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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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共和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 (略)

法定代表人:马宗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8FGU6P

地址: (略) 城西区海晏路60号3号楼1122室

(略) 参与的“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亥纳集中点公路建设项目(编号:青海铭驰竞磋(工程)2022-018)”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与投标的“共和县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亥纳集中点公路建设项目(编号:青海铭驰竞磋(工程)2022-018)”政府采购活动,**日,青海铭驰 (略) 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你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58元。

该项目投标文件中,你单位提供的项目总工宋建立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经核查系造假,属于虚假资料。

本机关于**日向你单位发送《共和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共政财库〔2024〕09号),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8元׉5的罚款(人民币:1079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海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共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共和县财政局

**日


共和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青海 (略)

法定代表人:马宗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58FGU6P

地址: (略) 城西区海晏路60号3号楼1122室

(略) 参与的“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亥纳集中点公路建设项目(编号:青海铭驰竞磋(工程)2022-018)”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参与投标的“共和县共和县倒淌河镇元者村亥纳集中点公路建设项目(编号:青海铭驰竞磋(工程)2022-018)”政府采购活动,**日,青海铭驰 (略) 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你公司为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价为*.58元。

该项目投标文件中,你单位提供的项目总工宋建立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经核查系造假,属于虚假资料。

本机关于**日向你单位发送《共和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共政财库〔2024〕09号),你单位未提出异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拟对你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8元׉5的罚款(人民币:1079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以上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共和县人民政府或海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共 (略) 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共和县财政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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