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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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实施《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的函

东湖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并印发了《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方案》,确定在东湖区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工作。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并对你区完成了意见征求。按照《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方案》,请你区按流程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

附件: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马依欣

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 ???

**日 ????

附件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略) 入选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制定并印发了《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方案》,在东湖区率先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

1 ?划定范围 4

2 ?划定原则 4

3 ?划定依据 5

4 ?划定结果 6

5 ?管控要求 8

6 ?其他规定

1 ?划分范围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 (略) 东湖区,因《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未对扬子洲镇及扬农管理处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故本次试点区域不包含扬子洲镇、扬农管理处。

2 ?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方案划定原则如下:

1.尊重现状。参考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进行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因地制宜。综合考量噪声敏感建筑物类型、占地面积、人口密度、周边地形地貌等因素,统筹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区域宜整体连片、不宜细碎。

4.适时调整。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略) 规划的逐步实现,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 ?划分依据

1.法律法规及重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日起实施);

(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4)《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2.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3.其他资料

(1)《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

(3)《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4)东湖区建筑物性质(即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分布现状;

(5)东湖区噪声污染现状及管理要求;

(6)东湖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

4??划分结果

根据现场踏勘,参考东湖区用地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进行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本次方案在东湖区共划分了2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共计2.667km2。2个片区主要的分布概况详见下表。

(1)1号片区

1号片区为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青山支路-童子桥路-中大路-王安路-湖滨西路-洪都北大道合围区域,总面积为1.328km2。

(2)2号片区

2号片区为青山南路-二七北路-沿江北大道-旭照路-证券街-沿江北大道-赣桥南路-青山南路合围区域,总面积为1.339km2。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

编号

区域范围

噪声敏感建筑物分类

噪声敏感建筑物名称

1

1号片区

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青山支路-童子桥路-中大路-王安路-湖滨西路-洪都北大道合围区域(1.328km2)

一类

1-1南电光明住宅小区、1-2嘉兴住宅小区、1-3七里嘉和小区、1-4力高澜湖国际、1-5城投水岸观邸、1-6融创青山湖一号、1-7城投康馨苑、1-8谌家坊住宅小区、1-9天骥俊园、1-10中大青山湖花园、1- (略) (略) 住宅小区、1-12中大湛蓝居、1-13君悦青山湖、1-14翠湖嘉园、1-15江中花园

0.956(km2)

二类

2- (略) 光明学校、2- (略) 邮政路小学天骥校区、2- (略) 生态环境厅

2

2号片区

青山南路-二七北路-沿江北大道-旭照路-证券街-沿江北大道-赣桥南路-青山南路合围区域(1.339km2)

一类

1-16红原新城、1-17锦苑春天、1-18滨江雅居、1-19江纸住宅区、1-20紫云小区、1-21外滩名座、1-22朱家湖住宅小区、1-23长巷新村、1-24紫金城、1-25东湖花园小区、1-26锦泰佳苑、1-27青岚苑小区、1-28石化佳苑、1-29龙泉湾、1-30江湾豪庭、1-31紫江花园、1-32硝皮厂公安小区、1-33成新大厦、1-34董家窑 (略) 、1-35国金印象、1-36中大丽景、1-37聆江花园一期、1-38碧水华庭

0.973(km2)

二类

2-4江西财经大学青山园校区、2-5东湖区人民政府、2- (略) 委党校、2- (略) 政养护管理所、2- (略) 豫章小学(起凤路)、2- (略) 育新学校董家窑路校区、2-10东湖区行政服务中心、2-11东湖区生态环境局

注:表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与《 (略)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无法对应的,以《 (略)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为准。

5管控要求

1.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工作。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和相关规划时,应加强与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衔接,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科学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 (略) 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2.加大工业噪声整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全面达标。对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工业噪声污染违法问题,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噪声信访渠道,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业噪声扰民问题。

3.加严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智慧工地”“智慧环保”“运管服”等监管平台联网。建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依法落实夜间作业公示公告。

4.强化交通运输噪声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鸣路段加密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车辆超速、超载行为的监管。对交通运输噪声投诉强烈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和桥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和桥梁养护。

5.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试点,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制定管理规约,约定社区内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督促街道、广场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6其他规定

(1)本次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不外延、不设定缓冲区、不扩大集中区。

(2)本次划定方案参考《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单个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阈值0.5km2作为单体建筑敏感区划分阈值,单体建筑或小范围建筑群面积小于0.5km2时,原则上不纳入噪声敏感区管控。

(3)按需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单次调整面积不足0.5km2(含0.5km2)或累计调整面积不足5km2(含5km2)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整发布并向属地区政府报备,超出的须经属地区政府重新审定后发布。

(4)本方案颁布实施后,若规划发生调整,应对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重新调整。

(5)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图

东湖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要求,我局制定并印发了《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方案》,确定在东湖区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工作。

根据现场踏勘情况,我局研究起草了《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并对你区完成了意见征求。按照《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方案》,请你区按流程以区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开发布实施。

附件: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科 马依欣

联系方式:*;*

(略) 生态环境局 ???

