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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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霍邱县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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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省、市安排,决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扎实 做好清理工作,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规范性文 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六政〔2010〕53号)精神,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日前县政府发布的、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且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霍政、霍政秘、霍政办、霍政办秘)。

**日前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 布,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暂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 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 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具体 操作标准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清单(附件1)。

二、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起草的, 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 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 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原起草部门撤销由 继续行使其职权机构的部门组织清理。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乡镇(开发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乡镇(开发区)负责清理。

三 、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 (略) 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 (略) 政府、 (略) 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 (略) 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 (略) 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民 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四、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 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是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相抵触,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公布或者新 修订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二是规范性文 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予以 废止;三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 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是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 (略) 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一 (略) 场准入条件的;二是违法设定地区封 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三是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略) 场关系原则的。

3. 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等要求的。

4. 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5. 规范性文件施行不满5年,但调整对象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 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有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 行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 一般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1、2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日前制定的), 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1、2项所列情形的。

(四)重新修订的标准

1. 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 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做局部修改的。

4.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做局部修改的。

五、清理时限及步骤

清理工作从2024年5月中旬开始,7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县司法局 和县政府办在我县2021年清理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基础上,对**日至**日期间制定的 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排查登记, 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按照“谁起 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初步明确清理责任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二)核对目录清单明确清理责任。5 月下旬召开各乡镇(开 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部署会。安排部署县政府、 县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各乡镇(开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明确《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附件2)。县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的县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与县司法局梳 理的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参考目录上文件是 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有无遗漏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部 门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填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 意见表》(附件3)连同《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联系人员名单》,于5月31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梳理汇总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后,于6月10日前向各部门重新确定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发送有关单位,责任部门将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三)提出清理初步建议。县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确 定的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进行审核,逐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 重新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按件填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建议表》(附件4),并说明理由、依据,建议重新修订的, 应说明具体修改内容。并汇总后填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建议汇总表》(附件5),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 印章,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同时需报 送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具 体工作事宜可与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联系人:王明亮,电话:*,邮箱:*@*q.com)。

(四)开展审查审定。县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县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逐件审核,在与实施单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7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五)乡镇(开发区)及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各乡镇(开 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应于7月10日前,全面完成本单位、本部 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填写《乡镇(开发区)及县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案表》(附件6),并向县司法局报备。

(六)公布清理结果。县司法局按法定程序对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对决定继续保留和建议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对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应同时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完成时限,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 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 措。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的具体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制定详 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建 立工作台账,列明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失效日期等要素,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明确责任人员,倒排时间节点。

(三)全面落实贲任。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严格按 照清理范围、清理重点,对县政府及本单位、本部门相关文件进 行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主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 责,严格对照清理标准,科学、准确提出清理建议。按照时间节 点倒排工期,扎实做好各项清理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清单

2. 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

4.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5.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

6. 《乡镇、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表》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事项清单


依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上述规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等规定,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 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 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 一 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属于内部管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除外。

特殊情况下甄别标准:

1.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归于党委系列规范性文件;

2.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 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文件的内容,属于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 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 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5.制定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 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事项清单依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以下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文件;

3.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5.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8.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10.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11.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12.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13.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14.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15.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附件2

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员

手机号码

分管负责人

联络员


附件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

单位(公章):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理由和依据

备注

遗漏的规范性 文件

不属于本部门

起草或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

属于本部门起

草或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发文机关

文号

发文日期

施行日起

起草及实施部

门初步意见

清理责任部门

提出初步意见

的依据、理由

(本页不足填

写,可另附纸)

县司法局

审核意见

备注:本表格请于6月30日前上报


附件5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施行日期

清理建议

清理理由

备注

填表说明:1.县直有关部门应逐项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清理建议”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宣布失效四种情形之一。

3.本表于6月30报送。

附件6

乡镇、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案表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文件名称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施行日期

清理结果

备注

说明:1.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四种情形之一。

2.本表7月1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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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现代产业园)管委,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霍邱县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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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工作方案


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 省、市安排,决定对全县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为扎实 做好清理工作,根据《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规范性文 件清理和实施效果评估规定的通知》(六政〔2010〕53号)精神,

