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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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征求意见稿

为了规范我县烟 (略) 场秩序,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推动我县烟花爆竹零售行业规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2024年5月底启动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日全面完成布点规划工作,在2025年前实现烟花爆竹零售店合理布局、专店经营,构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的规范性、合理性、安全性。

三、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我县历年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地域面积、市场需求、便民利民、便于安全管理等因素,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控制在1000家以内,由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布点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负责全县新增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安全条件核准、申报材料审查和许可证颁发等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布点数量设置方法:非禁售区内原则上按户籍人口1500人布点规划1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得超过各自的布点规划控制数)。

3、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 (略) 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严格控制上梅、上渡、枫林等三个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控制数量。

4、根据各乡镇面积、户籍人口、行政村数量等情况综合考虑布点规划数。

四、布点条件

1、符合新化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要求。

2、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5、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 (略) 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商场、 (略) 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汽车站、火车站、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其他重点防火单位。(备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6、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

7、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8、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9、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1、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选址和外部距离要求的区域;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售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领导小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布点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布点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股。

(二)严格审批流程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应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布点资格。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要严格按照布点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所有申请许可资料一律直接进入县政务中心应急局窗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 (略) 场变化适当做出调整,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科学、合理,实现烟花爆竹安全有序经营的整体目标。

(三)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联系电话:0738-*



为了规范我县烟 (略) 场秩序,防范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推动我县烟花爆竹零售行业规范、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规划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建设科学合理、规范合法、公平公正、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

二、目标任务

2024年5月底启动我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日全面完成布点规划工作,在2025年前实现烟花爆竹零售店合理布局、专店经营,构建全县烟花爆竹安全、便民的销售网络,建立公平、公正、规范、 (略) 场流通秩序,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的规范性、合理性、安全性。

三、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按照“统筹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我县历年烟花爆竹零售店分布情况,综合考虑人口密集程度、地域面积、市场需求、便民利民、便于安全管理等因素,全县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控制在1000家以内,由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属地乡镇(街道)组织开展布点工作。

1、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负责全县新增烟花爆竹零售店现场安全条件核准、申报材料审查和许可证颁发等工作。

2、乡镇、街道办事处布点数量设置方法:非禁售区内原则上按户籍人口1500人布点规划1家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不得超过各自的布点规划控制数)。

3、根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第四条第二款“ (略) 建成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点数量”的规定,严格控制上梅、上渡、枫林等三个街道办事处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控制数量。

4、根据各乡镇面积、户籍人口、行政村数量等情况综合考虑布点规划数。

四、布点条件

1、符合新化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要求。

2、实行专店销售,不得“前店后宅”、“下店上宅”,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3、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不大于200平方米;

4、烟花爆竹零售店、零售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5、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 (略) 、 (略) 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商场、 (略) 等人员聚集场所和汽车站、火车站、体育场等公共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以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和其他重点防火单位。(备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或零售点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

6、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

7、不得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

8、临时建筑物为板式结构时,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9、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禁售范围区域

以下地点和范围不得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1、不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选址和外部距离要求的区域;

2、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售区域。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领导小组,县应急管理局局长任组长,县应急管理局、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为成员。布点规划领导小组负责全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查等工作。布点规划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应急管理局烟花爆竹监督管理股。

(二)严格审批流程申请烟花爆竹零售布点应依法依规,不得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申请布点资格。县应急管理局相关股室要严格按照布点规划开展各项工作,对不符合布点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所有申请许可资料一律直接进入县政务中心应急局窗口,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要广泛深入地开展调查研究, (略) 场变化适当做出调整,确保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科学、合理,实现烟花爆竹安全有序经营的整体目标。

(三)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及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督促指导烟花爆竹零售店落实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措施,切实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对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等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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