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60万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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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60万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审查意见

  福建 (略) :

  报来的《关于申请*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天甫厦化〔20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节约能源法》《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018-*-26-03-*。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0.5MPa饱和蒸汽,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消耗电力*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0.5MPa饱和蒸汽18.*吨。消耗介质为新鲜水*吨、循环水*吨、脱盐水97.*吨、压缩空气*立方米、仪表空气*立方米,均已计入电耗,不重复计入综合能耗。余热发电产出电力*千瓦时抵扣能耗2703.8吨标准煤(当量值)、6519吨标准煤(等价值)、0.9MPa蒸汽80.*吨,抵扣能耗7.*吨标准煤、0.8MPa饱和蒸汽*吨,抵扣能耗1.*吨标准煤。年综合能耗约-*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2.318吨标准煤/万元,工业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0千克标准煤/吨,硫酸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工业增加值*.*元。

  三、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用能设备选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加大对生成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

  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节能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当建设内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时,应当在变更内容开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2日

  福建 (略) :

  报来的《关于申请*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天甫厦化〔20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节约能源法》《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018-*-26-03-*。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0.5MPa饱和蒸汽,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消耗电力*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0.5MPa饱和蒸汽18.*吨。消耗介质为新鲜水*吨、循环水*吨、脱盐水97.*吨、压缩空气*立方米、仪表空气*立方米,均已计入电耗,不重复计入综合能耗。余热发电产出电力*千瓦时抵扣能耗2703.8吨标准煤(当量值)、6519吨标准煤(等价值)、0.9MPa蒸汽80.*吨,抵扣能耗7.*吨标准煤、0.8MPa饱和蒸汽*吨,抵扣能耗1.*吨标准煤。年综合能耗约-*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2.318吨标准煤/万元,工业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0千克标准煤/吨,硫酸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工业增加值*.*元。

  三、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用能设备选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加大对生成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

  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节能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当建设内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时,应当在变更内容开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2日

  福建 (略) :

  报来的《关于申请*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天甫厦化〔20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节约能源法》《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018-*-26-03-*。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0.5MPa饱和蒸汽,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消耗电力*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0.5MPa饱和蒸汽18.*吨。消耗介质为新鲜水*吨、循环水*吨、脱盐水97.*吨、压缩空气*立方米、仪表空气*立方米,均已计入电耗,不重复计入综合能耗。余热发电产出电力*千瓦时抵扣能耗2703.8吨标准煤(当量值)、6519吨标准煤(等价值)、0.9MPa蒸汽80.*吨,抵扣能耗7.*吨标准煤、0.8MPa饱和蒸汽*吨,抵扣能耗1.*吨标准煤。年综合能耗约-*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2.318吨标准煤/万元,工业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0千克标准煤/吨,硫酸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工业增加值*.*元。

  三、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用能设备选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加大对生成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

  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节能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当建设内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时,应当在变更内容开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2日

  福建 (略) :

  报来的《关于申请*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天甫厦化〔2024〕3号)及相关材料收悉。根据《节约能源法》《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吨/年硫磺制酸及衍生产品项目节能报告。

  项目代码:2018-*-26-03-*。

  二、项目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天然气、0.5MPa饱和蒸汽,项目建成运行后预计年消耗电力*千瓦时、天然气*立方米、0.5MPa饱和蒸汽18.*吨。消耗介质为新鲜水*吨、循环水*吨、脱盐水97.*吨、压缩空气*立方米、仪表空气*立方米,均已计入电耗,不重复计入综合能耗。余热发电产出电力*千瓦时抵扣能耗2703.8吨标准煤(当量值)、6519吨标准煤(等价值)、0.9MPa蒸汽80.*吨,抵扣能耗7.*吨标准煤、0.8MPa饱和蒸汽*吨,抵扣能耗1.*吨标准煤。年综合能耗约-*吨标准煤(当量值)、-*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综合能耗-2.318吨标准煤/万元,工业硫酸单位产品综合能耗-180千克标准煤/吨,硫酸钾单位产品综合能耗82千克标准煤/吨,项目工业增加值*.*元。

  三、请你司在落实节能评估报告各项措施基础上,继续优化用能设备选型,切实加强节能管理,加大对生成过程中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进一步降低能耗。

  四、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前,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及时向我局递交验收结果报告。未提交节能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五、当建设内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10%及以上时,应当在变更内容开工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上杭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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