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范围

**日前县政府发布的、县政府办公室发布的且 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霍政、霍政秘、霍政办、霍政办秘)。

**日前以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名义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委、县政府联合发布,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 布,县委、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及临时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暂不在此次清理范围。

事务性通知以及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 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 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属于清理范围。具体 操作标准见: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清单(附件1)。

二、清理主体

坚持“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即县政府(含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理;两个以上部门起草的, 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不一致的,由现履行 该职能的实施部门进行清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实施 的,由主要实施部门组织清理。因机构改革,原起草部门撤销由 继续行使其职权机构的部门组织清理。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 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 文件,由牵头部门组织清理。乡镇(开发区)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制定乡镇(开发区)负责清理。

三 、清理重点

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为重点,清理与现行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上位法规定不一致,与党中央、 (略) 文件及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一致, (略) 政府、 (略) 政府、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不一致的规定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与新制定或者修改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上位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上位依据已经废止的。

(二)与深化“放管服”改革、“证照分离”、产权保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等优化营商环境规定不一致的。

(三)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产权区别对待, (略) 场主体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

(四)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五)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 (略) 有关文件、工作部署明确提出的涉及《民 法典》《外商投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涉及计划生育等专项清理要求的。

四、清理标准

列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予以废止、宣布失效、修改、保留(继续有效)四种方式处理。

(一)应当废止的标准

1. 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一是 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规定相抵触,与《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 (略)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公布或者新 修订的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的;二是规范性文 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文件已被明令废止,予以 废止;三是违法设立收费、基金、集资、摊派,违法规定行政审 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四是违法改变执法主体和法定执法程序的。

2. (略) 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 具体包括: 一 (略) 场准入条件的;二是违法设定地区封 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三是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 (略) 场关系原则的。

3. 主要内容不符合“放管服”改革、机构改革等要求的。

4. 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的,原则上予以废止。

5. 规范性文件施行不满5年,但调整对象已被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

(二)宣布失效的标准

1.工作任务完成的。

2. 调整对象消失的。

3.管理方式改变的。

4.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有有效期的,有效期届满自 行失效。未明确有效期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超过5年的, 一般应当废止或宣布失效)。

5.文件内容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三)继续有效的标准

1.规范性文件施行期限未满5年,且没有前1、2项所列情形的。

2.规范性文件施行已满5年(**日前制定的), 因工作需要,确需继续执行(应详细说明理由),且没有前1、2项所列情形的。

(四)重新修订的标准

1. 规范性文件个别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不一致的。

2. 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

3. 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需要做局部修改的。

4.适应现实行政管理需要应做局部修改的。

五、清理时限及步骤

清理工作从2024年5月中旬开始,7月底前基本完成,具体步骤如下:

(一)梳理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制定清理工作方案。县司法局 和县政府办在我县2021年清理公布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基础上,对**日至**日期间制定的 县政府(含县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排查登记, 梳理出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按照“谁起 草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的原则,初步明确清理责任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方案。

(二)核对目录清单明确清理责任。5 月下旬召开各乡镇(开 发区)、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部署会。安排部署县政府、 县政府职能部门、机构、各乡镇(开发区)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明确《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附件2)。县政府各部门对本部门负责起草、实施的县政府行政 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与县司法局梳 理的规范性文件参考目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参考目录上文件是 否属于规范性文件范畴、有无遗漏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属于本部 门起草或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填写《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 意见表》(附件3)连同《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工作联系人员名单》,于5月31日前报送县司法局。县司法局梳理汇总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后,于6月10日前向各部门重新确定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明确责任部门,发送有关单位,责任部门将其一并纳入清理范围。

(三)提出清理初步建议。县政府各部门严格按照本方案确 定的清理重点和标准逐件进行审核,逐件提出废止、宣布失效、 重新修订或继续有效的建议,按件填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清理建议表》(附件4),并说明理由、依据,建议重新修订的, 应说明具体修改内容。并汇总后填写《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 理建议汇总表》(附件5),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并加盖单位 印章,于6月30日前报送至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同时需报 送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本。具 体工作事宜可与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股联系(联系人:王明亮,电话:*,邮箱:*@*q.com)。

(四)开展审查审定。县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报送的县政府 行政规范性文件初步清理意见进行逐件审核,在与实施单位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提出审核意见,7月15日前报县政府审定。

