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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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0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 (略) 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推进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婚育“一站式”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加强出生缺陷知识宣传、随访和咨询指导,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拓展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切实承担起孕产妇健康管理、妇女儿童保健、社会宣传、技术服务指导、人员培训、优生优育优教等功能,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县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免费向本县户籍二孩、三孩孕妇及一孩高危孕妇提供6次规范产检项目,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 (略) 、 (略) 妇产科和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我县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巾帼健康行动”,实施“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项目。

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支撑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落实《昌江黎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临时会议制度,强化政策引领,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托育服务项目需办理农转用地手续,县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支持使用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通过出让,出租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托育机构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现有资源,自筹资金,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县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托位数4个。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我县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通过联合开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

(八)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县出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九)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产假、哺乳假等各项女职工合法权益。

(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提升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8%的目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研究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提升公平就业,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对企业招聘门槛条件的监督,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和“巾帼创新创业金融支持行动”。 (略) ,为女性创业提供融服务。

(十二)其他优惠政策。本县户籍合法生育三孩的家庭,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优先摇号选房。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三)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我县奖励优惠政策。

(十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我县特别家庭扶助关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和提升我县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自身建设,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略) 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服务等帮扶工作。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

七、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七)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优势,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社会关切。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强化工作督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本单位人口工作情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办公室 ???????????????2024年1月24日印发?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昌江黎族自治县委??????????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4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

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略) 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及《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促进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服务管理制度基本完备,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10/*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3.5‰以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0个。生育、养育、教育成本显著降低,生育水平适当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趋于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进一步提升。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完善,服务管理机制运转高效,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优生优育、幼有所育服务水平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相适应,家庭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二、稳妥有序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一)依法依规优化生育政策。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相关政策规定,完善配套文件。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脱钩,评优、评先不再进行计划生育鉴定。依法依规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各乡镇、各单位、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学

(四)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加强优生优育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出生 (略) 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有效控制地中海贫血、先天性心脏病、耳聋等严重出生缺陷。全面推进婚姻登记和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婚育“一站式”服务,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规范产前筛查和诊断,促进早筛早诊早治。加强出生缺陷知识宣传、随访和咨询指导,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拓展基层妇幼保健机构服务领域和内容,切实承担起孕产妇健康管理、妇女儿童保健、社会宣传、技术服务指导、人员培训、优生优育优教等功能,为育龄群众提供生育全程优质服务。

(五)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加强母婴保健工作,县域内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免费向本县户籍二孩、三孩孕妇及一孩高危孕妇提供6次规范产检项目,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等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 (略) 、 (略) 妇产科和儿科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加强我县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和危重儿童救治中心建设,促进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儿童、孕产妇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加强对儿童青少年近视、营养不均衡、龋齿等风险因素和疾病的筛查、诊断、干预。开展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做好儿童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开展“巾帼健康行动”,实施“母亲健康快车”等公益项目。

四、发展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

(六)建立健全托育服务政策支撑体系。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切实落实《昌江黎族自治县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临时会议制度,强化政策引领,通过完善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支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教育(非义务教育学校用地)、医卫、福利、商服等用地用于发展托育服务。对托育服务项目需办理农转用地手续,县政府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用地指标时要优先保障。支持使用集体建设经营性用地,通过出让,出租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用于托育机构建设。在新建居住区规划、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七)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放大作用,积极参与国家普惠托育专项行动,积极利用现有资源,自筹资金,在自有场地、居住社区、工作单位等场所单独或联合开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县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在托婴幼儿占比原则上不低于10%,每千人常住人口拥有托位数4个。鼓励社会提供多样化的普惠托育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3至6岁幼儿入园的基础上,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幼儿,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将托育服务设施纳入我县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指标,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地提供一批普惠性托位。支持和规范家庭托育点的建设和发展。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大型园区通过联合开办、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员工提供托育服务。

(八)加强综合监管。各类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我省、县出台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登记备案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评估制度、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要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

五、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

(九)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严格落实《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婚假、产假、男方护理假、育儿假等规定。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减少工作时长、实施远程办公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等的保障,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通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等行动,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保障产假、哺乳假等各项女职工合法权益。

(十)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继续提升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实现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2%、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8%的目标。适当延长在园时长或提供托管服务,探索推行假期托管服务,解决家长工作与育儿的矛盾。研究推动放学时间与父母下班时间衔接,将学生参加课外培训频次、费用等情况纳入教育督导体系,严格规范校外培训。

(十一)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提升公平就业,机关、企事业等用人单位在招录招聘工作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招女性,不得以生育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保护和促进妇女平等就业。落实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加强对企业招聘门槛条件的监督,切实保障女性生育权。为因生育中断就业的女性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为其自主创业提供便利条件。开展“创业创新巾帼行动”和“巾帼创新创业金融支持行动”。 (略) ,为女性创业提供融服务。

(十二)其他优惠政策。本县户籍合法生育三孩的家庭,未购买过保障性住房的,优先摇号选房。

六、加强政策调整有序衔接

(十三)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我县奖励优惠政策。

(十四)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落实我县特别家庭扶助关怀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优先安排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服务。对住房困难的,优先纳入住房保障。鼓励公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适度优惠服务。可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的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发放护理补贴。

(十五)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支持和提升我县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服务能力和自身建设,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等服务,依法代办入住养老机构、就医陪护等事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 (略) 络的优势,深入开展“暖心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提供精神慰藉、走访慰问、志愿服务、保险保障四项服务等帮扶工作。建立定期巡访制度,全面落实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双岗”联系人制度、就医“绿色通道”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三个全覆盖”行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排忧解难。

七、组织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及时出台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十七)密切协作配合。完善部门配合、政策衔接、信息共享的人口工作综合治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解决好支持政策配套、公共服务保障、执法协调、信息互通等问题,切实形成工作合力。

(十八)发挥社会力量作用。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在促进人口发展、生育支持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优势,做好宣传教育、生殖健康咨询服务、优生优育指导、计划生育家庭帮扶、权益维护、家庭健康促进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婴幼儿照护服务等公益活动。

(十九)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要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人口形势变化,及时回应、妥善处理社会关切。积极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鼓励夫妻共担育儿责任,构建新型婚育文化。

(二十)强化工作督导。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计划,及时研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优化生育政策取得积极成效。每年向县委、县政府报告本单位人口工作情况,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适时开展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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