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招标公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招标公告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东乡区行政审批局、资溪县行政审批局:

现将《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略) 场监管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为抚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经营主体动能, (略) 场监管局等十六厅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监注字〔202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帮扶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略) 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 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 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略) 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分型分类各项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 长型”和“发展型”,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分类工作在分型基础上,由市、 (略) 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 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类标准,各地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要求指导各县(区)局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依托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 。对处于初创阶段, 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 (略) 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略) 场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 (略) 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 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 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 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各县(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综合乡村振兴、区域经 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突出导向性,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 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 础。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 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略) 场退出机制。各县(区) 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 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要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五)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 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 (略) 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六)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各县 (区)局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 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各项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进度安排

(一)确定标准,全量分型。市局将在6月底之前制定符合抚州实际的分型标准, (略) 场监管局备案。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 (略) 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 (略) “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二)择优分类,及时推进。市局将认真指导各县(区)局,根据各县(区)自身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开动脑筋、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科学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既体现鲜明的地方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各地要尽快部署,加紧推进,在6月底前完成向社会公示,由市 (略) 市场监管局。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各地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 各地依托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 (略) 场监管总局。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统计分析、辅助决策需要,可以增加分型判定频次并及时汇总更新数据, (略) 市场监管局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 贯彻落实 (略) 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 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 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 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推进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协调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人才、社保、创业、培训、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略)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判定。税务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名单。人社部门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参保人数、技能比武大赛荣誉清单、获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名单等。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民宿、非遗个体工商户名单。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个体工商户名单。商务部门提供赣菜“百城千店”特色门店名单。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电商平台同类型带货排名名单。各级表彰部门提供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各类行业协会提供从 事特色行业且具有一定引领性个体工商户等名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地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优化各项服务措施。各县(区)局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 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区)局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 (略) 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 (略) 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五)加强督导考核,完善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督查、考核、 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要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各县(区)局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选树典型予以表扬推广。

(六)加强沟通交流、监测分析和问题研究。建立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充分发挥各县(区)个体工商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收集反馈基层情况。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吸纳就业、贷款融资等多维度分析。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研究分析。

(七)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各地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略) 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万亮 0794-*;

附件:1. (略)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2. (略)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

3.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附件1

(略)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 存续时间、经营规模、雇工人数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 和“发展型”,分别着眼于活下来、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三个目标,分阶段实施针对性帮扶。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 保障等数据构建,分型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在满足全国分型基础标准基础上, (略) 场监管部门扩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归集更多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增加分型数据维度,提高划 型精准性,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 (略) 场监管部门确定分型标准后于2024年 (略) 场监管总局备案。

三、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划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 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 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

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

上、120万元(含)以下;

(2)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

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120万元以上;

(2)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

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

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5)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

权人的发明或外观设计专利。

四、划型周期

首次划型判定以截止**日的在册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信息作为底册数据,剔除不符合前述基础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税务部门纳税申报 数据、人社部门社保登记信息、知识产权部门商标、专利权人信 息等进行部门间数据匹配,每年7月份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 划型判定,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 为“不符合分型条件”。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 体工商户名录”。其他时间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 依据划型标准进行实时更新。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 纳入数据库;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五、分型判定

(一)判定方式:划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分型结果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 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 (略) 个体工 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

(三)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 (略) “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 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 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 号)中关于处理企业 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六、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 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各地相关部门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略) 场监管部门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附件 2

(略)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分类认定和重点培育帮扶。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公示后 (略) 局、省局抽查复核,最 (略) 场监管总局。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 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初审。

2.部门推荐:充分发挥各县(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役军人创业者、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略) 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县(区)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标准: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分类具体标准,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发展导向,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探索培育具有地区特色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 (略)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 、在“小个专” 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如:广昌白莲、崇仁麻鸡、资溪面包、资溪白茶、宜黄竹笋、南丰水粉、金溪蜜梨、南丰蜜桔、南城校具等。

