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县财政局关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共和县智慧党建平台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处理决定书
共和县财政局关于《紫光软件系统有限公司对共和县智慧党建平台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处理决定书
共和县财政局关于《 (略) 对
(略) 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处理决定书
(略) :
贵公司递交(邮递形式)的《投诉书》本机关已收悉。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理决定如下:一、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
二、项目名称: (略) 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海淀区 (略) (略) 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 授权代表:杨伦
联系电话:* 邮编:*
被投诉人1:青海鸿昊 (略)
地址: (略) 城西区万达广场SOH04号楼7楼*室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71-* 邮编:*
被投诉人2:中共共和县委组织部
地 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 (略) 26号
联系人:拉毛东智先生
联系电话:* 邮编:*
基本情况:2024年5月17日投诉人 (略) 对《 (略)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的废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鸿昊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组织第三方专家组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于2024年5月17日公布的项目废标结果,发生损害了投诉人权益的事项。投诉人1在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件17:服务方案、4.项目建设方案、4.1承诺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服务要求的所有内容),以及(附件5:分项报价表),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承诺。并且在后续提交的(项目澄清材料),也依法依规对照进行了澄清。
投诉事项2: 与投诉事项1重复。
投诉事项3:于2024年5月17日公布的项目废标结果,发生损害了投诉人权益的事项。本项目存在严重泄密事项。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2:
经第三方专家组核查,投诉人1于2024年5月11日提供的澄清材料中,体现了相关品牌及生产厂家,但在响应文件中无体现,因我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施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以在投标截止期内,成功上传‘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其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结果公示中,中标单位的分项报价表作为附件上传,在青海省 (略) (http://www.ccgp-http://**/)相关栏目中公示。不存在投诉人1所投诉的严重泄密事项。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关于废标的原因:经第三方专家组核查,被投诉人1编制的《 (略)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磋商文件,该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服务要求及参数要求设置存在歧义和缺陷,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合同履约: (略) 、移动办公端、数据BI分析、大屏显示UI、附件查看组件等软件内容没有明确参数和技术要求;②硬件显示屏DDR≧3G、EMMC≦64G等参数设置及要求存在表述不规范,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 (略) 搭建、平台开工作、系统培训等技术服务设施内容没有对搭建结构与规模、平台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系统培训的人数、内容及商务要求进行明确,影响供应商报价合理性。同时磋商文件评分标准缺失服务要求及技术参数的评分内容,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 (略)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因被投诉人1编制的磋商文件内容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对该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通过修改评标结果的方式予以纠正,应当予以废标,依法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六、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本项目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代理公司青海鸿昊 (略) 在磋商文件编制中存在歧义和缺陷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另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共和县财政局关于《 (略) 对
(略) 建设项目投诉书》的处理决定书
(略) :
贵公司递交(邮递形式)的《投诉书》本机关已收悉。
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处理决定如下:一、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
二、项目名称: (略) 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略)
地址: (略) 海淀区 (略) (略) 2号楼318室
法定代表人:李翔宇 授权代表:杨伦
联系电话:* 邮编:*
被投诉人1:青海鸿昊 (略)
地址: (略) 城西区万达广场SOH04号楼7楼*室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0971-* 邮编:*
被投诉人2:中共共和县委组织部
地 址: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共和 (略) 26号
联系人:拉毛东智先生
联系电话:* 邮编:*
基本情况:2024年5月17日投诉人 (略) 对《 (略)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的废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鸿昊 (略) (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5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本机关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组织第三方专家组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于2024年5月17日公布的项目废标结果,发生损害了投诉人权益的事项。投诉人1在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中(附件17:服务方案、4.项目建设方案、4.1承诺完全满足本招标文件第五部分服务要求的所有内容),以及(附件5:分项报价表),均作出了实质性响应承诺。并且在后续提交的(项目澄清材料),也依法依规对照进行了澄清。
投诉事项2: 与投诉事项1重复。
投诉事项3:于2024年5月17日公布的项目废标结果,发生损害了投诉人权益的事项。本项目存在严重泄密事项。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2:
经第三方专家组核查,投诉人1于2024年5月11日提供的澄清材料中,体现了相关品牌及生产厂家,但在响应文件中无体现,因我省所有政府采购项目都施行全流程电子化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以在投标截止期内,成功上传‘政采云’平台的响应文件作为评审依据。故投诉事项1、2不成立。
其依据1:《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八条规定:“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关于投诉事项3:
中标结果公示中,中标单位的分项报价表作为附件上传,在青海省 (略) (http://www.ccgp-http://**/)相关栏目中公示。不存在投诉人1所投诉的严重泄密事项。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关于废标的原因:经第三方专家组核查,被投诉人1编制的《 (略)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磋商文件,该磋商文件第五部分服务要求及参数要求设置存在歧义和缺陷,严重影响项目实施和合同履约: (略) 、移动办公端、数据BI分析、大屏显示UI、附件查看组件等软件内容没有明确参数和技术要求;②硬件显示屏DDR≧3G、EMMC≦64G等参数设置及要求存在表述不规范,不符合项目实际需求的情况; (略) 搭建、平台开工作、系统培训等技术服务设施内容没有对搭建结构与规模、平台开发的具体内容和要求,系统培训的人数、内容及商务要求进行明确,影响供应商报价合理性。同时磋商文件评分标准缺失服务要求及技术参数的评分内容,影响评审的公平公正。
《 (略) 建设项目》〔项目编号:青海鸿昊竟磋(服务)2024-013号〕因被投诉人1编制的磋商文件内容违反了公平、公正原则,对该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无法通过修改评标结果的方式予以纠正,应当予以废标,依法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六、处理决定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本项目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代理公司青海鸿昊 (略) 在磋商文件编制中存在歧义和缺陷的问题。本机关决定:另行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 (略) 提起行政诉讼。
共和县财政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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