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藤县万 (略) 经营的椰子角(制造商: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日期:**日)进行监督抽样,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椰子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上述椰子角的《检验报告》(№:WZ2024SPC*)。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69ZX)和上述《检验报告》(№:WZ2024SPC*)送达至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椰子角。
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批次椰子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相关产品。
**日,文昌东郊文林食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被抽样品真实性的异议申请;**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提出的异议申请,并于**日作出不认可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提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
现查明,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角120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7.5元/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00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2.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4500元。???
(略) 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日, (略) 场监督管理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对藤县万 (略) 经营的椰子角(制造商: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日期:**日)进行监督抽样, (略) 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上述椰子角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调查处理情况
**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上述椰子角的《检验报告》(№:WZ2024SPC*)。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编号:DBJ*69ZX)和上述《检验报告》(№:WZ2024SPC*)送达至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同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批次椰子角。
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收到上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即对上述批次椰子角采取了召回措施,但由于售出时间较长,没有召回相关产品。
**日,文昌东郊文林食 (略) (略) 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被抽样品真实性的异议申请;**日, (略) 场监督管理局受理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提出的异议申请,并于**日作出不认可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提出的样品真实性异议申请。
现查明,文昌东郊文林食品厂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角120包,销售价格为人民币37.5元/包,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500元。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生产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椰子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500元;2.处人民币50000元的罚款;以上罚没金额合计人民币54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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