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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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监管力量和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我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坚守“红线”意识,强化责任,加强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持续加强执法队*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编制实施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集中整治以及专项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直接监管企业情况

(一)非煤矿山企业14家,其中地下矿山1家,露天矿山13家。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2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加油站20家、燃气高压长输企业1家。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家,批发企业1家,零售户191家(年抽查不低于10%,抽查20家零售户)。

(四)规模以上工贸企业28家,其中建材企业6家、轻工企业19家、机械企业2家,纺织企业1家。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及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012个工作日

应急管理局从事安全监管人员13人。其中1人不参与执法(执法大队工勤人员1人),实有执法人员12人。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直接从事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数量=(366-104-11)×12=3012个工作日。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52个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复工复产、汛期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考核:预计需用220个工作日。

2.开展安全生产督导专项检查:预计需用172个工作日。

3.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预计需用110个工作日。

5.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50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100个工作日。

7.参与上级机关、县政府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8.临时性其他执法任务: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1440个工作日

1.应急值班:预计需用560个工作日。

2.考核、会议:预计需用220个工作日。

3.学习、培训: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5.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20个工作日。

6.临时下村开展乡村振兴工作: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320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012(个工作日)-1252(个工作日)-1440(个工作日)=320(个工作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企业数量、名称及时间安排。

全年重点检查企业50家,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需检查企业81家次(检查企业名称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71.68%,需230个工作日。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时间安排。

1.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8.32%,需90个工作日。

对一般检查单位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七、年度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年初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任务时,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责任股室、单位应当明确每次监督检查的具体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力量安排等内容。

(二)现场处理及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信息录入及文书归档。

及时、准确录入执法信息。执法大队、执法相关股室要全面推行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录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执法信息录入人员要认真审核填报数据,杜绝出现逻辑性错误或缺项、漏项现象,审核准确无误后方可上报。

规范执法文书归档。监督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相关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一并归档。

(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调整。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变更幅度超过计划10%或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变更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县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略) 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大举措。执法大队、执法相关股室应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自身实际监管力量和人员专业特点,明确分工、通力协作, (略) 级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现场执法必须按规定履行执法程序,记录执法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企业开展执法或巡查时,也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在实施执法计划的过程中,要切实遵循“闭环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等要求的程序、步骤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实现“闭环”要求。

(三)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要及时进行公示,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及时按程序上报相关联合惩戒信息。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

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等规定,做到规范行为、廉洁执法。


附件:1.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2.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非煤矿山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3.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贸行业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4.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


附件2:

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非煤矿山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附件3:

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贸行业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附件4: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1.相关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方针等情况。

3.节后复工复产、特殊时段等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开展和运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

5.安全标准化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6.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7.企业是否存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规定的重大隐患的情况及其整改落实。

8.露天矿山落实分层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和爆破安全管理情况,高陡边坡和排土场(含废石场)防范边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井下作业人员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情况。

10.尾矿库放矿管理、坝体稳定性分析、防排洪系统、调洪演算、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等情况,尾矿库周边生产活动等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

1.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3.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和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5.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的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7.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8.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9.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10.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11.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相关设备、器材是否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

1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出现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规行为。

14.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15.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对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登记。

16.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装置,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置真空泄放和高、低温度检测设施,检测系统是否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检测记录是否完整。

17.油气气柜是否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是否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是否有效运行。

18.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情况。

19.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20.危险化学品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21.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违规使用软管。

22.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是否在同一罐区,是否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23.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24.储罐接地线是否直接焊接在罐体上;人体静电释放球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库房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严格执行。

4.是否建立隐患台帐,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整改是否形成闭环。

5.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6.人员进出管理是否落实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7.重要涉药岗位和主要通道的视频监控是否完好清晰,是否有人值守、是否有监控记录。

8.是否存在擅自增建、扩建、改建(改变厂房结构)工(库)房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行为;工(库)房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药物定量行为。

9.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行为。

10.是否存在外部环境改变,造成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11.防护屏障是否完好有效,企业围墙是否完好。

