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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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的审批办事指南

事项名称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

条件

1. 污水排放口的 (略) 排水规划的要求;2. 排放的污水符合《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 排放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 (略) 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办理

流程

1. (略) 上申请或者到县城管局窗口直接递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市政运管大队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分管领导根据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许可结果。

申请

材料

1.一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必要);

2.申请表(必要);

设定

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略) 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略)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

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咨询

电话

城管局窗口电话:0558-*

城管局运管大队电话:0558-*

备注

安徽 (略) 网址http://**


事项名称

对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许可

事项性质

行政许可

受理

条件

1. 污水排放口的 (略) 排水规划的要求;2. 排放的污水符合《 (略) 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 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 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 排放 (略) (略) 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 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 (略) 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办理

流程

1. (略) 上申请或者到县城管局窗口直接递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受理初审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除即办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市政运管大队组织现场勘察,填写勘察意见;

3.分管领导根据勘察意见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许可结果。

申请

材料

1.一个月内的水质检测报告(必要);

2.申请表(必要);

设定

依据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 (略) 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 (略) 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排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 (略) 、市、县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

时限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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