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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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市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 (略) 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计划开展2 (略) 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共抽查社会组织64家(含慈善组织),其中社会团体26家,社会服务机构36家,基金会2家。

二、抽查时间

计划于7月-11月。

三、检查内容

相关社会组织于7月15日前将以下 (略) 社会组织指导中心。

(一)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二)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需盖章);

(三)法人治理自查表(需盖章);

(四)2023年度7月份—2024年度6月份账本、凭证(原件),社会团体需提供会员、理事、监事名册、会费标准和公示情况;

(五)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另外,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需盖章)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表(需盖章)。

四、检查重点

(一)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登记事项变动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检查按规定换届情况;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基金会内部管理、活动开展及资金收支情况。

(三)收费情况。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的规定,重点检查会费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法定职责或政府委托和授权事项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以及职业能力评价活动收费等情况,以及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情况。

(四)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检查分支(代表)机构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是否未经授权吸纳会员收取会费等。

(六)业务活动。检查业务活动是否正常、是否与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相一致,重大活动及涉外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略) 民政局

**日



根据《 (略) 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试行)》文件精神,计划开展2 (略) 管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抽查范围

本次共抽查社会组织64家(含慈善组织),其中社会团体26家,社会服务机构36家,基金会2家。

二、抽查时间

计划于7月-11月。

三、检查内容

相关社会组织于7月15日前将以下 (略) 社会组织指导中心。

(一)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章程(复印件);

(二)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需盖章);

(三)法人治理自查表(需盖章);

(四)2023年度7月份—2024年度6月份账本、凭证(原件),社会团体需提供会员、理事、监事名册、会费标准和公示情况;

(五)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另外,社会团体需提供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自查自纠情况表(需盖章)和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自查自纠表(需盖章)。

四、检查重点

(一)2023年度工作报告书、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情况。

(二)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检查财务制度、资产管理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检查登记事项变动情况;检查有关决策记录和财务资料;检查按规定换届情况;检查是否有公务员或退(离)休领导干部违规任职的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账务处理、开具票据及使用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进行账务处理的情况和其他财务管理问题。基金会内部管理、活动开展及资金收支情况。

(三)收费情况。检查社会团体会费收支情况以及会费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展评比、表彰、达标或举办研讨会、论坛、展会、培训及收费情况;开展技术审查、论证、评估、检验、评价、检测、鉴定、鉴证、证明、咨询、试验等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及收费情况。对行业协会商会,按照《 (略)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国办发〔2020〕21号)《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专项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民发〔2021〕52号)的规定,重点检查会费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通过法定职责或政府委托和授权事项收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以及职业能力评价活动收费等情况,以及开展自查自纠和问题整改情况。

(四)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情况。检查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的主题和内容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社会组织是否存在利用党政机关名义举办或与党政机关联合举办的情况;社会组织是否存在举办研讨会、论坛管理不严,为相关人员发表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等言论提供平台等情形。

(五)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社会团体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程序是否合规;是否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名称是否规范;是否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下再设分支机构;社会团体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管理是否到位;是否以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检查分支(代表)机构是否超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规收费或者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财务是否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是否未经授权吸纳会员收取会费等。

(六)业务活动。检查业务活动是否正常、是否与章程核准的业务范围相一致,重大活动及涉外事项是否及时报告。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事项。

(略) 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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