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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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阜自然资源和规划﹙监﹚字〔2024〕9号

当事人: (略) (略)

住 址: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胡大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在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胡大庄占用1926.93平方米土地建厂房,总占地面积为1926.9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509.03 平方米、耕地面积1090.68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325.2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2929.92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334.48平方米,2021年9月以后无续建、扩建。所占土地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589.41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393.09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172.66平方米;不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337.5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536.83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161.8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年---2020年)》等。

我局已于**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日举行了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26.9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1393.09 平方米建筑物及172.66平方米地面硬化;

3、限 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1536.83平方米建筑物及161.82平方米地面硬化,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 24732.7元(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092.6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390.2元;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834.2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34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行阜王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艳军 胡燕飞

电 话: 0558-*

地 址: (略) 西湖大道573号

**日


当事人: (略) (略)

住 址: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胡大庄

案 由:非法占地

我局于**日对你单位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10月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在颍州区王店镇卢庄村胡大庄占用1926.93平方米土地建厂房,总占地面积为1926.93平方米,其中:建设用地面积509.03 平方米、耕地面积1090.68平方米、坑塘水面面积325.2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2929.92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334.48平方米,2021年9月以后无续建、扩建。所占土地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589.41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393.09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172.66平方米;不符合王店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1337.52平方米,新建建筑物面积1536.83平方米,地面硬化面积161.82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非法占地的违法事实。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10年---2020年)》等。

我局已于**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或申辩,要求举行听证;**日举行了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926.9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1393.09 平方米建筑物及172.66平方米地面硬化;

3、限 15日内拆除其在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1536.83平方米建筑物及161.82平方米地面硬化,恢复土地原状。

4、处以罚款 24732.7元(其中对非法占用的耕地1092.6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16390.2元;对非法占用的非耕地834.2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计8342.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农行阜王路支行缴纳罚款。(户名: (略)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处;账号:*00)。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略)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 (略) 颍 (略) 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 (略) 强制执行。

联系人: 马艳军 胡燕飞

电 话: 0558-*

地 址: (略) 西湖大道573号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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