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11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11号
投诉人: (略) 南岗区增易商贸行
地 址: (略) 香 (略) 074号
被投诉人1:中科 (略)
地 址: (略) 天 (略) 413号运成大厦12楼
被投诉人2: (略) 香坊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地 址: (略) 香坊区乐园街1-4号
相关供应商1:黑龙江乐佳 (略)
地 址: (略) 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33-6号*品新境2单元17层2号(住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园林绿化管护中心既有彩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KGS[GK]*)包号:第二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略) 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环节为由, (略) 质疑,该行为违法。
投诉事项2:黑龙江乐佳 (略) 不具备苗木生产相关资质,不符合制造商要求,黑龙江乐佳 (略) 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资质要求中“1)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2)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投诉人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5号)三、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投诉人中科 (略) 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2驳回。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投诉人: (略) 南岗区增易商贸行
地 址: (略) 香 (略) 074号
被投诉人1:中科 (略)
地 址: (略) 天 (略) 413号运成大厦12楼
被投诉人2: (略) 香坊区园林绿化管护中心
地 址: (略) 香坊区乐园街1-4号
相关供应商1:黑龙江乐佳 (略)
地 址: (略) 南岗区哈尔滨大街633-6号*品新境2单元17层2号(住宅)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园林绿化管护中心既有彩化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KGS[GK]*)包号:第二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 (略) 未通过资格性审查环节为由, (略) 质疑,该行为违法。
投诉事项2:黑龙江乐佳 (略) 不具备苗木生产相关资质,不符合制造商要求,黑龙江乐佳 (略) 属于无效投标。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1、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资质要求中“1)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2)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要求,投诉人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5号)三、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投诉人中科 (略) 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2驳回。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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