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岭市城南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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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岭市城南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文件规定, (略) 城南镇 CN*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现将《 (略) 城南镇 CN* 地块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 (略) 城南镇 CN*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项目位置: (略) 城南镇 CN* 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21°24"18.52″,北纬 28°18"13.44")位于城南镇先锋路南侧,省道 S226 西侧。

项目业主: (略) 城南镇人民政府

地块现状:调査地块历史至今一直为农用地,地块内数个池塘(主要用于养鱼),2019年5月,地块内三处区域,租于农户用于养鸭至今。

二、初步调查结论

本项目共布设了13个土壤监测点(含1个对照点)、6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 个对照点)、9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和9个底泥监测点位,共送检土壤样品58件(含6件平行样)、地下水样品7件(含1 件平行样)、10件地表水样品(含1 件平行样)和10件底泥样品(含1 件平行样)。

(1)水文地质情况

根据现场钻孔记录,场地内地面以下至6 m深,自上而下大致分为以下三层:第一层为杂填土:黄灰色,稍湿,可塑,密度中,无异味无明显污染,层顶高程 2.60~3.10m,层厚1.60~3.00 m;第二层为粉质黏土:黄灰色、灰色,湿,软可塑,无异味无明显污染,层厚1.00~2.90 m。;第三层为淤泥质黏土,稍湿,灰黄、灰色,软可塑,无异味无明显污染,层厚1.50~2.50 m(本次调查并未打穿该层)

地块内地下水水位埋深为0.30~1.60 m,水位高程为1.30~2.46 m,通过arcmap软件对该区域地下水流向进行模拟,结果表明本场地地下水流向为西北往东南方向流可能性大,且与该区域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相符。

(2)地块土壤及底泥污染状况

地块内所有土壤及底泥样品中六价铬、VOCs、SVOCs、石油烃(C10-C40)、有机氯农药(4种六六六异构体、滴滴涕总量)在68件样品中均未检出,其余重金属指标均有检出,但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 (略)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土壤及底泥样品中pH在6.6~8.1之间,pH 总体与对照点的酸碱性保持一致。

(3)地块地下水污染状况

地块内所有地下水样品的监测指标中铜、镍、铅、锌、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六价铬、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石油烃(C10-C40)、VOCs和SVOCs均未检出。已检出因子中,氨氮、耗氧量、氯化物、硫酸盐检测指标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 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其他各类因子检测数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

初步判断,地块内地下水氨氮和耗氧量含量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 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满足IV类用水标准限值,可能与地块内养殖鸭子及池塘养殖鱼的排泄物有关;氯化物及硫酸盐两个检测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 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可能与当地沿海区域海水中的盐类成分有关。由于场地内无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域,不会对场内及其周边敏感受体构成风险。

(4)地块地表水污染状况

地表水监测指标中铜、镍、铅、锌、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六价铬、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石油烃(C10-C40)、VOCs和SVOCs均未检出,已检出因子中,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检测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标准限值,其他各类因子检测数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

初步判断,地块内表水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含量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满足IV类水标准限值,可能与地块内养殖鸭子及池塘养殖鱼的排泄物有关。氯化物检测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规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标准限值,可能与当地沿海区域海水中的盐类成分有关。由于场地后期用于开发,会对地块内的池塘进行填埋及鸭棚进行拆除,且场地内无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域,不会对场内及其周边敏感受体构成风险。

综上所述,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未受到污染,场地和周边区域没有明显差异,本场地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 (略)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第42号令)等文件规定, (略) 城南镇 CN*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编制初步调查报告。现将《 (略) 城南镇 CN* 地块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进行信息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报告名称: (略) 城南镇 CN* 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

项目位置: (略) 城南镇 CN* 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 121°24"18.52″,北纬 28°18"13.44")位于城南镇先锋路南侧,省道 S226 西侧。

项目业主: (略) 城南镇人民政府

地块现状:调査地块历史至今一直为农用地,地块内数个池塘(主要用于养鱼),2019年5月,地块内三处区域,租于农户用于养鸭至今。

二、初步调查结论

本项目共布设了13个土壤监测点(含1个对照点)、6个地下水监测井(含1 个对照点)、9个地表水监测点位和9个底泥监测点位,共送检土壤样品58件(含6件平行样)、地下水样品7件(含1 件平行样)、10件地表水样品(含1 件平行样)和10件底泥样品(含1 件平行样)。

(1)水文地质情况

根据现场钻孔记录,场地内地面以下至6 m深,自上而下大致分为以下三层:第一层为杂填土:黄灰色,稍湿,可塑,密度中,无异味无明显污染,层顶高程 2.60~3.10m,层厚1.60~3.00 m;第二层为粉质黏土:黄灰色、灰色,湿,软可塑,无异味无明显污染,层厚1.00~2.90 m。;第三层为淤泥质黏土,稍湿,灰黄、灰色,软可塑,无异味无明显污染,层厚1.50~2.50 m(本次调查并未打穿该层)

地块内地下水水位埋深为0.30~1.60 m,水位高程为1.30~2.46 m,通过arcmap软件对该区域地下水流向进行模拟,结果表明本场地地下水流向为西北往东南方向流可能性大,且与该区域西北高东南低的地势相符。

(2)地块土壤及底泥污染状况

地块内所有土壤及底泥样品中六价铬、VOCs、SVOCs、石油烃(C10-C40)、有机氯农药(4种六六六异构体、滴滴涕总量)在68件样品中均未检出,其余重金属指标均有检出,但检出指标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和《 (略) 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技术导则》(DB 33/T 892-2013)住宅及公共用地筛选值。土壤及底泥样品中pH在6.6~8.1之间,pH 总体与对照点的酸碱性保持一致。

(3)地块地下水污染状况

地块内所有地下水样品的监测指标中铜、镍、铅、锌、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六价铬、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石油烃(C10-C40)、VOCs和SVOCs均未检出。已检出因子中,氨氮、耗氧量、氯化物、硫酸盐检测指标均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 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其他各类因子检测数据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

初步判断,地块内地下水氨氮和耗氧量含量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 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满足IV类用水标准限值,可能与地块内养殖鸭子及池塘养殖鱼的排泄物有关;氯化物及硫酸盐两个检测指标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规定的 III 类用水标准限值,可能与当地沿海区域海水中的盐类成分有关。由于场地内无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域,不会对场内及其周边敏感受体构成风险。

(4)地块地表水污染状况

地表水监测指标中铜、镍、铅、锌、镉、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挥发酚、六价铬、滴滴涕总量、六六六总量、石油烃(C10-C40)、VOCs和SVOCs均未检出,已检出因子中,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氯化物检测指标均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标准限值,其他各类因子检测数据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

初步判断,地块内表水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含量超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III类水标准限值,满足IV类水标准限值,可能与地块内养殖鸭子及池塘养殖鱼的排泄物有关。氯化物检测指标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3838-2002)中规定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标准限值,可能与当地沿海区域海水中的盐类成分有关。由于场地后期用于开发,会对地块内的池塘进行填埋及鸭棚进行拆除,且场地内无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域,不会对场内及其周边敏感受体构成风险。

综上所述,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未受到污染,场地和周边区域没有明显差异,本场地不属于污染地块,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三、信息公示内容

本次公示将本报告全本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中化地质矿山总局浙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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