12.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是否通风良好,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是否完好;库房堆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3.原料库是否存在氧化剂还原剂混放的现象,是否对每间库房存放的原材料名称进行逐个详细标识。

14.防雷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15.爆竹机械装混药工房 (略) 和烟花混药工房是否有开机时防止人员进入的措施。

16.爆竹机械装混药机加料处是否设置防止爆燃火焰喷出伤人的防护措施。

17.厂区、库区与外界的防火隔离带是否符合要求。

18.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是否存在超量存放行为。

19.重点涉药岗位是否设置手动雨淋灭火设施,灭火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压是否达到要求。

20.危险性工(库)房是否按标准设置人体静电泄放装置;裸露药物、效果件的作业场所的操作台面是否使用导静电的橡胶垫且有效接地;工作器具、工作服是否采用导静电材料制作;涉药设备是否有效静电接地。

21.是否违规使用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

22.混药、装/筑药、组装等工序是否违规在地面上操作。

23.是否违规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是否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

24.晒场是否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是否超过2人;是否在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25.烘房是否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是否有其他人员进入。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

1.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开展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上传和记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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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略) 安全生产条例》、《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0号(以下简称《编制办法》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局监管力量和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我局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为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全县安全生产中心工作,坚守“红线”意识,强化责任,加强执法检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持续加强执法队*建设,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通过编制实施执法计划,明确执法任务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公正文明执法,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集中整治以及专项整治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消除事故隐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减少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三、直接监管企业情况

(一)非煤矿山企业14家,其中地下矿山1家,露天矿山13家。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22家,其中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1家、加油站20家、燃气高压长输企业1家。

(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1家,批发企业1家,零售户191家(年抽查不低于10%,抽查20家零售户)。

(四)规模以上工贸企业28家,其中建材企业6家、轻工企业19家、机械企业2家,纺织企业1家。

四、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及执法工作日测算

(一)总法定工作日:3012个工作日

应急管理局从事安全监管人员13人。其中1人不参与执法(执法大队工勤人员1人),实有执法人员12人。

总法定工作日=国家法定工作日(全年天数-全年公休日数-国家法定节假日数)×直接从事安全监管的执法人员数量=(366-104-11)×12=3012个工作日。

(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日:1252个工作日

1.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督导、检查(复工复产、汛期检查、安全生产大检查等)、考核:预计需用220个工作日。

2.开展安全生产督导专项检查:预计需用172个工作日。

3.实施行政许可: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4.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抢险:预计需用110个工作日。

5.调查核实安全生产投诉举报:预计需用50个工作日。

6.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预计需用100个工作日。

7.参与上级机关、县政府安委会组织的联合执法检查: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8.临时性其他执法任务: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三)非执法工作日:1440个工作日

1.应急值班:预计需用560个工作日。

2.考核、会议:预计需用220个工作日。

3.学习、培训:预计需用200个工作日。

4.参加党群活动: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5.年休假、病假、事假:预计需用220个工作日。

6.临时下村开展乡村振兴工作:预计需用120个工作日。

(四)监督检查工作日:320个工作日

执法检查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其他执法工作日-非执法工作日=3012(个工作日)-1252(个工作日)-1440(个工作日)=320(个工作日)

五、重点检查安排

(一)重点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重点检查单位范围为: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较高的生产经营单位:

(1)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场或者排土场边坡高度200米以上的露天矿山,建设在大型工矿生产经营单位、大型水源地、重要铁路和公路、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等重要生产生活设施上游的尾矿库,高压高含硫石油天然气开采生产经营单位;

(2)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单位;

(4)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

(5)涉爆粉尘生产经营单位;

(6)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

2.近三年发生过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

3.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

4.发现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

5.试生产或者复工复产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应当纳入重点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重点检查企业数量、名称及时间安排。

全年重点检查企业50家,按照分类分级监管要求,需检查企业81家次(检查企业名称及时间安排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71.68%,需230个工作日。

六、一般检查安排

(一)一般检查单位范围。

根据《编制办法》要求,一般检查单位范围为:

1.本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

2.对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抽查所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

3.其他应当纳入一般检查安排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一般检查单位数量及时间安排。

