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淮南市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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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淮南市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各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 (略) 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

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卫生健康委《关于 (略)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要求,进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通道药店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动态管理”。申报单位应在**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一经申报即视为补充协议,承担相应权责, (略)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零售药店,无需再次申报。连锁药店需新申报的以具体门店为单位,同一连锁药店只认定1家门店。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双通道”药品管理服务需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双通道药店的资源配置。市医保中心负责双通道药店的申报受理、评审、监管、协议签订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双通道”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据实记录,分项评分,现场核查后按照综合评分高低初步确定双通道药店名单, (略) 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定点零售 (略) 医保中心提出双通道药店的书面申请。

1.已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1年以上,最近1年内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无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2.零售药店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能提供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3.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含中药师),确保在岗提供处方审批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4.具备经营销售60% (略) “双通道”国谈药品能力;

5.配备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并在重要位置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装置,具备与医保联网条件和要求;

6.经营冷链药品的,应具备经GSP冷链认证的专业冷藏室(库)或冷藏柜,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和温湿度监控设备,制定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及冷链配送服务能力。

7.具有完整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医保部门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够安全、全面、准确、实时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进销存”数据。

8.具有完整的患者购药、结算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管理等。

9.能够为使用“双通道”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

10.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医保限定支付标准。

11.与在店所有从业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拟新增双通道药店名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被举报投诉且经调查后与申报受理要求不符的,取消资格,并根据评审得分依次递补。

第七条 对通过核查评估且公示无异议的新增双通道药店,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签订服务协议。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对签订服务协议的新增双通道药店贯标和信息系统调试工作。

第八条 双通道药店要开展常态化的“双通道”业务培训,同时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双通道”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提出细化要求。

第九条 双通道药店提供“双通道”服务实行协议管理,诚信履约,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约违规情况,将严格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双通道药店定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

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药店地址

邮编

开业时间

营业面积

药店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医保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编号

双通道药品配备情况

西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

双通道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

姓名

岗位

资格证书编号

本人签名

计算机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上线时间

是否有独立完善的进销存数据库 是口 否口

数据库启用时间

开发商

维护运营商

是否是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 是口 否口

是否是“门诊共济”零售药店

是口 否口

申报单位意见

我药店自愿申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服务药店, (略) 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双通道购药服务, (略)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和规定,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如有违规违约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印章/签字)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

诚信承诺书

(略) 医保局:

现我药店 向你中心申请开通“双通道”药品门诊服务,并承诺:

1.提供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合法的。

2.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合法诚信经营。

3.所售“双通道”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谈判药的谈判价格。

4.认同补充协议,服从医疗保障部门管理。

5.建立健全“双通道”病人审批表、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原始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等购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6.设立送药上门服务电话,对因行动不便或病情危重 的参保人员提供免费送药上门服务。

7.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双通道”门诊购药服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药店自愿接受医保部门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略) “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2.《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3.二名或以上执业药师身份证、注册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职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5.药店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

7.岗位清单、岗位职责及其他规章制度汇编等复印件;

8.《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内药品厂家授权书或购销合同等;

9.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申报联系人:苗家俊,联系电话:*。

附件4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店补充协议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

供应“双通道”谈判药品补充协议

*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方:(协议零售药店)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略)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制订
2024年6月


(略)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购买国家谈判药品,规范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 (略) 医保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略)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 (略) 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并严格遵守《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供应国家谈判“双通道”药品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经申报、评审、公示、审批、签订服务协议等程序,确定 (略) 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医保协议零售药店, (略) 参保人 (略) 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目录所含药品的医保服务。

第二条 **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保、医药卫生和物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 *方有义务及时向*方通报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调整的信息;有义务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方提供参保患者的谈判药品治疗方案、治疗进度信息。

第四条 *方应做好谈判药品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配备专职人员(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管理医保谈判药品。

第五条 *方应设立谈判药品专区(柜),确保“双通道”药品合规销售。

第六条 *方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第七条 *方应对谈判药品实行独立的“进销存”系统管理,明确期初库存、期中入库(购进)、期中出库(销售)、期末库存,并实行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管理,无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在定点药店购药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方应按月将谈判药品的进销存台账报送*方, (略) 参保人员购买谈判药品情况。

