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惠州市安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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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略) :
本委受理张成仙(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478) (略) (略) (工商注册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1E)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1489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766.66元;2、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3、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期间医疗费1022.29元;4、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略)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略) 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
(略) (略) :
本委受理张成仙(点击查看>>点击查看>>点击查看>>3478) (略) (略) (工商注册号:点击查看>>点击查看>>**511E)的劳动人事争议案(穗增劳人仲案【2024】1489号),本委现已裁决如下:1、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10766.66元;2、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31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616.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465.6元;3、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日至**日期间医疗费1022.29元;4、本裁书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劳动能力鉴定费390元。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劳动者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 (略) 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 (略) 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因你方下落不明,且通过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本委用公告形式向你送达《仲裁裁决书》。你应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领取逾期不领视为送达裁决书。
特此公告
(略) 增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五日
本委地址:增城区荔城街挂绿路14号。
经 办 人:王先生,联系电话: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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