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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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履行送达公告

(略) (刘朋):

本大队对你单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日签收上消行罚决字〔2023〕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止**日仍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营业执照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按该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催告书》,于是本大队**日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催告书》,据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退回(原因:久投无人退回)”。现本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上消催字(202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万零*佰元整;2.缴纳加处罚款*万零*佰元整。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大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卓媛 金雪琼 联系电话:0571-*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日


(略) (刘朋):

本大队对你单位进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作出的消防安全承诺进行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场所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万零*佰元整的处罚。

你单位于**日签收上消行罚决字〔2023〕第*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截止**日仍尚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五十四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因通过你单位登记的营业执照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无法按该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催告书》,于是本大队**日按你单位法人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催告书》,据邮政部门反馈的信息为“退回(原因:久投无人退回)”。现本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上消催字(2024)*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万零*佰元整;2.缴纳加处罚款*万零*佰元整。逾期仍不履行义务的,本大队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卓媛 金雪琼 联系电话:0571-*

特此公告。

(略) 上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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