②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如:抚州采茶戏、宜黄县戏、广昌孟戏、宜黄禾杠舞、乐安傩舞、南丰跳傩、黎川舞白狮等。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

④其他经属地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 过的“知名”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B.“特” 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本县(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广昌通芯白莲、广昌粉干、广昌莲芯、广昌荷叶茶、东乡脆皮芋头、金溪蜜梨、浒湾油面、毛峰茶叶、资溪面包、资溪白茶、手剥笋、竹荪菇、金竹黑笋干、金竹高山野毛、临川菜梗、临川牛杂、临川煮粉、黎川灌芯糖、黎川陶瓷、五元原蜜、咪咕豆腐、洪门鱼干、洪门脆碗、啊薏米粉等。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如:资溪白茶、南城校具、宜黄竹笋、崇仁麻鸡、广昌白莲、金溪蜜梨、南丰蜜桔、黎川灌芯糖、临川茶梗等。

③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如:文昌里手工竹编、文昌阁木雕、吹糖人、藕丝糖 等。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 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如:抚州“和味楼”、俏临川、面包故事、悦畅阁等。

⑤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⑦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 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等级民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 (略) 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 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⑤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 纳就业 10 人以上) 的;

⑥获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

⑦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

⑧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

⑨其他经民宗 、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 、文化品牌等 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 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⑩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 经营状况良好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县( 区)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 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 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 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 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 县级以上党委、 (略) 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四、入库机制

1.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 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 (略) 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确认、推荐、 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 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同一 (略) 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3.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培 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略) 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 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 (略) 场监管部门。 (略) 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 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成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 于每年 7 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 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 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 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 显增长的;

B.3 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 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 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 、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取得 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 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 、贷款 、荣誉等方面的 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 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 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 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 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 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 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 (略) 场等。

(略) 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建立各地“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 认知度。 (略) 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 金融产品匹配 、预授信等工作, (略) 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 推动解 决融资难题。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六、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电脑端和移动端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2.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尚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

3.必须属于“三型”中的“成长型”或“发展型”;但部门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不受“成长型”或“发展型” 限制,推荐时主管部门需要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单位。

4. (略) 份下、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选择一个进行申报;

5.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的一个分类进行申报。

(二)县、市逐级审核确认

市 、 (略) 场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 可通过电脑端打开 培育平台进行审核操作,分工如下:

1.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审核工作是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申 请材料给予通过、退回(个体工商户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驳回(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不可再进行申报)处理。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由 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 (略) 场监管部门网站对拟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及时处理。所有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 (略) 级市场监管部门。

2.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据抽查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 。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 (略) 级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 3

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 库, 并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 汇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结果。我省全面夯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数据, 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标签体系,遴选入库与动态管理机制, (略) 场监管总局数据库对接准备工作。

一、数据汇聚

归集个体工商户分型 (略) 场主体、 (略) 场监管数据,对接税务、社保、金融、商务、文旅、农业农村、司法、法院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形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

二、分型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基于“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实现, 按照分型规则,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中抽取个体工 商户基本数据和分型指标数据,通过技术手段交叉比对,对入库 个体工商户进行“三型”标注, (略)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

三、分类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为新建数据库, (略) 场监管总局建设的“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实现。建立畅通个体工商户自主 申报渠道,采取网上填报、现场申报等多种方式,收集个体工商 户申请。根据数据指标,由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审查后, (略) 场监管部门抽查复审, (略)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市级分类名录库由各县(区)个体工商户分类数据汇总形成。

四、数据汇总上报

市市场 (略) 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归集汇总上报数据。







各县(区)市场监管局、东乡区行政审批局、资溪县行政审批局:

现将《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略) 场监管局

**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

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持续为抚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经营主体动能, (略) 场监管局等十六厅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监注字〔2024〕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帮扶力度,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 (略) 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聚焦“走在 前、勇争先、善作为”目标要求,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 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更好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 (略) 经济社会发展提质增效,贯彻落实《中 (略)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作用,着眼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注重质量和效益,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分型分类各项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 长型”和“发展型”,实现数据归集基础上的自动分型判定。分类工作在分型基础上,由市、 (略) 场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 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分类标准,各地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市市场监管局按照上级要求指导各县(区)局建立完善个体工商户分类指标体系和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申报认定机制,逐步扩大参与面。依托全国统一的“个体工商户名录”,实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结果有效运用。