第八条 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期(指同一治疗方案)内,可选择一家零售药店作为谈判药品供应定点药店,*方应充分备货,保障供应;为购买谈判药品的参保人员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档案》(一人一档),做好进销存记录和处方等材料的归档备查。

第九条 *方应按照“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名单由*方提供)开具的处方销售谈判药品,并核实参保患者的谈判药品治疗方案及已购药品数量,不符治疗方案或超出使用量的不予销售,发生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方销售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特殊病门诊卡、《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外购备案表》、处方(具备电子处方的除外),保证就诊信息与医保信息相符;对参保人员购药信息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真实性验证(要求医保信息 (略) HIS系统电子处方信息,并推送至相关药店),不得未经系统验证向患者售药。将谈判药销售单据(凭证)记录保存5年。

第十一条 *方应安装视频摄录装置,谈判药品销售视频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内容应记录有购药人正面面容;由他人代购的,*方留存代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注明与参保患者的社会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方购买谈判药品,其 (略) 三级 (略) 支付标准结算;门诊患者购药应符合门诊特殊病政策,按照《 (略) 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方按月与*方结算并提供发票。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方购买谈判药品时,医保系统费用明细应记载药品的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并向参保患者提供发票、结算单、费用明细等材料。

第十四条 *方在提供谈判药品购药服务过程中,不得将非谈判药品供应协议药店发生的费用通过*方信息系统结算。

第十五条 *方违反本协议第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其中之一的,发生的医保费用*方不予支付,并按违规发生费用的2~5倍予以核减,暂停协议(“双通道”医保协议和医保定点协议,下同)3个月,责令整改,经整改验收达标后,恢复协议。

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暂停药店医保结算6个月并整改。

第十六条 *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协议,同一法人和合伙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医保协议零售药店:

(一)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的;

(二)连续24个月内被暂停协议两次的。

第十七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作为《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涉条款,继续按《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方所有。

*方:              *方:

(签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分项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基本条件

(28分)

6

人员资质

在申请药店注册并参保的执业药师2人的得6分(1人注册时间或参保时间在遴选公布日期后的扣1分)。

1.申请药店提供执业药师名单、身份证、执业注册证复印件、社保参保缴费记录。

2.评审专家查看执业药师名单、身份证、执业注册证和参保缴费记录复印件。

(1)执业药师的执业注册证中“执业单位”应为申请门店,“注册日期”应为遴选公布日前;

(2)社保参保缴费记录,参保时间应为遴选公布日前;执业药师如为退休人员,则不需要提供参保记录。

8

经营面积

申请药店经营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得6分;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得8分。

1.申请药店提供的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评审专家对照标准打分。

10

仓储环境

申请药店设有冷链药品专业冷藏室(库)6立方米以上的得10分;设有冷链药品专业冷藏柜,350立升以下的得4分,350立升以上的得5分。满分10分。

1.申请药店提供冷藏室、冷藏柜相关照片和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现场核查时查看原件)。

2.评审专家查看冷藏室、冷藏柜相关照片和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合格的冷藏室、冷藏柜认定标准如下:

(1)具有GSP冷链认证资质(CNAS认证,资质证书上有CNAS标志)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冷链认证;

(2)需要配备专用应急电源,需要有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

3.连锁企业的专业冷藏室(库)可以作为该企业申请药店的评分依据。

4

服务环境

申请药店设有参保患者专用咨询台的得2分,设有参保患者专用休息接待区,得2分。

1.申请药店提供相关平面图和相关区域照片。

2.评审专家对照标准打分。

管理能力

32分)

7

规章制度

申请药店有针对国家谈判药零售管理和服务相关岗位设置、具备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的得7分。

1.申请药店提供相关岗位清单、岗位职责及其他规章制度汇编等复印件(连锁企业的申请药店,连锁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可作为申请药店申报材料)。