**日 ????

附件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方案

(略) 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

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将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划定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加强噪声污染防治。”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按照国家生态环境部、 (略) 生态环境厅先行先试、稳步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要求,根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略) 入选第一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制定并印发了《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方案》,在东湖区率先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工作。

1 ?划定范围 4

2 ?划定原则 4

3 ?划定依据 5

4 ?划定结果 6

5 ?管控要求 8

6 ?其他规定

1 ?划分范围

(略)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试点 (略) 东湖区,因《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未对扬子洲镇及扬农管理处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故本次试点区域不包含扬子洲镇、扬农管理处。

2 ?划分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噪声敏感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本方案划定原则如下:

1.尊重现状。参考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及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进行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2.因地制宜。综合考量噪声敏感建筑物类型、占地面积、人口密度、周边地形地貌等因素,统筹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边界清晰。充分利用行政边界、交通干线、公园绿地、河流湖泊、自然地形等划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边界,区域宜整体连片、不宜细碎。

4.适时调整。近期内区域功能与规划目标相差较大的区域,以用地现状作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略) 规划的逐步实现,根据区域城建开发、建筑物实际使用功能调整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

3 ?划分依据

1.法律法规及重要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日起实施);

(3)《“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

(4)《关于开展第一批噪声污染防治试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的通知》(环办便函[2023]156号)。

2.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

(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3)《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

(4)《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

3.其他资料

(1)《 (略)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 (略) 人民政府关 (略) 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及划分方案的通知》(洪府发〔2019〕35号);

(3)《 (略) 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4)东湖区建筑物性质(即建筑物使用功能)及分布现状;

(5)东湖区噪声污染现状及管理要求;

(6)东湖区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

4??划分结果

根据现场踏勘,参考东湖区用地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以建筑物的实际使用功能现状为依据进行划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本次方案在东湖区共划分了2个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面积共计2.667km2。2个片区主要的分布概况详见下表。

(1)1号片区

1号片区为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青山支路-童子桥路-中大路-王安路-湖滨西路-洪都北大道合围区域,总面积为1.328km2。

(2)2号片区

2号片区为青山南路-二七北路-沿江北大道-旭照路-证券街-沿江北大道-赣桥南路-青山南路合围区域,总面积为1.339km2。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情况

编号

区域范围

噪声敏感建筑物分类

噪声敏感建筑物名称

1

1号片区

洪都北大道-沿江北大道-青山支路-童子桥路-中大路-王安路-湖滨西路-洪都北大道合围区域(1.328km2)

一类

1-1南电光明住宅小区、1-2嘉兴住宅小区、1-3七里嘉和小区、1-4力高澜湖国际、1-5城投水岸观邸、1-6融创青山湖一号、1-7城投康馨苑、1-8谌家坊住宅小区、1-9天骥俊园、1-10中大青山湖花园、1- (略) (略) 住宅小区、1-12中大湛蓝居、1-13君悦青山湖、1-14翠湖嘉园、1-15江中花园

0.956(km2)

二类

2- (略) 光明学校、2- (略) 邮政路小学天骥校区、2- (略) 生态环境厅

2

2号片区

青山南路-二七北路-沿江北大道-旭照路-证券街-沿江北大道-赣桥南路-青山南路合围区域(1.339km2)

一类

1-16红原新城、1-17锦苑春天、1-18滨江雅居、1-19江纸住宅区、1-20紫云小区、1-21外滩名座、1-22朱家湖住宅小区、1-23长巷新村、1-24紫金城、1-25东湖花园小区、1-26锦泰佳苑、1-27青岚苑小区、1-28石化佳苑、1-29龙泉湾、1-30江湾豪庭、1-31紫江花园、1-32硝皮厂公安小区、1-33成新大厦、1-34董家窑 (略) 、1-35国金印象、1-36中大丽景、1-37聆江花园一期、1-38碧水华庭

0.973(km2)

二类

2-4江西财经大学青山园校区、2-5东湖区人民政府、2- (略) 委党校、2- (略) 政养护管理所、2- (略) 豫章小学(起凤路)、2- (略) 育新学校董家窑路校区、2-10东湖区行政服务中心、2-11东湖区生态环境局

注:表中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范围边界与《 (略)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无法对应的,以《 (略) 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图》为准。

5管控要求

1.加强噪声源头防控。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工作。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交通运输和相关规划时,应加强与声环境功能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衔接,合理安排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科学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线选址布线,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 (略) 轨道交通线路等,应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

2.加大工业噪声整治力度。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改建、扩建工业企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噪声污染。严格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查处工业企业噪声排放超标扰民行为,实现敏感区内工业企业噪声排放全面达标。对侵害群众利益和干扰群众正常生活的工业噪声污染违法问题,依法从快、从严查处。进一步畅通和完善噪声信访渠道,及时发现并制止工业噪声扰民问题。

3.加严建筑施工噪声管控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应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降措施,加强进出场地运输车辆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的建筑工地应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智慧工地”“智慧环保”“运管服”等监管平台联网。建设(施工)单位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取得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在施工现场公告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夜间特殊需要连续作业证明、施工内容、投诉渠道、监督电话等信息,依法落实夜间作业公示公告。

4.强化交通运输噪声管理。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鸣路段加密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加强对车辆超速、超载行为的监管。对交通运输噪声投诉强烈的路段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和桥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和桥梁养护。

5.细化公共场所管理要求。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管理试点,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鼓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等制定管理规约,约定社区内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由业主共同遵守。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明确区域、时段、音量等管控要求,督促街道、广场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

6其他规定

(1)本次东湖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划分不外延、不设定缓冲区、不扩大集中区。

(2)本次划定方案参考《声环境功能区划定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中单个声环境功能区的面积阈值0.5km2作为单体建筑敏感区划分阈值,单体建筑或小范围建筑群面积小于0.5km2时,原则上不纳入噪声敏感区管控。

(3)按需调整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单次调整面积不足0.5km2(含0.5km2)或累计调整面积不足5km2(含5km2)的,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调整发布并向属地区政府报备,超出的须经属地区政府重新审定后发布。

(4)本方案颁布实施后,若规划发生调整,应对本次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重新调整。

(5)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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