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3破288号受理公告-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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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破288号受理公告-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公告

(2024)粤 03 破 288 号

本院根据杨俊杰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 A栋 5-6 层;负责人:谢兰军;联系人:张应敏、林雨霖;联系电话:*、*;传真:07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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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 03 破 288 号

本院根据杨俊杰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北京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为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4 (略) 管理人(通讯地址: (略) 福田区荣超商务中心 A栋 5-6 层;负责人:谢兰军;联系人:张应敏、林雨霖;联系电话:*、*;传真:075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盈科票据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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