(五)乡镇(开发区)及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各乡镇(开 发区)、县政府各部门应于7月10日前,全面完成本单位、本部 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填写《乡镇(开发区)及县 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案表》(附件6),并向县司法局报备。

(六)公布清理结果。县司法局按法定程序对清理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政府对决定继续保留和建议修改后继续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布。对决定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 性文件应同时予以公布,对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明确完成时限,按法定程序推进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保证政令畅通的 一项重要任务,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举 措。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的重要意义,明确目标任务,严格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的具体要求,狠抓工作落实,全力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如期完成。

(二)严格工作标准。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制定详 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对纳入清理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逐件建 立工作台账,列明文件名称、发文字号、公布日期、施行日期、 失效日期等要素,全面摸清底数,应清尽清,不留死角,明确责任人员,倒排时间节点。

(三)全面落实贲任。各乡镇(开发区)、各部门要严格按 照清理范围、清理重点,对县政府及本单位、本部门相关文件进 行清理。起草部门和实施部门要主动加强协作配合,结合各自职 责,严格对照清理标准,科学、准确提出清理建议。按照时间节 点倒排工期,扎实做好各项清理工作,确保高质量按时圆满完成任务。

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和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清单

2. 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

4.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5.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

6. 《乡镇、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表》

附件1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事项清单


依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 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 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根据上述规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等规定,县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经法律、法 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 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和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发布的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以及标题 采用“规定”“办法”“细则”“规范”“规程”“规则”等字样的公文, 一 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但是,属于内部管理,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除外。

特殊情况下甄别标准:

1.党委与政府联合制定以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委部门与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归于党委系列规范性文件;

2.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转发的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 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转发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上级行政机关批转下级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表示同意文件的内容,属于批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4.为落实上级要求、开展专项行动、完成特定任务等而制定 的工作方案或实施方案,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如果此类 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则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5.制定机关为明确有关部门、下属机构工作流转程序、办理 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公文,原则上不是行政规范性文件, 但其内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必须具备的条件、应提交的材料、遵守的工作时限等事项的,则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事项清单依据国办发〔2018〕37号文件,以下有关事项的文件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1.部门(单位)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等规定;

2.内部管理制度类文件,如工作规则、劳动纪律、人事任免、表彰奖励、财务物资管理、廉政建设等文件;

3.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领导人的人事、工资、绩效、福利等方面监督管理的文件;

4.不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工作规划、计划、安排、要点、考核、监督检查、总结、综述等文件;

5.就特定人和特定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或者作出的行 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具体行政执法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等;

6.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公示办事时间、地点等事项的便民类文书;

8.财政部门仅对格式文本、报表、会计准则、会计核算制度 等技术事项进行规定的文件以及下达预算、分配资金、批复项目的文件;

9.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文件;

10.涉密或依法不予公开的文件;

11.会议类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纪要及讲话材料等;

12.对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

13.商洽类工作函,包括制定机关之间协调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等;

14.成立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协调机构的通知;

15.其他不符合国办发〔2018〕37号文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定义的文件。


附件2

乡镇和县政府职能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联系人员名单

单位(公章):

联系人员

手机号码

分管负责人

联络员


附件3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核对意见表

单位(公章):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名称

文号

理由和依据

备注

遗漏的规范性 文件

不属于本部门

起草或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

属于本部门起

草或实施的

规范性文件


附件4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表

主要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规范性文件

名 称

发文机关

文号

发文日期

施行日起

起草及实施部

门初步意见

清理责任部门

提出初步意见

的依据、理由

(本页不足填

写,可另附纸)

县司法局

审核意见

备注:本表格请于6月30日前上报


附件5

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文件名称

发文字号

成文日期

施行日期

清理建议

清理理由

备注

填表说明:1.县直有关部门应逐项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建议填入本表。

2.“清理建议”为继续有效、废止、修改、宣布失效四种情形之一。

3.本表于6月30报送。

附件6

乡镇、县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备案表

填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序号

文件名称

成文日期

发文机关

施行日期

清理结果

备注

说明:1.清理结果为继续有效、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四种情形之一。

2.本表7月10日前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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