的能力须满足采购人要求,包含但不限于管道工、水电工、电焊工、泥工、架子工、木工,油漆工及普工等,按采购人要求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3.维修人员常驻维修服务部,7*24小时服务制。对重大紧急维修项目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维修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

4.备件服务:遇到重大维修,提供施工所需的相关备件。

(二)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

(1)全面、专职负责本项目的零星维修服务等,在施工工艺、施工组织、维修服务管理方面有丰富经验。

(2)负责配合*方定期对维修区域巡检查勘;

(3)及时接收采购人提报的故障并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确认、维修故障,对作业过程中的问题、困难进行收集整理。

(4)负责年度维修台帐统计。

(5)对作业人员进行系统的管理,规划施工计划、安排施工作业人员、管理施工进度。

(6)根据采购人需求及时响应采购人的维修需求。

(7)项目经理为本项目实施期间指定联系人,不得随意更换,如需更换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2.维修人员

(1) (略) 内零星维修服务项目的维修及现场作业施工。

(2)维修人员根据作业内容应具有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证书,如:电工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电工证等。

(3)维修人员与中标人的劳务关系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工程质量和验收执行的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六、项目实施要求

1、建筑材料运输、保管及保险

1.1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中标人负责建筑材料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施工要求

2.1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2.2施工期间,不能影响办公区域的上班秩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赔偿等后果,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2.3施工完毕后,投标人须修整和恢复施工场所周围的原貌。

2.4施工中中标人不得擅自对已确定的方案、做法变更。因中标人擅自变更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采购人的直接损失,由中标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5中标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方案、做法等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采购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中标人承担由此发 生的费用,并赔偿采购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质量保证

3.1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方可准予验收。

3.2施工期间,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或采购人指定负责人监督管理,遵守有关规定。

三、关于工器具、材料、备件及耗材要求

(一)工器具

1、中标人应配备满足生产的全部工器具,所有设备、工器具、通讯工具、劳保用品、安全防护用具等由投标人自行解决。未按规定佩戴劳保用品者,禁止参与生产维修。

2、中标人应对所有参与该项目的维修人员配备必要的常用工器具。

3、原则上不得借用采购人的工器具。

(二)材料及备件

1、维修过程中所有材料均由中标人提供。

2、中标人在项目维修前应向采购人提交材料一览表,一览表包括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标准、生产厂家,一览表由采购人进行审核。

3、对于维修换下的废旧备件和材料,在维修结束后,中标人应及时派人回收到采购人规定的位置,使用和报废,双方都应建立台账。

4、在维修的过程中针对同类产品及备品统一规格型号,把非标准件逐步更换为标准件。

5、项目维修时所使用的材料、配件等需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如有)。

6、项目维修时所用主要材料、配件的型号、技术规格均需得到采购人认可,如因产品更新淘汰无法购买到与原件同规格型号的产品而需使用更新换代的替代品时,应报采购人同意并提交样品。中标人所供产品必须是经质量检测,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认证”和“3C”认证,其性能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符合国家现行环保、消防及安全规范,其规格及技术参数的偏差并不影响产品的运行性能。

7、所使用的材料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并且施工完毕后,由采购人确认所验证的材料切实使用在相关设备的维修中。

8、凡是不符合要求或未按程序经采购人对应专业技术人员确认的,中标人须负责无条件返工、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9、凡经采购人监督检查发现备件、材料使用不符合要求的,中标人应及时更换。

10、项目维修时所消耗的水电,由采购人承担;项目维修时所使用的易耗品,由中标人承担。

四、作业流程与服务质量

1、采购人向中标人下达作业通知,中标人应当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提供施工组织方案且按照采购人要求组织实施,服务项目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中标人共同验收,并核定服务项目的实际工作量。

2、中标人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国家现行施工管理规定和其它技术规范、以及采购人下达的作业通知要求进行维修和改造施工服务,服从采购人的技术指导。

3、保修要求:质保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80号)执行,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1.1定点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合同一签3年。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达到服务期限,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1.2履行合同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五、服务标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

其他现行相关的施工、验收、质量评定等的规范和标准。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六、验收标准

(1)项目严格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七、其他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

1.1定点服务期限:三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个月),合同一签3年。采购金额达到预算金额或达到服务期限,采购合同自动终止。

1.2履行合同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2、项目验收

(1)项目严格按照《关 (略) 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3.采购人拥有“长沙 (略) 内零星维修项目”的定义权,采购人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中标人下达作业通知,定点服务期限内,采购人不 (略) 所有维修、维护、改造项目均委托中标人实施,中标人不得对此有异议。具体详见采购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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