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583破114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耀达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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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3破114号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耀达招标公告



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昆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形式),管理人采用书面寄发会议资料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作了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破产债权确认表、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的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方式为非现场书面形式,投票截止时间为**日17时。表决截止期限届满,管理人于**日就有关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公示如下:

一、选票收回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计发放表决票1张,至投票截止时间**日17时收回表决票1张。根据昆山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第34-35页《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二章“表决方式”第一节“表决方式”第5-2条“非现场表决: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表决权人,各表决权人通过邮寄、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组织网络会议的,到会人数为参加网络会议的人数及在规定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孰高原则确定;采用非现场、非网络表决方式的,到会人数为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之规定,债权人在投票截止日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视为“出席债权人会议”。

综上:经管理人核实,最终确定出席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1人;最终管理人收回的有效表决票1张,收回表决票等于发放的表决票,符合会议表决规则。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该规则召开的会议和表决的事项依法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于“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示!!!

昆山 (略) 管理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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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会表决票统计-耀达- (略) .xlsx 下载


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公示

昆山 (略) 破产清算一案,于**日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非现场会议形式),管理人采用书面寄发会议资料的方式向全体债权人作了包括管理人执行职务的阶段性工作报告、破产债权确认表、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等内容的报告,并将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全体债权人进行表决,表决投票方式为非现场书面形式,投票截止时间为**日17时。表决截止期限届满,管理人于**日就有关表决情况进行了统计,现公示如下:

一、选票收回情况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共计发放表决票1张,至投票截止时间**日17时收回表决票1张。根据昆山 (略)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资料第34-35页《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第二章“表决方式”第一节“表决方式”第5-2条“非现场表决:由管理人事先将相关决议事项告知表决权人,各表决权人通过邮寄、传真、网络投票等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组织网络会议的,到会人数为参加网络会议的人数及在规定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孰高原则确定;采用非现场、非网络表决方式的,到会人数为在规定的投票截止日期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的人数。”之规定,债权人在投票截止日届满前向管理人提交表决票,视为“出席债权人会议”。

综上:经管理人核实,最终确定出席昆山 (略) 破产清算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人共1人;最终管理人收回的有效表决票1张,收回表决票等于发放的表决票,符合会议表决规则。

二、关于“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照该规则召开的会议和表决的事项依法对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三、关于“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管理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四、关于“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五、关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表决情况

有表决权的全部债权人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均为无财产担保债权),行使表决权1人,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862,859.29元,其中:表决赞成的债权人计1人,占出席会议人数的100.00%,代表债权额862,859.29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0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64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依法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示!!!

昆山 (略) 管理人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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