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穗云府收公〔202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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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告穗云府收公〔2024〕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略) 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125号),依法收回红线范围内(范围详见附图用地界址红线,案号:10CH*),用地面积为0.1113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作为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用地,如涉及原权属人,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公告附图.pdf

   (略) 白云区人民政府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关规定, (略) 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略) 人民政府批准(粤府土审(授)〔2024〕125号),依法收回红线范围内(范围详见附图用地界址红线,案号:10CH*),用地面积为0.1113公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拟作为白云二线(棠新路-机场路)用地,如涉及原权属人,对原权属人依法给予补偿。

  特此公告。


  附件:收回国有土地公告附图.pdf

   (略) 白云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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