1.全年一般检查生产经营单位32家,占年度监督检查计划28.32%,需90个工作日。

对一般检查单位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实施检查。

七、年度监督检查有关要求

(一)监督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年初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任务时,各承担监督检查任务的责任股室、单位应当明确每次监督检查的具体任务,编制现场检查方案,明确监督检查的具体内容、检查方式、检查力量安排等内容。

(二)现场处理及处罚。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现场检查方案开展监督检查活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立案查处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执法信息录入及文书归档。

及时、准确录入执法信息。执法大队、执法相关股室要全面推行应用“互联网+执法”系统开展执法检查,在执法检查完成后24小时内录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系统,执法信息录入人员要认真审核填报数据,杜绝出现逻辑性错误或缺项、漏项现象,审核准确无误后方可上报。

规范执法文书归档。监督检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现场检查方案、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相关文书等一并归档。对于立案调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处罚落实情况等执法文书一并归档。

(四)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的调整。

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重点检查单位的数量变更幅度超过计划10%或监督检查单位的数量变更幅度超过计划20%,以及重点检查单位的范围作出变更的,应当重新报县人民政 (略) 应急管理局备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略) 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重大举措。执法大队、执法相关股室应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其作为全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要提前做好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自身实际监管力量和人员专业特点,明确分工、通力协作, (略) 级监管部门编制的执法计划,避免在监管对象、内容和时间上重复或者脱节。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现场执法必须按规定履行执法程序,记录执法实际情况,依法依规严厉查处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对处于停产停建状态的企业开展执法或巡查时,也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在实施执法计划的过程中,要切实遵循“闭环管理”的要求,严格按照《 (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程序规定》等要求的程序、步骤开展执法检查,确保执法检查实现“闭环”要求。

(三)加强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及时消除隐患。对实施的行政处罚,要及时进行公示,对符合失信联合惩戒条件的,及时按程序上报相关联合惩戒信息。

(四)严格监督检查纪律。

要严格遵守党风廉政纪律要求,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市委实施意见精神以及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人员“九条纪律”等规定,做到规范行为、廉洁执法。


附件:1.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2.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非煤矿山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3.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贸行业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4.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附件1:


附件2:

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非煤矿山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附件3:

镇宁自治县应急管理局2024年度工贸行业监督检查企业名单及时间安排


附件4:

重点行业领域监督检查内容

一、金属非金属矿山

1.相关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制度等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方针等情况。

3.节后复工复产、特殊时段等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4.开展和运行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情况。

5.安全标准化制度建立健全及落实情况。

6.安全培训责任体系、制度、计划建立和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考核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其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情况。

7.企业是否存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矿安〔2022〕88号规定的重大隐患的情况及其整改落实。

8.露天矿山落实分层分台阶开采、中深孔爆破、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和爆破安全管理情况,高陡边坡和排土场(含废石场)防范边坡垮塌、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9.地下矿山防范中毒窒息、火灾、透水、爆炸、坠罐跑车、冒顶坍塌等事故措施落实情况,井下作业人员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配备情况。

10.尾矿库放矿管理、坝体稳定性分析、防排洪系统、调洪演算、安全超高、干滩长度、浸润线埋深、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安装使用等情况,尾矿库周边生产活动等情况。

11.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

1.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

2.未经正规设计是否进行安全设计诊断;设计诊断查出问题是否完成整改。

3.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4.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是否设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和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是否设置紧急停车系统。

5.重大危险源中涉及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的重点设施,是否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是否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相关装置是否正常运行和维护保养。

6.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罐区、仓库等设施之间以及与外部的安全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经过安全论证。

7.生产、储存装置及设施是否按工艺要求运行;是否存在超温、超压、超液位运行情况;工艺或安全仪表报警是否及时处置,处置记录是否完整。

8.安全联锁是否正常投用,安全联锁管理台账是否完整。

9.有毒、可燃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是否按照标准设置、使用或定期检测校准,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泄漏检测报警信号是否发送至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

