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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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 至 **
撰写单位: 辽宁 (略) 撰写人: 董馨凝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00051
项目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000,000.00
最高限价(元):4,000,000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环保规范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对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进行转运工作。生活垃圾转运起点为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转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运距约100公里,垃圾转运以(吨/公里)计费,转运生活垃圾总量不得少于45,000.00吨,每日转运量不低于120吨。转运单位需负责对现有场地的摊铺、平整以及垃圾装卸转运服务,并对转运实施过程中人员、车辆等安全管理、应急事件等负全部责任。转运后提供相应制式计量单据,一车两单双方计量(装载地区一单,卸货地区一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采购人每年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每个季度对中标供应商进行服务考评。当季度服务质量考评不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时,采购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生活垃圾产量:

包含清原县建成区,年生活垃圾收集量约45000.00吨,主要包含:生活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负责送至可接受的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由供应商负责联系)。

二、服务内容、范围

1.服务内容:

招标服务范围所有的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做好清运车辆的管理,在运输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意交通安全,不造成垃圾转运二次污染;

2.服务范围:

中标人按照服务内容及要求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转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负责送至可接受的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由供应商负责联系)。

三、质量考核方案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要求做好垃圾转运工作,若采购人每月收到3次或以上因中标人服务质量的投诉,采购人则将在当月对中标人扣除10%至30%的服务费。

2.如因中标人在此轮服务期限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质量差导致采购人或村(居)委会和上级环卫主管部门不满意,在三个月内村(居)委会投诉(经采购人确认属实)超过5宗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整改,若下月考核中服务质量没有改普,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当月20%的服务费。

3.如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超过一天无人收集垃圾的,视为中标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当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中标人服务权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4.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中标人的相关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调查,若中标人的相关服务工作在当年的满意度达到合格的,合同可继续履行,否则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四、人员配置要求:

1.中标人必须配置足够的、车辆运输司机、随车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 (中标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管理及工资福利均自行负责,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与采购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中标人须将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给采购人备案)。中标人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安全作业。须按时按量发放员工工资及必需的劳动保福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保设施装备。在履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中标人承担。

五、付款方式

项目服务开始后,每个月结算一次垃圾转运费(即结算周期)。*方应在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一次垃圾处理单位出具的垃圾转运实际数量的单据作为付款申请的依据,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采购人核实。采购人审查,若无争议,支付应付款项(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所报单价为准,按实际检斤结算,检斤费用自理.

六、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采购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工作管理考核制度》、《作业操作手册》等,保障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工作;

(2)投标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包含配置环卫工人作业使用的劳保用品、警示标志清扫工具等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投标人要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业务培训,确保服务质量及作业安全;须组织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合法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投标人负责垃圾转运服务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接纳的员工保险、员工福利、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设备维护保养等一切费用。

(3)投标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作业用车的各项手续,为作业用车购买车辆保险,要对车辆、设期检测维护,确保车辆、设备车况安全良好;要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机,制定相关安全、服务要求,并严格执行。

(4)除现有用于装载生活垃圾的场所外,采购人不另提供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如有需要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5)若需到服务现场勘察的,可联系采购人。勘察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中标人在服务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必须妥善处理好生活垃圾收集、装卸、转运时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负责,视情节严重程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以上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日 08时30分至**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 (略)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清原镇长岭街30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 (略)
地 址: 临江路5-3号成功家园东门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q.com
开户行: (略) 抚顺望花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 (略) 塔峪分公司
账号: *38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任琳
电 话: 024-*

公告信息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有效期: ** 至 **
撰写单位: 辽宁 (略) 撰写人: 董馨凝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招标文件,并于**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00051
项目名称: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转运服务项目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4,000,000.00
最高限价(元):4,000,000
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关环保规范要求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对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进行转运工作。生活垃圾转运起点为清原满族自治县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转运至采购人指定的地点运距约100公里,垃圾转运以(吨/公里)计费,转运生活垃圾总量不得少于45,000.00吨,每日转运量不低于120吨。转运单位需负责对现有场地的摊铺、平整以及垃圾装卸转运服务,并对转运实施过程中人员、车辆等安全管理、应急事件等负全部责任。转运后提供相应制式计量单据,一车两单双方计量(装载地区一单,卸货地区一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转运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采购人每年合同签订后,由采购人每个季度对中标供应商进行服务考评。当季度服务质量考评不满足采购单位的要求时,采购单位有权提前解除合同。