(二)推动构建涵盖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的政策体系。在现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内,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个体工商户采取差异化帮扶措施 。对处于初创阶段, 缺乏竞争力的“生存型”个体工商户, (略) 场准入服务、降低经营成本、 (略) 场环境、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激发创业创新活力。对处于稳定经营阶段,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侧重畅通招工渠道、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增强抵御风险、持续经营能力。对处于持续壮大阶段, (略) 场竞争力的“发展型”个体工商户, 侧重增强合规管理水平、支持引导转型升级为企业、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培育力度。在个体工商户分型帮扶基础上,支持和培育一批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带动同行业、同类型经营主体实现更好发展。对产品和服务质量好、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类个体工商户,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拓展便民服务,支持个体工商户积极参与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对依托本地独特产业和旅游资源, 开展旅游接待、传统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的“特色”类个体工商户,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对传承民间传统 技艺,执着坚守、长期经营的“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注重传承人培育,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对积极参与新技术、 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的“新兴”类个体工商户, 引导参加网上经营技能培训,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流量支 持、合规指导等服务措施。各县(区)局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综合乡村振兴、区域经 济发展、产业布局等要素,突出导向性,研究制定完善本地区“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鼓励各地制定量化指标体系,增强分类工作的可操作性。

(四)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 发挥数据对业务工作的支撑作用,持续夯实个体工商户数据基 础。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支持个体工商户提高诚信 经营水平和持续经营能力, (略) 场退出机制。各县(区) 局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优化年报服务、提升数据质量,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 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积极探索柔性执法,依法推进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要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个体工商户小规模、轻资产、灵活度高的优势,支持个体工商户逐步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参与共享生产和创新的能力,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

(五)突出党建引领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 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 (略) 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六)持续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各县 (区)局要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 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各项活动,持续宣传贯彻《条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按照《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托分型分类各项措施,加强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和困难。

三、进度安排

(一)确定标准,全量分型。市局将在6月底之前制定符合抚州实际的分型标准, (略) 场监管局备案。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 (略) 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 (略) “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

(二)择优分类,及时推进。市局将认真指导各县(区)局,根据各县(区)自身禀赋、产业特色和发展方向,开动脑筋、实事求是、不拘一格,科学制定本地“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既体现鲜明的地方特色,又具有可操作性,各地要尽快部署,加紧推进,在6月底前完成向社会公示,由市 (略) 市场监管局。当年8月中旬起,省市场监管局将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组织各地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 各地依托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申报、推荐、认定、公示等各项程序,持续做好评估确认,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 (略) 场监管总局。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根据统计分析、辅助决策需要,可以增加分型判定频次并及时汇总更新数据, (略) 市场监管局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 贯彻落实 (略) 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制 度设计,是激发个体工商户发展内生动力、提升总体发展质量的 重要途径,是统筹各方面资源、增强服务个体工商户各项政策措 施精准性、有效性的重要方式,是提振个体工商户发展信心、推动实现共同富裕的有效手段。各县(区)局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重要意义, 将其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深入推进落实。

(二)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局要充分发挥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作用,协调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并根据分型分类政策需求及时调整成员单位。协调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帮扶政策,围绕政务、法治、市场三大环境,在财税、金融、人才、社保、创业、培训、执法等方面给予支持,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沟通、密切配合、互相支持、形成合力。

