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巴中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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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巴中市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部署,严格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和畜牧法等有关要求,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 (略) 场净化,按照《20 (略) 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品种管理持续优化,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及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 (略) 场净化成效明显。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3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各县(区)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到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 (略) 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增强育种单位保护意识,鼓励育种者及早申请保护,引导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科技教育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品种管理

2. (略) 厅做好品种审定(认定)监管、登记品种清理、品种身份证管理等品种管理工作。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认真做好品种展示评价,强化各渠道品种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 (略) 的推广使用。〔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3.严格制种基地监管。 (略) 农作物主要制种基地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引导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种子认证能力建设,提升种源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4.加强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经营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加强蚕种销售合同检查,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种类不符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发现不合格的种子及时进行处理,严防不合 (略) 场。对近年来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以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5. (略) 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 (略) 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畜禽种业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 (略) 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蚕种标签、销售台账、经营许可备案、假冒优质蚕种、假劣桑蚕种等问题。〔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行政审批科、畜牧渔业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6.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及蚕种经营要求。 (略) 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 (略) 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7.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生产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畜牧渔业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8.推行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 (略) 内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9.强化产业化生物育种监管。指导示范区完善监管制度措施,扎实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指导,做好转基因种子的购买、使用记录和溯源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采取严控措施防止转基因种子种苗向示范区域外流通、非试点品种在示范区域内流通。加强种子标签等环节监管,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严防非法转基 (略) 场。〔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科技教育科、市种子站,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10.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制种基地、种子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对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做到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11.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应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12.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行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严格落实农 (略) 法院2023年签订的《关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因地制宜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畜牧渔业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13.推进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4.加强种业监管执法队*建设。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种业案件办理能力。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用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宣传培训

15.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力度,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种业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及时将案例上报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畜牧渔业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 (略) 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农业农村厅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方案,于6月底前在官网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督导检查,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充实队*,完善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要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实效。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要加大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力度,定期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于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以正 (略) 农业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种业振兴行动部署,严格落实新修订种子法和畜牧法等有关要求,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提升农业种源质量, (略) 场净化,按照《20 (略) 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侵权套牌等违法行为得到有力打击,假劣种子生产经营行为明显减少,品种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品种管理持续优化,种业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管能力不断提升,种子生产经营逐步规范,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及反馈率达到100%,种子质量抽查合格率稳定在98%以上,不出现重大农作物种子质量安全事故, (略) 场净化成效明显。

(二)细化目标

市级目标:组织对辖区内种业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企业数量覆盖率不低于3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各县(区)政府采购的种子抽样覆盖率达到100%,检查问题整改合格率达到100%; (略) 级种子质量监督抽查抽取种子样品数量不少于上年;对省级农作物种子(苗)基地监督检查覆盖率达到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县级目标:以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为重点,种子质量安全为核心,加大种业普法宣传力度,组织对辖区种业企业现场检查覆盖率不低于50%,对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种苗)经营企业检查覆盖率达100%,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对辖区内种子经营门店抽查检查覆盖率不低于60%;对被抽查门店备案经营品种抽样覆盖率不低于30%,被检查企业、经营门店问题整改合格率为100%;辖区内生产经营主体备案率及生产经营品种备案率达到100%;达到移送条件的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率为100%;上级部门转办督办的种业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反馈率达到100%。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

1.提升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质效。组织开展植物新品种保护培训及普法宣传。增强育种单位保护意识,鼓励育种者及早申请保护,引导申请者依规开展委托测试。引导企业合规经营,强化企业自律和信用建设,自觉维护种业知识产权。进一步强化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案件办理,优化案件审查流程,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政策法规科、执法监督科、科技教育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品种管理

2. (略) 厅做好品种审定(认定)监管、登记品种清理、品种身份证管理等品种管理工作。结合行业和地方实际认真做好品种展示评价,强化各渠道品种试验监管,建立健全试验主体退出机制,大幅减少同质化和重大风险隐 (略) 的推广使用。〔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加强种子质量监管

