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内容
 
发送至邮箱

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 (略)

2、地址: (略) 云岩区半边街26号1层1号

二、基本情况

贵 (略) 2024年5月22日参加“普安县新店镇烂木桥村农机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和“普安县新店镇新店社区农机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经评审专家评审后,确定贵 (略) 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2024年5月23日在贵州省 (略) 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示结束后,贵 (略) 未与采购人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5月28日贵 (略) 向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主动提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递交了中标放弃函。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战争等。除此以外,都不属于正当理由。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以上事实,有采购需求、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报价记录表、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当事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的放弃函、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略) 送达了《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 (略) 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财法〔2023〕8号)》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四、处罚结果

(1)取消当事人的中标资格。
(2)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00)元5‰的罚款70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普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普安县财政局

3、联系电话:0859-*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 (略)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贵 (略)

2、地址: (略) 云岩区半边街26号1层1号

二、基本情况

贵 (略) 2024年5月22日参加“普安县新店镇烂木桥村农机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和“普安县新店镇新店社区农机服务中心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采购活动,经评审专家评审后,确定贵 (略) 为第一中标(成交)候选人,2024年5月23日在贵州省 (略) 发布了中标公告。中标公示结束后,贵 (略) 未与采购人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024年5月28日贵 (略) 向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主动提出自愿放弃中标资格并递交了中标放弃函。
经本机关查明,当事人存在“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以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正当理由是指因不可抗力不能签订并履行合同,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政府颁布新政策、法律和采取行政措施、战争等。除此以外,都不属于正当理由。
3.《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以上事实,有采购需求、采购公告、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谈判报价记录表、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中标(成交)公告、当事人主动放弃中标资格的放弃函、普安县新店镇人民政府相关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4 (略) 送达了《普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的期限内, (略) 的陈述和申辩。

三、处罚依据

为维护政府采购活动的严肃性,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和《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财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黔财法〔2023〕8号)》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四、处罚结果

(1)取消当事人的中标资格。
(2)对当事人处以采购预算金额(¥*.00)元5‰的罚款7000元。
(3)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罚日期: 2024年06月26日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普安县财政局

2、联系人: 普安县财政局

3、联系电话:0859-*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