(三)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协调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 (略) 《实施方案》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判定。税务部门结合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名单。人社部门提供社保缴纳记录、参保人数、技能比武大赛荣誉清单、获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名单等。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民宿、非遗个体工商户名单。农业农村部门提供农产品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个体工商户名单。商务部门提供赣菜“百城千店”特色门店名单。网信办、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相关电商平台同类型带货排名名单。各级表彰部门提供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各类行业协会提供从 事特色行业且具有一定引领性个体工商户等名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个体工商户分类工作中,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各地相关部门要研究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金融机构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优化各项服务措施。各县(区)局要加强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其桥梁纽带作用和密切联系个体工商户的优势,做好政策宣传普及、专项调 查调研、实施效果评估、推动党的建设等工作,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

(四)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各县(区)局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 (略) 委省政府、市场监管总局、 (略) 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索要财物。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五)加强督导考核,完善评估机制。综合运用督查、考核、 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项任务进行全程监督,定期调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对组织实施不力,未按要求落实工作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问题严重的进行问责。要认真听取个体工商户对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评估政策措施执行情况以及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对政策措施进行调整。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要落实责任科室和责任人,建立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自查机制,定期组织自查,确保本部门、本系统各项扶持政策措施发挥作用、见到成效。各县(区)局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要及时总结经验做法,选树典型予以表扬推广。

(六)加强沟通交流、监测分析和问题研究。建立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听取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和各相关方面意见建议,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推动问题有效解决。充分发挥各县(区)个体工商发展工作联系点作用,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收集反馈基层情况。完善个体工商户发展监测分析机制,针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开展生产经营、吸纳就业、贷款融资等多维度分析。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研究分析。

(七)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各县(区)相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宣传他们艰苦创业、诚信经营、党建引领、大胆创新等典型经验和突出事迹,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各地在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略) 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科。

市市场监管局联系人:万亮 0794-*;

附件:1. (略)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2. (略)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

3.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附件1

(略)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对开展经营活动的全量个体工商户,根据 存续时间、经营规模、雇工人数等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 和“发展型”,分别着眼于活下来、持续经营和发展壮大三个目标,分阶段实施针对性帮扶。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 保障等数据构建,分型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在满足全国分型基础标准基础上, (略) 场监管部门扩展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范围,归集更多个体工商户经营信息,增加分型数据维度,提高划 型精准性,使分型结果更加符合实际、精准科学。 (略) 场监管部门确定分型标准后于2024年 (略) 场监管总局备案。

三、判定标准

(一)基础标准

符合划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是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 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 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之一:

1.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等情形,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2. (略) 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3.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4.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二)分型标准

1.生存型:

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2.成长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但不符合“发

展型”标准的个体工商户: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60万元(含)以

上、120万元(含)以下;

(2)上一年度曾经实际缴纳过税款;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1-3名(含)员工(含经营

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3.发展型:

成立2年(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上一年度年报中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在120万元以上;

(2)税务部门认定的一般纳税人;

(3)上一年度有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

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记录;

(4)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商标

持有人的商标,并在经营中实际使用的商标;

(5)拥有1件(含)以上以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为专利

权人的发明或外观设计专利。

四、划型周期

首次划型判定以截止**日的在册个体工商户 注册登记信息作为底册数据,剔除不符合前述基础标准的个体工 商户,结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税务部门纳税申报 数据、人社部门社保登记信息、知识产权部门商标、专利权人信 息等进行部门间数据匹配,每年7月份年报结束后进行一次集中 划型判定,按照“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三个类型,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 为“不符合分型条件”。并将数据于8月中旬前汇总至全国“个 体工商户名录”。其他时间结合注册登记信息和日常监管工作, 依据划型标准进行实时更新。对新设立个体工商户,设立完成即 纳入数据库;对实施“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完成转型登记同时同步移除。

五、分型判定

(一)判定方式:划型采取系统自动判定方式,分型结果通 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二)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 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 (略) 个体工 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

(三)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 者 (略) “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 场监管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 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 号)中关于处理企业 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六、帮扶措施

对“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符合已有政策支持条件的,适用各相关部门已出台的各类扶持发展措施,包括政府采购优惠、行政收费减免、创业补贴、金融支持等。 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

