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2024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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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州市2024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报告

按照《 (略) 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禹财购【2024】1号)文件要求, (略) 财政局 (略) 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专项抽样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以采购代理机构为检查对象,以**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31个项目,共涉及7家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是:河南苍柏 (略) 、 (略) 、中海域安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二、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31个项目的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公告等。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和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

(二)现场审查7家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凭证,包括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台账等资料。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

(三)对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多渠道查询验证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问题,具体为:一是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出具单位官方网站等渠道,核查投标(响应)文件中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合同相对方证明材料等渠道,核查投标(响应)文件中相关人员学历证书、合同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三是通过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核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

三、专项审查发现的问题

(一)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投标费用的问题

通过查阅采购代理机构( (略) 政府采购中心外)的采购代理费发票、收款凭证、转账记录等方式,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普遍存在以现金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未向中标单位提供采购代理费发票、以个人账户收取采购代理费的问题。

(二)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

通过查看涉及项目的采购文件, (略) 节约用水中心采购安装远程监控计量设施系统项目的评审办法存在设置差别和歧视条款,如:

1、商务评分标准第二项“电磁水表产品制造商综合实力”中设置的“具有欧盟CE认证证书”、“ (略) 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证”、“具有两化融合AA以上认证证书”、“具有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十二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整程度认证证书”、“ (略) 级及以上智能工厂认证证书”等得分,均属于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作为评分项。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第四项“专利证书”中,指定具有“一种电磁水表用一体式高增益防水天线专利”,“一种电磁水表智能节电屏幕专利”得分,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处理处罚情况

以上问题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等情况,但被检查的代理机构能积极认识错误,并承诺立即整改,且发现问题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已对代理机构下发《整改函》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后续仍出现类似问题的,将进行严肃处理。目前,《整改函》已送达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已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五、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管不能仅局限于采购资料的完整和采购程序的合法。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进 (略) 各采购单位负责人和采购业务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更加熟悉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制度、政策,充分了解政府采购领域行政相对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风险点。

(三)持续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敦促采购人、代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就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履行职责。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日

按照《 (略) 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禹财购【2024】1号)文件要求, (略) 财政局 (略) 2023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专项抽样监督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查对象和内容

此次专项监督检查以采购代理机构为检查对象,以**日以来启动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为检查重点,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抽取31个项目,共涉及7家采购代理机构,分别是:河南苍柏 (略) 、 (略) 、中海域安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政府采购中心。

二、 审查方式

(一)书面审查31个项目的采购资料,主要包括:采购公告、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标报告、中标(成交)公告等。重点审查项目是否存在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和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

(二)现场审查7家采购代理机构财务凭证,包括发票、收款凭证、汇款凭证、转账记录、台账等资料。重点审查是否存在代理机构乱收费问题。

(三)对照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多渠道查询验证是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问题,具体为:一是通过查询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出具单位官方网站等渠道,核查投标(响应)文件中认证证书、检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二是通过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合同相对方证明材料等渠道,核查投标(响应)文件中相关人员学历证书、合同业绩等材料的真实性。三是通过查询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核查《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

三、专项审查发现的问题

(一)存在以个人账户收取投标费用的问题

通过查阅采购代理机构( (略) 政府采购中心外)的采购代理费发票、收款凭证、转账记录等方式,发现采购代理机构普遍存在以现金方式收取代理服务费、未向中标单位提供采购代理费发票、以个人账户收取采购代理费的问题。

(二)存在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评审标准的问题。

通过查看涉及项目的采购文件, (略) 节约用水中心采购安装远程监控计量设施系统项目的评审办法存在设置差别和歧视条款,如:

1、商务评分标准第二项“电磁水表产品制造商综合实力”中设置的“具有欧盟CE认证证书”、“ (略) 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认证”、“具有两化融合AA以上认证证书”、“具有符合GB/T27922-2011标准的十二星级售后服务体系完整程度认证证书”、“ (略) 级及以上智能工厂认证证书”等得分,均属于将认证范围超出采购需求的证书作为评分项。

2、技术部分评分标准第四项“专利证书”中,指定具有“一种电磁水表用一体式高增益防水天线专利”,“一种电磁水表智能节电屏幕专利”得分,属于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处理处罚情况

以上问题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等情况,但被检查的代理机构能积极认识错误,并承诺立即整改,且发现问题未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不再进行行政处罚,已对代理机构下发《整改函》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后续仍出现类似问题的,将进行严肃处理。目前,《整改函》已送达代理机构,代理机构已开展整改落实工作。

五、下步打算

(一)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监督检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采购活动的监管不能仅局限于采购资料的完整和采购程序的合法。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检查,及时发现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进 (略) 各采购单位负责人和采购业务负责人、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更加熟悉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制度、政策,充分了解政府采购领域行政相对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风险点。

(三)持续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敦促采购人、代理机构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强化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就存在问题举一反三,加强对经办人员的教育培训,切实履行职责。

(略)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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