2.评审专家对照检查,对“进销存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配送管理制度”“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患者服务流程及制度”“慈善赠药服务管理办法”等办法,每少一项扣1分。

10

信息化

管理

根据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做好药品贯标,实现直接结算。

1. 信息系统可与处方流转平台连接,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 具备智能场景监控条件,可实现刷脸支付医保费用功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店内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视频最少可保存3个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对所售药品实现信息化追溯条件,可在系统上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

台账管理

申请药店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且账账相符的得2分。处方分类装订,存档1年的得2分,存档2年的得3分。

1.申请药店提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慢性病购销发票、销售台账和处方销售记录。

5

违规情况

申请日之前2年内无医保违规记录,无药监、市场监督等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记录的得5分。

1.申请药店提供加盖公章的无违规、无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2.查询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的违规处理记录。

3.评审专家按承诺书和查询结果评分,其中,药品连锁企业的其他门店有医保违规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每发生一例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5

管理方案

综合介绍与谈判药销售管理、服务参保患者紧密相关的内容。评委根据管理方案的完整、优化合理程度综分评分,较好得4-5分,一般得2-3分,较差得1分,没有不得分。

1.申请药店提供谈判药销售服务管理方案。

2.评审专家对照打分。

服务能力

40分)

10

配送服务

申请药店具备将冷链药按时保质配送到患者家里或指定地点的能力。有明确的配送操作规程的得2分,有近一年的配送服务信息化记录的得4分,有零售专用冷链配送设备的得4分。

1.申请药店提供配送操作规程、配送服务信息化记录截图、患者签收单据复印件、零售专用冷链配送设备照片及认证文件等复印件。

2.评审专家查看提供的材料,按下列标准酌情打分:

(1)有清晰完整配送操作规程制度文件的,得2分;

(2)患者签收单据和配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完整一致的,得4分。

(3)能将冷链箱内温度和位置数据实时传送药店信息管理系统的得2分;冷链箱通过第三方验证的,得2分。

30

谈判药

配备

配 (略) 双通道药品品种60%以上的,得10分,70%以上得15分,80%以上得20分,90%以上得30分。

1.申请药店提供相关药品进销发票(单据)复印件、进销存系统记录、国谈药销售授权书或购销合同。

2.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段内有进销 (略) 双通道药品品种计数打分,进销发票(单据)与进销存系统记录要保持一致。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保局各中心,各定点零售药店:

现将《 (略) 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略) 医疗保障局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略) 2024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

定点零售药店遴选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以下简称“国谈药品”)顺利落地,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 (略) 医疗保障局 (略) 卫生健康委《关于 (略)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要求,进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双通道药店”)服务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通道药店的确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合理布局,择优定点、动态管理”。申报单位应在**日前完成申报,逾期不再受理。一经申报即视为补充协议,承担相应权责, (略) “双通道”定点药店的零售药店,无需再次申报。连锁药店需新申报的以具体门店为单位,同一连锁药店只认定1家门店。

第三条 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双通道”药品管理服务需要、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双通道药店的资源配置。市医保中心负责双通道药店的申报受理、评审、监管、协议签订和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四条 市医保中心组成评审组,对申请“双通道”的零售药店进行现场核查评审,据实记录,分项评分,现场核查后按照综合评分高低初步确定双通道药店名单, (略) 卫健委纪检监察组全程监督。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所有定点零售 (略) 医保中心提出双通道药店的书面申请。

1.已取得定点零售药店资格1年以上,最近1年内无违反医保规定被通报批评、扣除违规金额、暂停或终止服务协议的情形,无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无新闻媒体负面曝光的情形。

2.零售药店经营面积应不少于100平方米,经营场所如为租赁,应能提供3年以上的有效租赁合同;

3.零售药店应至少配备2名执业药师(含中药师),确保在岗提供处方审批和调配、合理用药指导等服务;

4.具备经营销售60% (略) “双通道”国谈药品能力;

5.配备符合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和智能监控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有相应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并在重要位置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装置,具备与医保联网条件和要求;