3.严格制种基地监管。 (略) 农作物主要制种基地全覆盖检查,重点核查制种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生产备案、委托合同、品种权属、品种来源和产地检疫等内容,严查无证生产、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开展制种基地日常检查巡查,严厉打击非法制种、盗取亲本、抢购套购等侵权违法行为。开展制种基地苗期转基因检测,强化种子收获前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生产转基因种子行为。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强化日常检查巡查。引导企业和制种基地开展种子认证能力建设,提升种源质量水平。〔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4.加强企业检查。重点检查种业企业生产经营资质、生产经营品种、生产经营档案、包装标签和种子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抽样检测经营品种真实性、种子质量,并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加强蚕种销售合同检查,严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经营种类不符的违法行为。督促指导企业严格种子质量管控,鼓励农作物种子企业积极参与种子质量预警活动,发现不合格的种子及时进行处理,严防不合 (略) 场。对近年来在各级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生重大质量事件以及被投诉举报较多的企业,加大抽查频次,对通过种子认证、信用评价高的企业可减少抽查频次。〔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5. (略) 场检查。农作物种子方面,在春季、秋季等用种关键时期, (略) 场、集散地和零售门店销售的水稻、玉米、大豆、小麦、油菜和蔬菜等商品种子,开展种子质量、真实性、转基因成分等监督抽查,重点检查种子包装标签、生产经营备案、进货销售档案、“三无”种子等情况。对近年来发现问题的品种和经营门店,以及维权企业举报、农民投诉较多的品种和经营门店加大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严格规范检查、扦样、记录和取证等痕迹管理程序,形成完整可靠证据链。畜禽种业方面,开展种畜禽质量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生产经营(含过期、超范围)、假冒优质种公牛冷冻精液、系谱档案不全等问题;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信息纳入“全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管理系统”统一管理。组 (略) 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蚕种标签、销售台账、经营许可备案、假冒优质蚕种、假劣桑蚕种等问题。〔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行政审批科、畜牧渔业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6.加强网络销售种子监管。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督促网络经营者严格落实种子许可、经营备案及蚕种经营要求。 (略) 场和冬季企业检查为依托,加大力度摸排掌握辖区网络渠道经营种子主体,重点检查网络种子经营许可资质、经营备案、标签标识和销售区域,防止假劣种子通过网络渠 (略) 场,保障种子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大网络销售种子质量抽检力度,对涉及网络违法违规销售种子的电商平台,及时采取警告、通报、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涉及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执法监督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7.严格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严格落实种子、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加强生产经营许可事中事后监管,对长期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不具备许可条件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注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加强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备案管理,督促种子生产经营销售主体落实备案规定,做到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行政审批科、畜牧渔业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市蚕业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8.推行实施种子认证制度。落实农作物种子认证工作实施意见,积极参与农业农村部组织实施的种子认证培训和认证活动, (略) 内优势企业积极参加种子认证,鼓励认证机构规范开展种子认证。〔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9.强化产业化生物育种监管。指导示范区完善监管制度措施,扎实开展技术培训和服务指导,做好转基因种子的购买、使用记录和溯源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采取严控措施防止转基因种子种苗向示范区域外流通、非试点品种在示范区域内流通。加强种子标签等环节监管,加大转基因成分抽检力度,严查转基因种子非法加工销售,严防非法转基 (略) 场。〔责任单位: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科技教育科、市种子站,有关县(区)农业农村局)

(四)强化种业监管执法

10.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以制种基地、种子销售集散地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加工和销售为重点环节,重点查处制售假劣种子、假冒侵权、“白皮袋”种子、非法制售转基因种子、未审先推、无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加大网络违法销售种子行为查处力度。加大对农资(种子)“忽悠团”和以“订单农业”为名供销种子种苗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加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对种子生产、委托代销、分支机构、经销门店及销售种子备案做到全覆盖,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备案行为。对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11.加大重大案件查处力度。加大种业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大涉种投诉举报和案件线索排查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入户倒查等方式追根溯源,核实并依法查处。对案件多发频发的重点地区和群众反应集中的突出问题、社会关注高的重大案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涉种违法行为。〔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12.强化种业行政司法衔接。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合作,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机制,推行种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有效衔接。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规范涉种案件罚款、种子鉴定和扣押等行为。严格落实农 (略) 法院2023年签订的《关于建立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机制备忘录》,因地制宜推动完善行政司法衔接配套政策措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畜牧渔业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13.推进监管执法协调联动。强化与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同,联合开展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在举报线索、调查取证、案情通报、技术支撑等方面加强合作,督办重点案件查处。强化监管执法地区协作,健全区域联动响应和案件联查联办机制,做到一处发现、及时通报、各地联查。〔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五)强化基础支撑保障

14.加强种业监管执法队*建设。加强执法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假劣种子检验鉴定水平,为种业执法提供技术服务。深入实施农业综合行政执法能力提升行动,加强监管执法检查抽样经费投入,确保满足执法需求。通过法律法规培训、跨区办案交流、旁听案件庭审、网络公开案件学习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种业案件办理能力。强化执法信息化建设,用好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种业大数据平台,不断提升种业执法效能。〔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六)强化宣传培训

15.加强法律法规培训宣传。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普法宣传力度,定期开展普法学习,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培训,提高种业执法能力。及时整理办结的种业违法典型案例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典型案例,并及时将案例上报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执法监督科、种植业与农药肥料科、畜牧渔业科、市种子站,各县(区)农业农村局〕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开展种业监管执法是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的法定职责, (略) 场秩序、创造公平竞争环境、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抓手。各县(区)农业农村局要高度重视,按照农业农村厅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区域具体落实方案,于6月底前在官网 (略) 农业农村局备案。市农业农村局将适时派出检查组赴重点地区开展制种基地、企业、市场督导检查,并按要求将检查结果作为相关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充实队*,完善机制。各地要积极争取充实种业执法监管工作力量,加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人员配置,提升执法装备条件建设,强化种业行业监管、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专业培训,确保队*稳定、监管执法能力提升。要加强简易种业案件及纠纷的快速处理,建立“绿色通道”,有效降低维权成本,力争将案件纠纷就地化解。要建立健全社会和群众监督机制,完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及时收集违法线索,提高查办实效。鼓励企业加强法务团队和能力建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不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要加大种业监管执法工作经验做法、典型案件等宣传力度,定期报送工作动态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震慑违法行为,于11月20日前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总结及附表(含种业典型案例1-2个)以正 (略)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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