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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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哈香财采投处〔2024〕12号

投诉人: (略) 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 址:黑龙 (略) 平 (略) 6号2单元2130室

被投诉人1:中科 (略)

地 址:黑龙 (略) 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3号4楼

被投诉人2: (略) 香坊区尚志公园服务中心

地 址:香坊区香武胡同3号

相关供应商1: (略) 松北区乐业大鸿林苗圃

地 址:松北区乐业镇苇子村贾家屯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采购项目名称:*香科技博览园既有彩化采购花苗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KGS[GK]*)包号:第一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 (略) 松北区乐业大鸿林苗圃)提供投标文件参数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资质要求中“1)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的要求,投诉人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5号)三、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投诉人中科 (略) 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投诉人: (略) 平房区特普科技工作室(个体工商户)

地 址:黑龙 (略) 平 (略) 6号2单元2130室

被投诉人1:中科 (略)

地 址:黑龙 (略) 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3号4楼

被投诉人2: (略) 香坊区尚志公园服务中心

地 址:香坊区香武胡同3号

相关供应商1: (略) 松北区乐业大鸿林苗圃

地 址:松北区乐业镇苇子村贾家屯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关于采购项目名称:*香科技博览园既有彩化采购花苗项目(采购项目编号:[*]ZKGS[GK]*)包号:第一包的投诉事宜,本机关已依法受理。主要投诉事项如下: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 (略) 松北区乐业大鸿林苗圃)提供投标文件参数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不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

二、投诉事项调查核实情况

本机关对投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要求被投诉人对投诉事项提供了书面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关于投诉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经查证,投诉人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其他资质要求中“1)投标人需具备有效期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的要求,投诉人不具备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条件,本项目的成交结果没有损害投诉人的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优化政府采购程序的通知》(〔黑财规〕5号)三、询问、质疑和投诉阶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函不予受理的规定,被投诉人中科 (略) 不予受理质疑符合相关规定,上述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据此,驳回投诉。

三、处理决定

经研究,本机关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人关于本项目的投诉事项1驳回。投诉内容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一)项“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情形,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香坊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 (略) (略) 提起行政诉讼。

(略) 香坊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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