6.经营冷链药品的,应具备经GSP冷链认证的专业冷藏室(库)或冷藏柜,配备专用应急电源和温湿度监控设备,制定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及冷链配送服务能力。

7.具有完整的“进销存”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严格按照医保部门要求,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能够安全、全面、准确、实时向医保经办机构上传“进销存”数据。

8.具有完整的患者购药、结算信息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应包含外配处方、购药清单管理等。

9.能够为使用“双通道”药品参保患者建立购取药档案,一人一档,随时接受检查。

10.所售“双通道”管理药品价格不得超过医保限定支付标准。

11.与在店所有从业人员签订有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

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拟新增双通道药店名 (略) 医疗保障局官网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间被举报投诉且经调查后与申报受理要求不符的,取消资格,并根据评审得分依次递补。

第七条 对通过核查评估且公示无异议的新增双通道药店,由市医保中心负责签订服务协议。市医疗保障信息中心负责对签订服务协议的新增双通道药店贯标和信息系统调试工作。

第八条 双通道药店要开展常态化的“双通道”业务培训,同时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双通道”服务工作人员的岗位设置提出细化要求。

第九条 双通道药店提供“双通道”服务实行协议管理,诚信履约,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约违规情况,将严格按照协议条款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按照约定解除服务协议,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双通道药店定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

零售药店申请表

药店名称

药店地址

邮编

开业时间

营业面积

药店类型

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医保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营业执照统一信用代码

药品经营许可证号编号

双通道药品配备情况

西药

中成药

中药饮片

双通道服务区工作人员情况

姓名

岗位

资格证书编号

本人签名

计算机系统情况

系统名称

上线时间

是否有独立完善的进销存数据库 是口 否口

数据库启用时间

开发商

维护运营商

是否是医疗保险协议零售药店 是口 否口

是否是“门诊共济”零售药店

是口 否口

申报单位意见

我药店自愿申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服务药店, (略) 参保人员提供规范、优质的双通道购药服务, (略) 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和规定,合法经营,规范服务,如有违规违约行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印章 (法人代表印章/签字)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附件2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

诚信承诺书

(略) 医保局:

现我药店 向你中心申请开通“双通道”药品门诊服务,并承诺:

1.提供的所有材料是真实的、合法的。

2.信守行业自律规则,恪守职业道德准则,合法诚信经营。

3.所售“双通道”药品价格不得高于谈判药的谈判价格。

4.认同补充协议,服从医疗保障部门管理。

5.建立健全“双通道”病人审批表、处方、购药清单、购药记录、药品配送原始凭证、代购(领)情况登记等购药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6.设立送药上门服务电话,对因行动不便或病情危重 的参保人员提供免费送药上门服务。

7.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向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双通道”门诊购药服务。

如违反以上承诺,我药店自愿接受医保部门处理。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略) “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申报材料

1.《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申请表》(附件1);

2.《 (略) 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承诺书》(附件2);

3.二名或以上执业药师身份证、注册证、资格证书复印件;

4.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在职人员需提供用人单位参保缴费证明;

5.药店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房产证或租赁合同;

6.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

7.岗位清单、岗位职责及其他规章制度汇编等复印件;

8.《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4年)》内药品厂家授权书或购销合同等;

9.医疗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材料申报联系人:苗家俊,联系电话:*。

附件4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店补充协议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

供应“双通道”谈判药品补充协议

*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方:(协议零售药店)           
名  称: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略) 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制订
2024年6月


(略) 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购买国家谈判药品,规范零售药店医保服务行为, (略) 医保局 (略) 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 (略) 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皖医保秘〔2021〕58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 (略) 医保协议零售药店,并严格遵守《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就供应国家谈判“双通道”药品事宜,达成以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经申报、评审、公示、审批、签订服务协议等程序,确定 (略) 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医保协议零售药店, (略) 参保人 (略) 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目录所含药品的医保服务。

第二条 **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保、医药卫生和物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 *方有义务及时向*方通报国家谈判药品政策调整的信息;有义务通过医保信息系统向*方提供参保患者的谈判药品治疗方案、治疗进度信息。

