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过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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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都江堰市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补助和奖励标准、过渡费发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根据工作安排,已完成《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涉及相关配套标准拟定,现对相关标准进行公示。本次公示期为**日至**日,若对标准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映(联系人:江鸿,联系地址: (略) 彩虹大道南段76号,联系电话:028-*)。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拆迁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住房重置补偿标准最高档+2800元/平方米。

二、征收拆迁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二类住房安置对象搬运误工补助费标准:1000元/人;

一类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的奖励标准:30000元/人;

二类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的奖励标准:6000元/人。

三、过渡费发放标准

一、二类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在建房安置并自行过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购房券安置、现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不发放过渡费。过渡期一年以内过渡费发放标准:160 元/人/月;过渡期超过一年后过渡费发放标准:320 元/人/月。

四、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一类住房安置对象是指封户调查登记通知之日止,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拥有合法农村村民住宅,且享有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利的经济组织成员;二类住房安置对象是指封户调查登记通知之日止一类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和子女,其户 (略) 范围内,它处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安居房、土地整理和征地拆迁安置房补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的住房安置对象。具体以正式公布实施的《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根据工作安排,已完成《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涉及相关配套标准拟定,现对相关标准进行公示。本次公示期为**日至**日,若对标准有意见或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映(联系人:江鸿,联系地址: (略) 彩虹大道南段76号,联系电话:028-*)。具体标准如下:

一、征收拆迁住房货币安置标准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住房重置补偿标准最高档+2800元/平方米。

二、征收拆迁补助和奖励标准

一、二类住房安置对象搬运误工补助费标准:1000元/人;

一类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的奖励标准:30000元/人;

二类住房安置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青苗和其他地上附着物的拆迁的奖励标准:6000元/人。

三、过渡费发放标准

一、二类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在建房安置并自行过渡的,按以下标准发放过渡费,选择购房券安置、现房安置、货币安置的住房安置对象不发放过渡费。过渡期一年以内过渡费发放标准:160 元/人/月;过渡期超过一年后过渡费发放标准:320 元/人/月。

四、相关情况说明

根据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一类住房安置对象是指封户调查登记通知之日止,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拥有合法农村村民住宅,且享有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权利的经济组织成员;二类住房安置对象是指封户调查登记通知之日止一类住房安置对象的配偶和子女,其户 (略) 范围内,它处无住房,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安居房、土地整理和征地拆迁安置房补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保障政策的,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代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的住房安置对象。具体以正式公布实施的《 (略)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规定为准。

特此公告。

(略) 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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