生活垃圾产量:

包含清原县建成区,年生活垃圾收集量约45000.00吨,主要包含:生活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负责送至可接受的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由供应商负责联系)。

二、服务内容、范围

1.服务内容:

招标服务范围所有的垃圾必须做到日产日清,做好清运车辆的管理,在运输过程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意交通安全,不造成垃圾转运二次污染;

2.服务范围:

中标人按照服务内容及要求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转运生活垃圾,生活垃圾达到一定数量后负责送至可接受的垃圾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由供应商负责联系)。

三、质量考核方案

1.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服务内容和要求做好垃圾转运工作,若采购人每月收到3次或以上因中标人服务质量的投诉,采购人则将在当月对中标人扣除10%至30%的服务费。

2.如因中标人在此轮服务期限内,无法完成工作任务或服务质量差导致采购人或村(居)委会和上级环卫主管部门不满意,在三个月内村(居)委会投诉(经采购人确认属实)超过5宗的,采购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整改,若下月考核中服务质量没有改普,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扣罚当月20%的服务费。

3.如中标人在服务期内超过一天无人收集垃圾的,视为中标人单方面终止合同,当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中标人服务权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4.采购人有权不定期对中标人的相关服务工作进行满意度调查,若中标人的相关服务工作在当年的满意度达到合格的,合同可继续履行,否则采购人可解除合同,并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

四、人员配置要求:

1.中标人必须配置足够的、车辆运输司机、随车人员、管理人员等工作人员 (中标人所聘用的工作人员管理及工资福利均自行负责,所聘用的工作人员与采购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中标人须将工作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给采购人备案)。中标人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安全作业。须按时按量发放员工工资及必需的劳动保福利,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劳保设施装备。在履行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由中标人承担。

五、付款方式

项目服务开始后,每个月结算一次垃圾转运费(即结算周期)。*方应在结算周期结束后次月3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一次垃圾处理单位出具的垃圾转运实际数量的单据作为付款申请的依据,同时应提供所有相应的证明记录和资料以便采购人核实。采购人审查,若无争议,支付应付款项(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人应为采购人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所报单价为准,按实际检斤结算,检斤费用自理.

六、其他要求

(1)投标人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及采购人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制度》、《工作管理考核制度》、《作业操作手册》等,保障服务质量及安全生产工作;

(2)投标人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执行,保障工人合法权益:包含配置环卫工人作业使用的劳保用品、警示标志清扫工具等但不限于以上内容。投标人要对工人进行岗前安全、业务培训,确保服务质量及作业安全;须组织工人参加有关福、利待遇、合法权益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投标人负责垃圾转运服务工作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接纳的员工保险、员工福利、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设备维护保养等一切费用。

(3)投标人需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作业用车的各项手续,为作业用车购买车辆保险,要对车辆、设期检测维护,确保车辆、设备车况安全良好;要聘请具备相关资质的司机,制定相关安全、服务要求,并严格执行。

(4)除现有用于装载生活垃圾的场所外,采购人不另提供办公场所及员工宿舍,如有需要由中标人自行解决。

(5)若需到服务现场勘察的,可联系采购人。勘察所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6)中标人在服务期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要求必须妥善处理好生活垃圾收集、装卸、转运时所出现的各种矛盾,因此而产生的纠纷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负责,视情节严重程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以上内容均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

       
合同履行期限:一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落实政策为促进中小企业、支持监狱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相关政策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略) 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 (略) 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日 08时30分至**日 17时0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日 09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开标室( (略) 顺城区临江东路21号)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八、其他补充事宜
九、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清原满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 清原镇长岭街30号
联系方式: 024-*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辽宁 (略)
地 址: 临江路5-3号成功家园东门
联系方式: 024-*
邮箱地址: *@*q.com
开户行: (略) 抚顺望花支行
账户名称: 辽宁 (略) 塔峪分公司
账号: *38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任琳
电 话: 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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