第四条 *方应做好谈判药品政策的宣传、解释和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配备专职人员(人员姓名: ,联系电话: )管理医保谈判药品。

第五条 *方应设立谈判药品专区(柜),确保“双通道”药品合规销售。

第六条 *方在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第七条 *方应对谈判药品实行独立的“进销存”系统管理,明确期初库存、期中入库(购进)、期中出库(销售)、期末库存,并实行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管理,无电子监管码的药品,在定点药店购药不得纳入医保结算。

*方应按月将谈判药品的进销存台账报送*方, (略) 参保人员购买谈判药品情况。

第八条 参保患者在一个医疗期(指同一治疗方案)内,可选择一家零售药店作为谈判药品供应定点药店,*方应充分备货,保障供应;为购买谈判药品的参保人员建立《谈判药品使用档案》(一人一档),做好进销存记录和处方等材料的归档备查。

第九条 *方应按照“双通道”定点医疗机构责任医师(名单由*方提供)开具的处方销售谈判药品,并核实参保患者的谈判药品治疗方案及已购药品数量,不符治疗方案或超出使用量的不予销售,发生医药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方销售药品时,要认真核对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有效证件)、特殊病门诊卡、《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药品外购备案表》、处方(具备电子处方的除外),保证就诊信息与医保信息相符;对参保人员购药信息应通过医保信息系统进行真实性验证(要求医保信息 (略) HIS系统电子处方信息,并推送至相关药店),不得未经系统验证向患者售药。将谈判药销售单据(凭证)记录保存5年。

第十一条 *方应安装视频摄录装置,谈判药品销售视频资料应保存1年以上,内容应记录有购药人正面面容;由他人代购的,*方留存代购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注明与参保患者的社会关系。

第十二条 参保人员在*方购买谈判药品,其 (略) 三级 (略) 支付标准结算;门诊患者购药应符合门诊特殊病政策,按照《 (略) 特殊病门诊管理暂行办法》,*方按月与*方结算并提供发票。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在*方购买谈判药品时,医保系统费用明细应记载药品的电子监管码(一盒一码),并向参保患者提供发票、结算单、费用明细等材料。

第十四条 *方在提供谈判药品购药服务过程中,不得将非谈判药品供应协议药店发生的费用通过*方信息系统结算。

第十五条 *方违反本协议第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三条其中之一的,发生的医保费用*方不予支付,并按违规发生费用的2~5倍予以核减,暂停协议(“双通道”医保协议和医保定点协议,下同)3个月,责令整改,经整改验收达标后,恢复协议。

再次发生违规行为的,暂停药店医保结算6个月并整改。

第十六条 *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解除协议,同一法人和合伙人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成为医保协议零售药店:

(一)违反本协议第十四条的;

(二)连续24个月内被暂停协议两次的。

第十七条 本补充协议生效后,作为《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涉条款,继续按《 (略) 基本医疗保险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补充协议有效期自**日起至**日止。

第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存档。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方所有。

*方:              *方:

(签 章)           (签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5

(略) 基本医疗保险“双通道”管理零售药店评分标准

评分项目

标准分

评分分项

评分标准

评分细则

基本条件

(28分)

6

人员资质

在申请药店注册并参保的执业药师2人的得6分(1人注册时间或参保时间在遴选公布日期后的扣1分)。

1.申请药店提供执业药师名单、身份证、执业注册证复印件、社保参保缴费记录。

2.评审专家查看执业药师名单、身份证、执业注册证和参保缴费记录复印件。

(1)执业药师的执业注册证中“执业单位”应为申请门店,“注册日期”应为遴选公布日前;

(2)社保参保缴费记录,参保时间应为遴选公布日前;执业药师如为退休人员,则不需要提供参保记录。

8

经营面积

申请药店经营面积100-200平方米的,得6分;200平方米(含)以上的,得8分。

1.申请药店提供的标注尺寸的门店平面图、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2.评审专家对照标准打分。

