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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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市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公告-是



(略)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项目编号:TJRD-2024-B-0131)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日 发布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目概况
(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RD-2024-B-0131
项目名称: (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6.0万元
最高限价:106.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21.2 21.2 其他服务 (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1,本包需评审40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第2包 21.2 21.2 其他服务 (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2,本包需评审40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第3包 63.6 63.6 其他服务 (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3,本包需评审120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本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4.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2.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2.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2.8.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2.9.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3.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或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3 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出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4 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递交磋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缴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纳税零申报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1.4.1 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同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4.2 网络申报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5 供应商须提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需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2.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日到 **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方式:现场发售领取(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五、开启
时间:**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的鉴定评审预算单价不得超过:¥5300元/家。 2、供应商代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联系人、 (略) 邮箱(便于及时准确地接收相关资料和文件)。 3、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 (略) 市场监督管理委 (略) (略) 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 (略) 和平区贵州路98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芳洲
电 话:022-*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后重新访问即可)

(略) (略)

**日



(略)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项目编号:TJRD-2024-B-0131)竞争性磋商公告

发布日期:**日 发布来源: (略)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项目概况
(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获取采购文件,并于**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TJRD-2024-B-0131
项目名称: (略)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106.0万元
最高限价:106.0万元
采购需求:
包号 是否设置最高限价 预算(万元) 最高限价(万元) 采购目录 采购需求
第1包 21.2 21.2 其他服务 (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1,本包需评审40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第2包 21.2 21.2 其他服务 (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2,本包需评审40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第3包 63.6 63.6 其他服务 (略) 特种设备鉴定评审3,本包需评审120家。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的附件:项目需求书。
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 ,本项目不接受进口产品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2.1.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对符合本办法和通知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2.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4. 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 (略) 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供应商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5.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2.6.强制、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节能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2.7.优先采购环境标记产品明细: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环境标志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2.8.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津财采〔2016〕27号”规定的要求,对供应商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 根据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信用中国”网站(http://**.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由磋商小组通过截屏的方式留存、签字确认并进行打印存档。 2.9.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的采购项目,供应商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的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供应商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以下材料: 3.1.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须提供有效期内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2 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 供应商须提供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复印件(含报表)或本项目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三个月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3 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出具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4 供应商须提供2024年1月至递交磋商响应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有效票据凭证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依法免缴的供应商应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依法免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纳税零申报供应商应当按照以下方式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3.1.4.1 加盖受理章后的税务大厅零申报报表,同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4.2 网络申报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1.5 供应商须提供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提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需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2. 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磋商,供应商代表若为法定代表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供应商代表若为授权代表,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和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 3.3.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磋商,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日到 **日,每天上午09:00至11:00,下午14:00至17: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方式:现场发售领取(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竞争性磋商文件一经售出,所收费用概不退还)
售价:50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五、开启
时间:**日 09点30分(北京时间)
地点: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的鉴定评审预算单价不得超过:¥5300元/家。 2、供应商代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请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联系人、 (略) 邮箱(便于及时准确地接收相关资料和文件)。 3、质疑、投诉方式: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公告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磋商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原件形式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一 (略) 市场监督管理委 (略) (略) 提出质疑,否则不予受理。 本项目对小微企业产品给予20.0%的价格扣除;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地址: (略) 和平区贵州路98号
联系方式:02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略)
地址: (略) (略) ( (略) 河北区海河东路1号远洋大厦1417室)
联系方式:02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徐芳洲
电 话:022-*
其他附件文件下载(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如出现点击后无法访问的情况,复制地址栏链接后重新访问即可)后重新访问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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