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兴大厦地下车位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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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兴大厦地下车位招租公告

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

新华兴大 (略) 华林路155号(屏东公交车站台后), (略) (略) 质量监督管理局,新华兴大厦地下一层33个车位,编号1-33;地下二层13个车位,编号1、3、6、8、10-17、26(以下统称“拟出租车位”)。新华兴大厦车位均有《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租赁目的、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1.租赁目的: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收益。

2.租赁用途:仅限停车使用

3.租赁期限:2年。自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房屋之日起算。该租赁标的期满,承租方应如期交还。承租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正常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三、租金收缴办法、租赁物的挂牌价格、租金递增率、竞价方式及优先权情况

1.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二年的车位租金。

2.租赁物的租金

新华兴大厦地下一层车位月租金(含税)600元/个,地下二层车位月租金(含税)500元/个。各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挂牌车位月租金,且单个车位月租金加价幅度须为50元的整倍数。

3.合同期内租金无递增。

4.招租方式

在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投资集团内外网、公司内外网及租赁物现场公开招租信息。由我公司自行组织招租。

在同等租赁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租赁优先权。

四、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条件、风险揭示

1.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人应是资信良好,具有合法身份居民或法人,且能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2.其他特别约定条款(承租人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车位按现状出租,租金不因车位位置及面积大小差异而调整。

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人、承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人承担。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公摊费用及车辆停车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风险提示

(1)因新华兴大厦整体消防未通过,无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

(2)部分拟出租车位尚有未了结诉讼,具体为:地下一层18个车位,编号1-15、31-33;地下二层13个车位,编号1、3、6、8、10-17、26(以下统称“涉诉车位”),涉诉车位的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涉诉车位系出租方向开发商购买取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因开发商原因,涉诉车位整体消防未通过验收、无产权证、无土地证。另,在新华兴大厦开发商的债权人(下称“债权人”)申请执行大厦开发商的案件中,债权人将涉诉车位作为申请执行对象, (略) 于2019年8月裁定将涉诉车位产权确定登记给债权人。出租方已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已预告登记在出租方名下的涉诉车位的强制执行,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若出租方败诉,债权人可能取得涉诉车位权益。竞租人(承租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以上风险,仍自愿申请并承租涉诉车位。竞租人(承租人)承诺:如在 (略) 认定涉诉车位权益归属债权人,并且债权人提出返还、腾空涉诉车位等主张,致使竞租人(承租人)不能对涉诉车位继续使用、收益的,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竞租人(承租人)申请租赁即视为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知晓新华兴大厦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拟出租车位存在未了结诉讼等客观情况;并基于租赁物现状全面评估了承租风险,默认前述瑕疵不影响其按照约定用途正常使用该租赁物,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面积、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出租方不对竞价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竞租人(承租人)承诺不对标的质量、状况以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和相关《租赁合同》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出租车位未经过消防验收、无产权证、涉诉未了结等事实为由拒签租赁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合同等。

公告期限:**日-**日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地址: (略) 鼓楼区华林路69号华兴集团

联系电话:0591-*

一、租赁资产的产权状况、实物现状

新华兴大 (略) 华林路155号(屏东公交车站台后), (略) (略) 质量监督管理局,新华兴大厦地下一层33个车位,编号1-33;地下二层13个车位,编号1、3、6、8、10-17、26(以下统称“拟出租车位”)。新华兴大厦车位均有《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租赁目的、租赁用途、租赁期限

1.租赁目的:盘活资产,提高资产收益。

2.租赁用途:仅限停车使用

3.租赁期限:2年。自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标的房屋之日起算。该租赁标的期满,承租方应如期交还。承租方逾期归还,每逾期一日应向出租方支付正常日租金3倍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出租人造成的各项损失。

三、租金收缴办法、租赁物的挂牌价格、租金递增率、竞价方式及优先权情况

1.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 10工作日内一次性收取二年的车位租金。

2.租赁物的租金

新华兴大厦地下一层车位月租金(含税)600元/个,地下二层车位月租金(含税)500元/个。各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或等于挂牌车位月租金,且单个车位月租金加价幅度须为50元的整倍数。

3.合同期内租金无递增。

4.招租方式

在省产权交易中心信息网、投资集团内外网、公司内外网及租赁物现场公开招租信息。由我公司自行组织招租。

在同等租赁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租赁优先权。

四、承租方资格条件、承租条件、风险揭示

1.承租方资格条件

承租人应是资信良好,具有合法身份居民或法人,且能提供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等材料。

2.其他特别约定条款(承租人应接受的主要承租条件)车位按现状出租,租金不因车位位置及面积大小差异而调整。

租赁过程产生的各种税费由出租人、承租人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如有未规定的,由承租人承担。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公摊费用及车辆停车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3.风险提示

(1)因新华兴大厦整体消防未通过,无房屋所有权证,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

(2)部分拟出租车位尚有未了结诉讼,具体为:地下一层18个车位,编号1-15、31-33;地下二层13个车位,编号1、3、6、8、10-17、26(以下统称“涉诉车位”),涉诉车位的相关风险特别提示如下:

涉诉车位系出租方向开发商购买取得,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告登记。因开发商原因,涉诉车位整体消防未通过验收、无产权证、无土地证。另,在新华兴大厦开发商的债权人(下称“债权人”)申请执行大厦开发商的案件中,债权人将涉诉车位作为申请执行对象, (略) 于2019年8月裁定将涉诉车位产权确定登记给债权人。出租方已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对已预告登记在出租方名下的涉诉车位的强制执行,案件仍处于诉讼阶段。若出租方败诉,债权人可能取得涉诉车位权益。竞租人(承租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以上风险,仍自愿申请并承租涉诉车位。竞租人(承租人)承诺:如在 (略) 认定涉诉车位权益归属债权人,并且债权人提出返还、腾空涉诉车位等主张,致使竞租人(承租人)不能对涉诉车位继续使用、收益的,出租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竞租人(承租人)申请租赁即视为已详尽了解租赁标的相关情况,完全了解本次租赁标的质量和状况,全面行使了知情权,知晓新华兴大厦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拟出租车位存在未了结诉讼等客观情况;并基于租赁物现状全面评估了承租风险,默认前述瑕疵不影响其按照约定用途正常使用该租赁物,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自愿承担由于对租赁标的面积、质量和现状等了解不细或对潜在的风险估计不足等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出租方不对竞价标的瑕疵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竞租人(承租人)承诺不对标的质量、状况以及现有或潜在的风险和相关《租赁合同》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不得以此出租车位未经过消防验收、无产权证、涉诉未了结等事实为由拒签租赁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撤销或解除合同等。

公告期限:**日-**日

联系人:黄女士

联系地址: (略) 鼓楼区华林路69号华兴集团

联系电话: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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