10.在用装置(设施)安全阀或泄压排放系统是否正常投用,安全附件校验是否按规定进行,相关台账资料是否齐全。

11.存在有毒气体的区域是否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仪、空气呼吸器等器材和设备;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场所是否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相关设备、器材是否按规定定期维护保养,相关记录台账是否齐全。

12.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13.易燃易爆区域电器和工具是否符合防爆要求;是否存在将火种带入易燃易爆场所或出现脱岗、睡岗、酒后上岗等违规行为。

14.动火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分析,受限空间作业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燃气体、氧含量和有毒气体分析,检验、检测项目与作业票规定是否一致。

15.危险化学品的充装作业是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并对运输车辆的资质进行登记。

16.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置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连锁切断装置,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是否设置真空泄放和高、低温度检测设施,检测系统是否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控制、检测记录是否完整。

17.油气气柜是否设置上、下限位报警装置,进出管道是否设置自动联锁切断装置,报警与联锁装置是否有效运行。

18.浮顶储罐运行中是否存在浮盘落底情况。

19.油气罐区同一防火堤内是否存在切水和动火作业同时进行情况。

20.危险化学品仓储是否按照标准分区、分类、分库存放;是否存在超量、超品种以及相互禁忌物质混放混存现象。

21.液化烃、液氨、液氯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液化气体的充装是否违规使用软管。

22.火灾危险性类别不同的储罐是否在同一罐区,是否设置隔堤,常压储罐与压力储罐是否布置在同一罐区。

23.易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是否设输送泵,或输送泵与储罐距离不足;防火堤内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排布未穿管或未使用桥架情况。

24.储罐接地线是否直接焊接在罐体上;人体静电释放球是否有效接地;呼吸阀、液位计是否定期检查;相关检验记录是否完整。

(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2.从事药物混合、造粒、筛选、装药、筑药、压药、切引、搬运等危险工序和烟花爆竹库房保管、守护的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操作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3.是否建立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及时修订,严格执行。

4.是否建立隐患台帐,隐患是否及时整改、整改是否形成闭环。

5.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及涉裸药生产线负责人值(带)班制度。

6.人员进出管理是否落实出入厂(库)区登记制度、厂(库)区门卫值班(守卫)制度。

7.重要涉药岗位和主要通道的视频监控是否完好清晰,是否有人值守、是否有监控记录。

8.是否存在擅自增建、扩建、改建(改变厂房结构)工(库)房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生产工艺行为;工(库)房是否存在超定员、超药物定量行为。

9.是否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行为。

10.是否存在外部环境改变,造成外部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

11.防护屏障是否完好有效,企业围墙是否完好。

12.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是否通风良好,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是否完好;库房堆放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3.原料库是否存在氧化剂还原剂混放的现象,是否对每间库房存放的原材料名称进行逐个详细标识。

14.防雷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检测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15.爆竹机械装混药工房 (略) 和烟花混药工房是否有开机时防止人员进入的措施。

16.爆竹机械装混药机加料处是否设置防止爆燃火焰喷出伤人的防护措施。

17.厂区、库区与外界的防火隔离带是否符合要求。

18.原料库、中转库、成品库是否存在超量存放行为。

19.重点涉药岗位是否设置手动雨淋灭火设施,灭火设施是否完好有效,消防水压是否达到要求。

20.危险性工(库)房是否按标准设置人体静电泄放装置;裸露药物、效果件的作业场所的操作台面是否使用导静电的橡胶垫且有效接地;工作器具、工作服是否采用导静电材料制作;涉药设备是否有效静电接地。

21.是否违规使用禁用、限用药物生产烟花爆竹。

22.混药、装/筑药、组装等工序是否违规在地面上操作。

23.是否违规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是否在生产、储存区吸烟、生火取暖。

24.晒场是否由专人管理,同时进入场内是否超过2人;是否在晒场进行浆药、筛药、包装等操作。

25.烘房是否由专人管理,加温干燥药物时是否有其他人员进入。

三、冶金等工贸行业

1.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2.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3.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5.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6.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8.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9.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0.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1.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2.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3.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4.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5.建立健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控)体系,开展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上传和记录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6.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7.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8.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9.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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