10

仓储环境

申请药店设有冷链药品专业冷藏室(库)6立方米以上的得10分;设有冷链药品专业冷藏柜,350立升以下的得4分,350立升以上的得5分。满分10分。

1.申请药店提供冷藏室、冷藏柜相关照片和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现场核查时查看原件)。

2.评审专家查看冷藏室、冷藏柜相关照片和专业冷链认证报告复印件,合格的冷藏室、冷藏柜认定标准如下:

(1)具有GSP冷链认证资质(CNAS认证,资质证书上有CNAS标志)的第三方机构的专业冷链认证;

(2)需要配备专用应急电源,需要有温湿度实时监控设备。

3.连锁企业的专业冷藏室(库)可以作为该企业申请药店的评分依据。

4

服务环境

申请药店设有参保患者专用咨询台的得2分,设有参保患者专用休息接待区,得2分。

1.申请药店提供相关平面图和相关区域照片。

2.评审专家对照标准打分。

管理能力

32分)

7

规章制度

申请药店有针对国家谈判药零售管理和服务相关岗位设置、具备完善的管理服务制度的得7分。

1.申请药店提供相关岗位清单、岗位职责及其他规章制度汇编等复印件(连锁企业的申请药店,连锁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可作为申请药店申报材料)。

2.评审专家对照检查,对“进销存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配送管理制度”“冷链储存应急预案”“冷链药品配送操作规程”“患者服务流程及制度”“慈善赠药服务管理办法”等办法,每少一项扣1分。

10

信息化

管理

根据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要求做好信息系统对接,做好药品贯标,实现直接结算。

1. 信息系统可与处方流转平台连接,可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功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2. 具备智能场景监控条件,可实现刷脸支付医保费用功能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
3. 店内配置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监控,监控视频最少可保存3个月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4.建立药品追溯系统,对所售药品实现信息化追溯条件,可在系统上及时准确记录、保存药品追溯数据,实现药品生产、流通和使用全过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溯的得2分,否则不得分。

5

台账管理

申请药店为参保人员购药单独建账,且账账相符的得2分。处方分类装订,存档1年的得2分,存档2年的得3分。

1.申请药店提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或慢性病购销发票、销售台账和处方销售记录。

5

违规情况

申请日之前2年内无医保违规记录,无药监、市场监督等其他行政部门处罚记录的得5分。

1.申请药店提供加盖公章的无违规、无受到行政处罚的承诺书。

2.查询医保经办机构对申请药店的违规处理记录。

3.评审专家按承诺书和查询结果评分,其中,药品连锁企业的其他门店有医保违规或行政处罚记录的,每发生一例扣0.5分,扣完5分为止。

5

管理方案

综合介绍与谈判药销售管理、服务参保患者紧密相关的内容。评委根据管理方案的完整、优化合理程度综分评分,较好得4-5分,一般得2-3分,较差得1分,没有不得分。

1.申请药店提供谈判药销售服务管理方案。

2.评审专家对照打分。

服务能力

40分)

10

配送服务

申请药店具备将冷链药按时保质配送到患者家里或指定地点的能力。有明确的配送操作规程的得2分,有近一年的配送服务信息化记录的得4分,有零售专用冷链配送设备的得4分。

1.申请药店提供配送操作规程、配送服务信息化记录截图、患者签收单据复印件、零售专用冷链配送设备照片及认证文件等复印件。

2.评审专家查看提供的材料,按下列标准酌情打分:

(1)有清晰完整配送操作规程制度文件的,得2分;

(2)患者签收单据和配送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完整一致的,得4分。

(3)能将冷链箱内温度和位置数据实时传送药店信息管理系统的得2分;冷链箱通过第三方验证的,得2分。

30

谈判药

配备

配 (略) 双通道药品品种60%以上的,得10分,70%以上得15分,80%以上得20分,90%以上得30分。

1.申请药店提供相关药品进销发票(单据)复印件、进销存系统记录、国谈药销售授权书或购销合同。

2.评审专家按规定时间段内有进销 (略) 双通道药品品种计数打分,进销发票(单据)与进销存系统记录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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