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都征告字﹝2024﹞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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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都征告字﹝2024﹞第21号

(略) 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批 (略) 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境内0.7529公顷集体土地(苏政地〔2024〕2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盐都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征收土 (略) 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境内, (略) 政公用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现状农村道路向西约6米;西至东址向西约110米;南至现状农村道路向北约3米;北至现状已建成企业。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总面积

(公顷)

盐渎街道花吉村六组

0.7529公顷

(11.2935亩)

0

0

0.7529公顷

(11.2935亩)

合计

0.7529公顷

(11.2935亩)

0

0

0.7529公顷

(11.293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略) 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农用地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略) 盐都区人民政府

**日

(略) 人民政府批准,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印发,批 (略) 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境内0.7529公顷集体土地(苏政地〔2024〕22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盐都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中心

二、征收土地位置(四至范围)

征收土 (略) 盐都区盐渎街道花吉村境内, (略) 政公用用地。四至范围:东至现状农村道路向西约6米;西至东址向西约110米;南至现状农村道路向北约3米;北至现状已建成企业。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被征地村(居)组

农用地

(公顷)

建设用地

(公顷)

未利用地

(公顷)

总面积

(公顷)

盐渎街道花吉村六组

0.7529公顷

(11.2935亩)

0

0

0.7529公顷

(11.2935亩)

合计

0.7529公顷

(11.2935亩)

0

0

0.7529公顷

(11.2935亩)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根据《省政府关于重 (略)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 (略) 盐都区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实施全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都政发〔2024〕11号),相关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农用地土地补偿费23500元/亩、农用地安置补助费23500元/人;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35000元/亩;

2、社会保障费用:*元/人;

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照盐政发﹝2021﹞12号执行;

4、涉及房屋征收的,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

五、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社会保障安置。

六、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略) 盐都区人民政府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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