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宁德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2024年宁德市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方案
一、产品类别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
二、抽查范围
本市上述产品受检企业库存内能证明是合格的待销品。
三、承检机构
(略) 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产品抽样
进入相关产品受检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任务书和抽样人员证件。承检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抽查检验费用,也不得借抽检之机,要求抽检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抽样产品检验费用由下达任务单位支付给抽检机构。
现场抽样必须2人或2人以上,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抽取的样品数量严格限制,样品数量按照《 (略)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号:NDCCXZ 021-2024)要求抽取。
抽样时,统一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务必填写齐全、字迹清晰;样品要经受检单位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现场抽样时,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对于个别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经现场抽样人员说明情况无果后,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绝抽样认定表》,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五、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按照《 (略)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号:NDCCXZ 021-2024)执行。
六、完成时限
**日前完成抽样工作,12月01日前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检验结论公开。承检机构按规定时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抽样单和检验报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受检单位、生产企业。
(二)妥善处理异议。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企业。
(三)实施闭环管理。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采取责令整改、质量约谈、行政处罚、产品复查等措施并处理到位,实施闭环管理。
一、产品类别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
二、抽查范围
本市上述产品受检企业库存内能证明是合格的待销品。
三、承检机构
(略) 产品质量检验所。
四、产品抽样
进入相关产品受检企业抽样,抽样人员应向受检单位出示任务书和抽样人员证件。承检机构不得向受检单位收取抽查检验费用,也不得借抽检之机,要求抽检企业签订委托检验协议。抽样产品检验费用由下达任务单位支付给抽检机构。
现场抽样必须2人或2人以上,采取随机方式抽取,抽取的样品数量严格限制,样品数量按照《 (略)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号:NDCCXZ 021-2024)要求抽取。
抽样时,统一使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抽样单中的有关信息务必填写齐全、字迹清晰;样品要经受检单位负责人和抽样人员共同签字确认,同时加盖受检单位公章。现场抽样时,应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对于个别拒绝抽样的受检单位,经现场抽样人员说明情况无果后,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拒绝抽样认定表》, (略) 场监督管理局。
五、检验依据
检验项目、检验依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按照《 (略) 电动自行车充电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编号:NDCCXZ 021-2024)执行。
六、完成时限
**日前完成抽样工作,12月01日前完成样品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七、工作要求
(一)检验结论公开。承检机构按规定时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抽样单和检验报告。 (略) 场监督管理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及时将检验结论告知受检单位、生产企业。
(二)妥善处理异议。企业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 (略) 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回复企业。
(三)实施闭环管理。对本次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 (略) 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采取责令整改、质量约谈、行政处罚、产品复查等措施并处理到位,实施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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