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湘江株洲市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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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湘江株洲市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的公告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 (略) 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

划定成果调整方案的公告

(略) 水利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4〕46号),市人民政府以《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的批复》(株政函〔2024〕32号)对湘江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调整方案进行了批复,现将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管理范围

湘江财富湘江段按照2级堤防设计断面堤脚线外延20米进行调整,湘江海事学校段岸坡段及堤防段分别按照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和3级堤防设计断面堤脚线外延15米进行调整。

二、管理要求

(略) 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 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等。

3.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5. 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采山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6.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1.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进行审批、审查的事项。

特此公告。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 (略) 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

划定成果调整方案的公告

(略) 水利厅、 (略) 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 (略) 河湖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办法〉的通知》(湘水发〔2024〕46号),市人民政府以《 (略) 人民政府关于〈 (略) 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调整方案〉的批复》(株政函〔2024〕32号)对湘江天元区河段管理范围调整方案进行了批复,现将调整方案进行公告。

一、管理范围

湘江财富湘江段按照2级堤防设计断面堤脚线外延20米进行调整,湘江海事学校段岸坡段及堤防段分别按照50年一遇设计洪水位和3级堤防设计断面堤脚线外延15米进行调整。

二、管理要求

(略) 河道管理,提高公民河流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保障河道正常运行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如下: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禁止以下活动:

1. 填河造地;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养殖、放牧、圈养牲畜及在桥涵孔道内设置栅栏;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2. 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略) 贸易活动等。

3.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

4. 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5. 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采山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6. 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界桩、安全警示标志及其他水利设施。

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事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生产建设活动应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审查同意

1.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2.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采石、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3.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进行审批、审查的事项。

特此公告。

(略) 水利局 (略)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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