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项目二次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 | 深圳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项目(二次) | ||
项目编号: | 241EA*-01A | ||
项目地址: |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招标人指定地点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招选一家服务商为深圳机场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设备租赁、开展无人机预警和反制服务、全天候监测、专业人员驻场服务等,以招标人实际安排为准。服务期1+1年。 | ||
公告名称: | 深圳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项目(二次) | ||
公告发布媒体 |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告信息: | 详见附件。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
交货期(天): | 730 | ||
交货期说明: | 合同采用1+1模式签订,合同时间从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和系统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合同第一年履约结束后,*方考核为优秀,可续签1年,*方也可以合同期到期后不再续签,续签须单独签订合同。 | ||
招标/采购范围: | 本项目拟招选一家服务商为深圳机场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设备租赁、开展无人机预警和反制服务、全天候监测、专业人员驻场服务等,以招标人实际安排为准。服务期1+1年。 | ||
资格条件: | 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商业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是拟投四种设备(雷达、光电探测、无线电侦测和无线电管制)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同一品牌制造商和授权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的,仅接受制造商的投标(证明文件:如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格式自拟;如为代理商,须提供拟投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拟投的雷达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证明文件:提供拟投设备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近年须具有不少于1个有效业绩,有效业绩指(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合同服务时间范围:**日至投标截止日; (2)合同内容:民用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类保障服务; (3)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合同中须清晰反映合同双方、合同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若合同关键页无法全部体现相关内容,须同时提供结算发票或业主证明文件进行辅助证明,文件中须体现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业主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失信惩戒企业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 ||
联系人: | 居先生 | ||
联系电话: | 0755-* |
项目名称: | 深圳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项目(二次) | ||
项目编号: | 241EA*-01A | ||
项目地址: | 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招标人指定地点 | ||
项目概况: | 本项目拟招选一家服务商为深圳机场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设备租赁、开展无人机预警和反制服务、全天候监测、专业人员驻场服务等,以招标人实际安排为准。服务期1+1年。 | ||
公告名称: | 深圳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项目(二次) | ||
公告发布媒体 | 深圳阳光采购平台,中国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
公告信息: | 详见附件。 | ||
采购单位名称: | (略) 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 ||
交货期(天): | 730 | ||
交货期说明: | 合同采用1+1模式签订,合同时间从合同范围内所有设备和系统投入使用后开始计算。合同第一年履约结束后,*方考核为优秀,可续签1年,*方也可以合同期到期后不再续签,续签须单独签订合同。 | ||
招标/采购范围: | 本项目拟招选一家服务商为深圳机场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无人机预警防御设备租赁、开展无人机预警和反制服务、全天候监测、专业人员驻场服务等,以招标人实际安排为准。服务期1+1年。 | ||
资格条件: | 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投标人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他组织(证明文件: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政府部门颁发的其他商业登记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须是拟投四种设备(雷达、光电探测、无线电侦测和无线电管制)的制造商或代理商,如同一品牌制造商和授权代理商同时参与投标的,仅接受制造商的投标(证明文件:如为制造商,须提供制造商声明,格式自拟;如为代理商,须提供拟投设备制造商出具的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以上材料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3.投标人拟投的雷达须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书(证明文件:提供拟投设备有效期内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同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投标人近年须具有不少于1个有效业绩,有效业绩指(同时满足下述要求): (1)合同服务时间范围:**日至投标截止日; (2)合同内容:民用机场无人机预警防御类保障服务; (3)业绩证明文件:投标人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合同中须清晰反映合同双方、合同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若合同关键页无法全部体现相关内容,须同时提供结算发票或业主证明文件进行辅助证明,文件中须体现业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加盖业主公章,以上材料均须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投标人须信誉良好,不得存在因任何原因列入“信用中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证明文件:“信用中国”网站(http://**.cn)的信用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截图,“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栏显示为0条记录,加盖投标人公章。若结果截图显示“查询不到该企业”,视同未被列入失信惩戒企业名单)。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能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挂靠、转包,不得违法分包。 | ||
联系人: | 居先生 | ||
联系电话: | 07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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