各地相关部门结合经济发展特点、统筹各方面资源,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机制,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分型引导帮扶,指导个体工商户如实报送年报,优化年报服务、提高数据质量;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分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抽查比例和频次;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加大贷款支持力度,扩大贷款规模和覆盖面;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引导其转型升级为企业,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按政策给予相应奖励、补贴。 (略) 场监管部门会同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厅际联席会议相关部门,持续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

附件 2

(略)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分类认定和重点培育帮扶。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主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各县(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公示后 (略) 局、省局抽查复核,最 (略) 场监管总局。

二、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 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县(区)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完成分类初审。

2.部门推荐:充分发挥各县(区)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机制作用,对极具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退役军人创业者、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推荐, (略) 场监管部门进行审核认定。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县(区)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养本地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三、分类标准

1.基础标准:

基于个体工商户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在相关部门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分类入库: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个体工商户经营 (略)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具体标准:

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分类具体标准,充分体现本地区发展特点和发展导向,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探索培育具有地区特色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指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 (略) 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 、在“小个专” 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的;如:广昌白莲、崇仁麻鸡、资溪面包、资溪白茶、宜黄竹笋、南丰水粉、金溪蜜梨、南丰蜜桔、南城校具等。

②县级以上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县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如:抚州采茶戏、宜黄县戏、广昌孟戏、宜黄禾杠舞、乐安傩舞、南丰跳傩、黎川舞白狮等。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获得过“优秀共产党员”表彰的;

④其他经属地相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平台推荐,并经审核通 过的“知名”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B.“特” 即“特色”个体工商户,指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本县(区)范围内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广昌通芯白莲、广昌粉干、广昌莲芯、广昌荷叶茶、东乡脆皮芋头、金溪蜜梨、浒湾油面、毛峰茶叶、资溪面包、资溪白茶、手剥笋、竹荪菇、金竹黑笋干、金竹高山野毛、临川菜梗、临川牛杂、临川煮粉、黎川灌芯糖、黎川陶瓷、五元原蜜、咪咕豆腐、洪门鱼干、洪门脆碗、啊薏米粉等。

②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如:资溪白茶、南城校具、宜黄竹笋、崇仁麻鸡、广昌白莲、金溪蜜梨、南丰蜜桔、黎川灌芯糖、临川茶梗等。

③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如:文昌里手工竹编、文昌阁木雕、吹糖人、藕丝糖 等。

④其他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 荐,并经审核通过的“特色”类的;如:抚州“和味楼”、俏临川、面包故事、悦畅阁等。

⑤在从事行业中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

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当地特色经营项目的;

⑦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C.“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指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工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 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经相关部门认定的等级民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

②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曾获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人才荣誉, (略) 级及以上技能人才培养项目,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

④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 认证(国际标准协会行业认证);

⑤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且有纳税额(或由吸 纳就业 10 人以上) 的;

⑥获评“守合同重信用”荣誉的;

⑦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的;

⑧获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

⑨其他经民宗 、文化旅游等部门基于民族宗教 、文化品牌等 领域的职能和优势推荐, 并经审核通过的“优质”类的;

⑩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D.“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指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 经营状况良好等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各县( 区)范围内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②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远程服务等业态,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 守法诚信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与其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 产权,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的;

④其他由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托在制造业、科技 创新、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职能优势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的“新兴” 类的;

⑤符合各地推荐认定其他条件的。

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受到 县级以上党委、 (略) 级以上工作部门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四、入库机制

1.分类周期:

个体工商户分类入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安排在每年7 月份个体工商户年报结束、分型判定后组织开展。 (略) 场监管部门在完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基础上,集中组织开展“名特 优新”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工作,依托培育平台,完成确认、推荐、 公示等各项程序,并于11月底前完成分类入库。次年1月1日 起,集中评选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数量比例:

“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总量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内。名、特、优、新四种分类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 同一 (略) 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3.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区)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根据自愿和属地原则,登录培 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 (略) 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 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 (略) 场监管部门。 (略) 场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抽查方式进行监督,对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要求限期补充材料或者不予认定。

部门推荐认定的:省、市、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同级相关部 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成为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4.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 于每年 7 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 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对已不符合标准的,取消认定。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 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 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 显增长的;

B.3 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 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 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 、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 、弄虚作假取得 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五、培育政策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 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支持。优先享受本地区在资金、培训 、贷款 、荣誉等方面的 政策扶持。同时,分别给予“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更有针对性的培育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知名”: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深化品牌创建服务;优化知识产权服务和保护等。

2.“特色”:在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 营销推广等方面加大服务支持力度;安排特色产品展示宣传;给 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支持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参与乡村 旅游质量效益提升系列行动及产品线路推广等项目;鼓励和支持 参加消费季、美食节活动等。

3.“优质”: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 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加大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和宣传报道 等。

4.“新兴”:加大互联网经营技能培训力度;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给予流量支持,优化各项服务措施;积极推动有实力的个体工商户“走出去”、 (略) 场等。

(略) 场监管部门依托“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推进“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数据与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共享,建立各地“名 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榜单和店铺标识,提供流量支持,提高品牌 认知度。 (略) 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与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鼓励金融机构将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 金融产品匹配 、预授信等工作, (略) 场化原则提供金融支持, 推动解 决融资难题。

各县(区)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扶持政策。对符合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未被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但经营情况和发展前景较好的个体工商户,鼓励各地依托产业集群、特色街区等载体,进一步积极探索帮扶措施,扩大政策惠及面。

六、个体工商户分类申报与审批流程

(一)申报

个体工商户可选择电脑端和移动端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申报,申报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在申报期内提交申报材料;

2.必须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登录,尚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 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先完成电子营业执照的领取;

3.必须属于“三型”中的“成长型”或“发展型”;但部门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不受“成长型”或“发展型” 限制,推荐时主管部门需要填写推荐理由、推荐单位。

4. (略) 份下、同一个自然人设立的多个个体工商户,只允许选择一个进行申报;

5.只能选择“名特优新”其中的一个分类进行申报。

(二)县、市逐级审核确认

市 、 (略) 场监管部门在审核期内, 可通过电脑端打开 培育平台进行审核操作,分工如下:

1.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申请材料的审核、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审核工作是对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理性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对申 请材料给予通过、退回(个体工商户可重新修改材料)或驳回(个体工商户本年度不可再进行申报)处理。公示与异议处理工作由 县级主管部门评审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 (略) 场监管部门网站对拟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进行公示,并对公示异议及时处理。所有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 (略) 级市场监管部门。

2. (略) 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县(区)市场监管部门上报名单的抽查复核。据抽查复核结果对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个体工商户材料给予退回或驳回处理 。抽查复核工作完成后通过培育平台 (略) 级市场监管部门。

附件 3

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建设标准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建设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 库, 并通过“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 汇总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 结果。我省全面夯实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数据, 建立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和分类名录库标签体系,遴选入库与动态管理机制, (略) 场监管总局数据库对接准备工作。

一、数据汇聚

归集个体工商户分型 (略) 场主体、 (略) 场监管数据,对接税务、社保、金融、商务、文旅、农业农村、司法、法院等部门的相关数据,形成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

二、分型数据库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基于“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实现, 按照分型规则,从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资源池中抽取个体工 商户基本数据和分型指标数据,通过技术手段交叉比对,对入库 个体工商户进行“三型”标注, (略) 个体工商户分型数据库。

三、分类名录库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为新建数据库, (略) 场监管总局建设的“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实现。建立畅通个体工商户自主 申报渠道,采取网上填报、现场申报等多种方式,收集个体工商 户申请。根据数据指标,由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核实审查后, (略) 场监管部门抽查复审, (略) 个体工商户分类名录库。

市级分类名录库由各县(区)个体工商户分类数据汇总形成。

四、数据汇总上报

市市场 (略) 场监管总局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名录库的数据标准、技术规范归集汇总上报数据。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登录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